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晉江市羅山自然界食品店經營魚翅案定性問題的請示》(泉工商〔2013〕54號)收悉。批復如下:
一、褪沙前后的魚翅均屬于食用農產品。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稱為“食用農產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食用農產品范圍注釋》(商建發〔2005〕1號)中“食用農產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種植物、畜牧、漁業產品及其初級加工產品。因此,魚翅屬于食用農產品(漁業類之水產動物產品)。從魚翅褪沙工藝過程看,魚翅表層附沙的手工簡單處理,未做深加工處理,應認定為初級加工,褪沙前后的魚翅沒有改變食用農產品的本質屬性。
二、羅山自然界食品店不屬于“前店后廠”。在《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前店后廠監管職責的通知》(閩食安委〔2012〕3號)中明確,“前店后廠食品經營單位”是指在同一地點,后面加工生產食品,前面銷售食品或現場制售食品的店鋪。我局認為,前店后廠食品經營單位“加工生產食品”系從事了深加工行為,一般具有經過了工業化加工生產,改變了食品原材料性狀的特征。
綜上,我局認為,羅山自然界食品店不屬于未登記變更登記事項,也不屬于無照經營行為。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