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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2010年城鄉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方案(鎮衛字〔2010〕117號)

   2011-03-02 695
核心提示:  鎮江市2010年城鄉飲用水  衛生監測工作方案  為推動我市城鄉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切實保障城鄉居民飲

  鎮江市2010年城鄉飲用水

  衛生監測工作方案

  為推動我市城鄉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切實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國家愛衛辦《農村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管理辦法(試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飲用水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蘇政辦發〔2009〕54號)、省衛生廳和省愛衛辦《關于印發2010年江蘇省農村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方案的通知》(蘇衛愛〔2010〕2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標

  貫徹落實《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江蘇省農村集中式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切實提高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水平,通過繼續深入開展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常規監測,及時了解水質及經水傳播疾病的動態變化,建立健全監測信息反饋和報告制度,積累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資料;并通過開展城鄉飲用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和水質衛生監測工作,提高生活飲用水水質質量,努力讓群眾真正喝上衛生、安全水。

  二、組織結構

  包括行政網絡體系和技術網絡體系。兩個體系各自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確保城鄉飲水水質衛生監測工作順利進行。

  行政網絡體系由衛生行政部門、愛國衛生辦公室、衛生監督所組成,部署城鄉生活飲用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和水質衛生監測工作,審查和確定工作計劃,組織和協調各級參加單位,落實工作所需經費,審查總結報告,發布監測公報等。

  技術網絡體系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組成,依據監測方案,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網絡,組織實施轄區內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和數據上報工作,加強常態水質衛生監測結果的分析與評價,定期出具我市城鄉生活飲用水安全衛生監測報告,并主動介入相關工程開展衛生學評價工作。

  三、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常規監測

  (一)監測范圍

  轄區內所有城鄉集中供水單位的水源水、出廠水和末梢水,二次供水設施。

  (二)監測點設置

  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城市集中供水單位的水源水、出廠水各1份,末梢水按供水覆蓋人口每2萬人一個監測點適當增減;農村集中供水單位的出廠水、末梢水各1份;二次供水設施包括進池水、末梢水各1份。

  按照省《關于印發2010年江蘇省農村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市58個農村飲用水衛生監測點為:丹陽市27個,句容市22個,揚中市9個,每個監測點監測出廠水、末梢水各1份。

  (三)監測內容和方法

  1、監測點基本情況

  包括集中式供水基本情況如建設和營運時間、投資情況、水源類型、供水方式、供水范圍、覆蓋人口、水處理工藝等。通過查閱資料、現場調查等方式搜集完整并存檔。

  2、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

  (1)飲用水水質衛生日常監測

  水樣的采集、保存和運輸要求:集中式供水監測點每月各監測1次,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事件時,對受影響的供水單位增加水質監測頻次。水樣采集、保存、運輸、檢測分析按照《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50-2006)進行。出廠水采樣位置應設在出廠后,進入輸送管道前,距離供水設施最近的取水口處,末梢水采樣位置一般應為用戶水龍頭處。

  評價標準:飲用水水質衛生分析結果按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及有關規定進行評價。

  監測指標:根據城鄉飲用水水質特點和現行國家飲用水水質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監測指標分為簡分析指標11項和常規指標32項、全分析指標96項三類。其中,每季度對各監測點一次常規指標32項監測、其它月份為簡分析指標11項監測,每半年對集中式供水單位的出廠水進行一次全分析監測,指標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

  簡分析指標項目(11項):①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8項):色度、渾濁度、臭和味、pH、鐵、錳、耗氧量、氨氮。②微生物學指標(3項):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游離余氯。

  常規指標項目(32項):①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17項):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鋁、鐵、錳、銅、鋅、氯化物、硫酸鹽、溶解性總固體、總硬度(以CaCO3計)、揮發酚類、陰離子合成洗滌劑、耗氧量。②毒理指標(11項):砷、鎘、鉻、鉛、汞、硒、氟化物、氰化物、硝酸鹽(以N計)、三氯甲烷、四氯化碳。③微生物學指標(4項):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耐熱大腸菌群、游離余氯。

  全分析指標項目(96項):在常規指標32個項目的基礎上,增加《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的非常規監測指標。

  (2)二次供水衛生監測

  按照《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17051—1997規定,每年對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監測一次,監測指標包括必測項目8項、增測項目3項、選測項目10項(可根據情況適當調整)。

  (3)農村飲水監測點衛生監測

  按照省《關于印發2010年江蘇省農村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每年枯水期(1~3月)和豐水期(7~9月)對農村飲用水衛生監測點各開展衛生監測一次,監測指標為方案規定的20項指標。

  (4)飲用水衛生應急監測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及水源性疾病爆發應急處理預案》,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發生飲用水突發事件時啟動響應和應急監測。

  四、數據和總結上報

  1、根據每月城鄉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的結果,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及時對數據進行分析評價,并形成每月的《城鄉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報告》。11月15日前要對本地區全年城鄉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工作進行總結,形成年度《城鄉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報告》。《報告》中應包括所有城鄉集中式供水單位基本情況,當月或當年的全部水質衛生監測結果、分析評價、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建議措施(意見)等。《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及時發送至政府、相關部門及被監測單位,以便政府、有關部門和被監測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地區城鄉居民飲用水水質衛生現狀和存在的水質安全衛生隱患,為科學決策提供技術依據。監測的原始資料保存在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備查。

  2、根據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衛生監測技術方案》要求,枯水期和豐水期的農村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數據經過審核后分別于5月1日和9月1日前逐級上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五、監測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愛衛辦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積極協調財政部門落實監測經費,組織開展督導檢查工作,按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指定專職人員負責城鄉飲用水水樣水質檢測、數據上報、核實匯總及分析工作,建立監測數據的審核檢查制度,加強衛生檢測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實驗室質量控制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的可靠性,圓滿完成樣品采集、水質檢驗、質量控制、人員培訓、監測資料收集、審核、統計分析和《城鄉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報告》編寫工作,并將相關資料及時通報衛生監督所。

  六、質量控制

  為保證監測數據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參加監測的實驗室應采取現場采樣和實驗室分析的質量保證措施;建立嚴格的實驗室管理制度;對實驗室所用儀器、器械和標準進行定期校準;除定期的實驗室間質量控制外,各監測實驗室要進行實驗室內的質量控制;建立監測數據的審核檢查制度。對監測不合格項目,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及時查找原因、立即整改,對整改不理或拒不整改的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相應行政處罰。

  七、考核

  根據衛生部《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基本職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績效評估標準》要求,每年對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組織進行上半年中期、年底的年度督導檢查和考核,內容包括監測任務完成情況和質量控制情況等。督導檢查和考核的結果將與相關工作經費掛鉤,并列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績效評估評分內容范疇。對城鄉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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