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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淮南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行政處罰程序實施細則》的通知(淮食藥監辦〔2014〕35號)

   2014-10-17 484
核心提示:機關各科室,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 現將《淮南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行政處罰程序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9月
機關各科室,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 現將《淮南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行政處罰程序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9月1日
 
  淮南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行政處罰程序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淮南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以下稱“支隊”)在本轄區對違反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應遵照本細則。
 
  第三條 支隊對監督檢查、抽驗(國抽、省抽)、投訴、舉報、上級機關交辦、下級機關報請、有關部門移送或經由其他方式、途徑披露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
 
  第四條 符合立案條件的,執法人員應在7個工作日內制作《立案審批表》,由承辦部門分管負責人確定承辦人員,報支隊主要負責人簽批。
 
  第五條 執法人員進行案件調查時,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注明執法人員身份、證件名稱、證件編號及調查目的,并在筆錄上簽字。 被調查人對筆錄核對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逐頁注明對筆錄真實性的意見并簽名確認。筆錄修改處,應當由被調查人簽字或者按指紋。
 
  第六條 在案件核查時,經支隊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或查封、扣押。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查封、扣押后24小時內向支隊主要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并在《現場檢查筆錄》中對采取的相關措施情況予以記載。支隊主要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當使用蓋有市局公章的封條就地或者異地封存,當事人不得擅自啟封。   對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開列物品清單,由執法人員、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字或者加蓋公章。 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支隊主要領導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七條 市局機關科室發現的涉嫌違反食品藥品監管法律法規的案件,由該科室分管領導審批后,及時轉交支隊處理。市局機關科室向支隊轉交案件,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審批表;
 
  (二)涉嫌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三)前期搜集的涉案的有關證據;
 
  (四)其他有關涉案的材料。
 
  第八條 案件承辦人員應自立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案件的調查工作,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進行案件調查時,對已有證據證明有違法行為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九條 案件承辦人員在制作完成《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后3個工作日內向案件承辦部門分管負責人提出對案件進行合議,合議由支隊分管負責人組織3名以上有關人員進行。   合議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予以處罰、補充證據、重新調查、撤銷案件或者其他處理意見,2個工作日內制作《案件合議記錄》。
 
  第十條 承辦人員在《案件合議記錄》完成后,及時將案卷交支隊案審辦,案審辦應在3日內對案件進行審核,提出案件初審意見,承辦人員需按照初審意見進行整改,經支隊長審核確認后,承辦人員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經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一條 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填寫《聽證告知書》,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聽證告知書》在送達后3日內,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或聽證的,案件承辦人員應制作《行政處罰審批表》,經案審辦初審、支隊分管負責人確認、支隊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市局法規科審核,分管領導、主要領導審批。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審批表》經簽批后,案件承辦人員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市局公章后,于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體現說理式文書要求。
 
  第十三條 涉案金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由市局稽查科、支隊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并由支隊案審辦制作《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對企業作出停產、停業、吊銷證照或涉案金額3萬元以上等行政處罰,報市局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并提交書面材料。經案件承辦人員合議后,確定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期限和金額,報支隊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承辦人員應填寫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送達10個工作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處罰決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填寫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第十六條 當事人在行政處罰履行完畢后,案件承辦人員制作《結案報告》,載明案件調查 結案意見及簽名,經支隊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即為結案。
 
  第十七條 案件辦理終結后,案件承辦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立卷,支隊綜合科負責案卷歸檔,歸檔應有備考表。
 
  第十八條 本程序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案件辦理交接登記表
 
  案 由 立案號 當事人 立案時間
 
  文書資料內容 文 書 目 錄 頁 數 案件來源登記表
 
  立案審批表
 
  立案通知書
 
  現場檢查筆錄
 
  詢問調查筆錄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通知書、清單 查、扣物品(審批表)決定書、清單
 
  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告知書 查、扣延期(審批表)通知書
 
  責令改正通知書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案件合議記錄
 
  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
 
  檢驗報告
 
  證據材料
 
  其它: 案件交審人 交審時間 年 月 日 案審辦公室 接收時間 年 月 日 案審辦意見:
 
  簽名: 日期: 支隊長意見:
 
  簽名: 日期: 接受退回人 日期: 接受退回人 日期: 市局分管領導收卷時間: 市局主要領導收卷時間: 市局分管領導退卷時間: 市局主要領導退卷時間: 市局分管領導審核意見:
 
  簽名: 日期: 市局主要領導審閱意見:
 
  簽名: 日期: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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