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農業的區縣農委,濱海新區農業局:
為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保障種畜禽質量,促進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種畜禽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我委組織制定了《天津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天津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2014年9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天津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種畜禽質量,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種畜禽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下列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一) 生產經營原種、祖代、父母代種畜禽;
(二)生產經營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
(三)生產經營商品代仔畜、雛禽;
(四)種禽孵化。
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于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雛禽出售的及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四條 申請許可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基礎條件。
1.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符合全市種畜禽繁育體系規劃和布局,場址符合當地畜牧業發展規劃。
2.種畜禽場選址地勢、交通、通訊、能源條件良好,水源充足,對周邊環境無污染,符合防疫要求。
3.場區布局合理,工藝流程科學,運轉使用流暢;生活、管理、生產、污物處理分區明顯,隔離條件符合要求;生產區臟道和凈道分設;污水暗溝排放,三級沉降、厭氧發酵、綜合利用,糞便有處理設施和場所,符合環保要求。
4.設有資料室、檔案室、獸醫室,配備常規檢測設備;原種場配備相應的遺傳育種軟、硬件設施;種公畜站應配齊精液采集和分析等必備設備。
5.從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二)技術力量。
1.種畜禽場負責人及技術、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掌握國家有關畜牧獸醫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定期接受相應的培訓和學習。
2.技術負責人應具備畜牧獸醫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畜牧獸醫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技術人員的配備要與生產經營的代次、規模相適應。
(三)規模條件。
1.種豬場。
(1)原種場、一級擴繁場:單品種純種基礎母豬不少于400頭;
(2)二級擴繁場:基礎母豬不少于600頭;
(3)種公豬站:采精公豬不少于50頭。
2.種禽場。
(1)祖代種禽場常年飼養量不少于5000套;
(2)父母代禽場常年飼養量不少于10000套。
3.種羊場。
(1)原種場,一級基礎母羊不少于400只;
(2)擴繁場,一級基礎母羊不少于500只。
4.種牛場。
(1)肉牛(兼用牛),一級以上基礎母牛不少于200頭;
(2)奶牛,一級以上基礎母牛不少于500頭。
5.種馬場。
(1)一級以上基礎母馬不少于100匹;
(2)國家規定的保護品種基礎母馬50匹以上;
6.種兔場。
一級基礎母兔不少于500只。
7.種犬場。
母犬不少于30條,公犬不少于10條。
8.原種場種公畜要求三代以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于6個,且系譜清楚。
其它種畜禽場可參照相關畜種執行。
(四)生產要求。
1.原種場根據育種要求建立核心群;制定選育目標、技術路線與方案;開展生產性能測定,測定數據準確、完整。
2.保持合理的種群更新率:種豬年更新率25%以上;種雞年更新率為100%;種鴨年更新率50%以上;種鵝年更新率25%以上;其它種畜禽年更新率15%以上。
(五)種畜禽來源。
1.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鑒定的品種、配套系,或經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
2.原種場和種公畜站的種畜禽必須從國內外正規場經合法途徑和手續引進。
3.其它種畜禽場引種應當從持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畜禽場購入。
(六)技術資料。
1.按照《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建立各類養殖檔案和育種檔案。其中育種檔案應包括品種名稱、種畜禽來源、數量、系譜資料、配種選配繁殖記錄、性能測定資料、種群更新記錄、供種記錄等。
2.種公畜站提供的精液,要注明生產單位、品種、個體號、系譜、生產日期、精子密度、精子活力等,并做好包裝、貯藏、運輸、購銷等日常管理檔案記錄。
3.各項分類資料應按年度裝訂成冊長期保存。原始記錄要求用紙質,保存三年。
(七)種畜禽保健。
1.制訂場內防疫制度和監測制度、建立免疫程序等資料。
2.嚴格防范一、二類動物疫病和其他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動物疫病發生時,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3.完善場內消毒設施、病畜禽隔離舍、獸醫室及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
(八)經營管理。
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產品質量控制、售后服務等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措施。
第五條 許可證根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注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場(廠)址、生產經營范圍及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內容。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實行一場一證,不同地點設立分場(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許可。
第六條 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許可延續申請。
第七條 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停止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應當將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
第八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許可核發、復驗、注銷等情況。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7日。
為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保障種畜禽質量,促進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種畜禽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我委組織制定了《天津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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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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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以下簡稱“許可”)管理,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種畜禽質量,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種畜禽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下列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一) 生產經營原種、祖代、父母代種畜禽;
(二)生產經營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
(三)生產經營商品代仔畜、雛禽;
(四)種禽孵化。
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于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雛禽出售的及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四條 申請許可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基礎條件。
1.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符合全市種畜禽繁育體系規劃和布局,場址符合當地畜牧業發展規劃。
2.種畜禽場選址地勢、交通、通訊、能源條件良好,水源充足,對周邊環境無污染,符合防疫要求。
3.場區布局合理,工藝流程科學,運轉使用流暢;生活、管理、生產、污物處理分區明顯,隔離條件符合要求;生產區臟道和凈道分設;污水暗溝排放,三級沉降、厭氧發酵、綜合利用,糞便有處理設施和場所,符合環保要求。
4.設有資料室、檔案室、獸醫室,配備常規檢測設備;原種場配備相應的遺傳育種軟、硬件設施;種公畜站應配齊精液采集和分析等必備設備。
5.從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二)技術力量。
1.種畜禽場負責人及技術、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掌握國家有關畜牧獸醫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定期接受相應的培訓和學習。
2.技術負責人應具備畜牧獸醫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畜牧獸醫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技術人員的配備要與生產經營的代次、規模相適應。
(三)規模條件。
1.種豬場。
(1)原種場、一級擴繁場:單品種純種基礎母豬不少于400頭;
(2)二級擴繁場:基礎母豬不少于600頭;
(3)種公豬站:采精公豬不少于50頭。
2.種禽場。
(1)祖代種禽場常年飼養量不少于5000套;
(2)父母代禽場常年飼養量不少于10000套。
3.種羊場。
(1)原種場,一級基礎母羊不少于400只;
(2)擴繁場,一級基礎母羊不少于500只。
4.種牛場。
(1)肉牛(兼用牛),一級以上基礎母牛不少于200頭;
(2)奶牛,一級以上基礎母牛不少于500頭。
5.種馬場。
(1)一級以上基礎母馬不少于100匹;
(2)國家規定的保護品種基礎母馬50匹以上;
6.種兔場。
一級基礎母兔不少于500只。
7.種犬場。
母犬不少于30條,公犬不少于10條。
8.原種場種公畜要求三代以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于6個,且系譜清楚。
其它種畜禽場可參照相關畜種執行。
(四)生產要求。
1.原種場根據育種要求建立核心群;制定選育目標、技術路線與方案;開展生產性能測定,測定數據準確、完整。
2.保持合理的種群更新率:種豬年更新率25%以上;種雞年更新率為100%;種鴨年更新率50%以上;種鵝年更新率25%以上;其它種畜禽年更新率15%以上。
(五)種畜禽來源。
1.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鑒定的品種、配套系,或經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
2.原種場和種公畜站的種畜禽必須從國內外正規場經合法途徑和手續引進。
3.其它種畜禽場引種應當從持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畜禽場購入。
(六)技術資料。
1.按照《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建立各類養殖檔案和育種檔案。其中育種檔案應包括品種名稱、種畜禽來源、數量、系譜資料、配種選配繁殖記錄、性能測定資料、種群更新記錄、供種記錄等。
2.種公畜站提供的精液,要注明生產單位、品種、個體號、系譜、生產日期、精子密度、精子活力等,并做好包裝、貯藏、運輸、購銷等日常管理檔案記錄。
3.各項分類資料應按年度裝訂成冊長期保存。原始記錄要求用紙質,保存三年。
(七)種畜禽保健。
1.制訂場內防疫制度和監測制度、建立免疫程序等資料。
2.嚴格防范一、二類動物疫病和其他重大動物疫病的發生,動物疫病發生時,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3.完善場內消毒設施、病畜禽隔離舍、獸醫室及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
(八)經營管理。
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產品質量控制、售后服務等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措施。
第五條 許可證根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注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場(廠)址、生產經營范圍及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內容。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實行一場一證,不同地點設立分場(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許可。
第六條 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許可延續申請。
第七條 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停止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應當將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
第八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許可核發、復驗、注銷等情況。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