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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糧食生產嚴禁水田拋荒的通告(益赫政通〔2009〕2 號)

   2011-03-16 969
核心提示:  為了進一步穩定水稻種植面積,解決水田拋荒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益陽市耕地耕作

  為了進一步穩定水稻種植面積,解決水田拋荒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益陽市耕地耕作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水田拋荒。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承包經營戶違反土地承包合同,不維持耕地的農業用途而導致拋荒的,由發包方向承包經營者每畝收取相當于本地農作物年平均產值20%的代耕費,全額用于復耕復種。對連續兩年拋荒的水田,由發包方依法收回其土地承包權。

  二、嚴格執行種糧補貼政策。堅持“誰耕種誰受惠,不耕種不受惠”的原則,對承包水田不種水稻的農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一律不予發放種糧直補、良種補貼和農資綜合直補等政策性補貼;對種植一季稻的農戶,只發放一半的種糧補貼。

  三、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經營水田的單位或個人,可以依法、自愿、有償進行流轉。對租包水田種糧的大戶由區、鄉兩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四、依法查處閑置建設用地。禁止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用于非農業建設。對已經辦理審批手續占用水田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依法收取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五、實行一票否決制。沒有完成種糧任務的鄉鎮、街道,不能評為年度文明建設先進單位;沒有完成種糧任務的村,不能評為“五星村”。

  六、建立糧食生產責任制。鄉鎮、街道的主要負責人和駐村干部為主要責任人;分管農業的領導和村主任為直接責任人。未完成水稻種植任務的單位,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不能評先評獎。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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