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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牡政辦發〔2005〕35號)

   2011-03-19 661
核心提示:  第一條為加強食用菌菌種(以下簡稱菌種)管理,規范菌種選育和生產、經營行為,維護菌種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

  第一條為加強食用菌菌種(以下簡稱菌種)管理,規范菌種選育和生產、經營行為,維護菌種選育者、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推進菌種產業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業部《全國食用菌菌種暫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菌種包括雙抱蘑菇、香菇、側耳、猴頭菌、金針菇、草菇、黑木耳、銀耳等人工栽培的食用菌的菌絲體(包括孢子)及其生長基質組成的繁殖材料。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菌種選育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菌種管理工作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級種子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凡從事菌種生產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食用菌菌種生產許可證》。

  (一)申請建立一級菌種場的,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報農業部備案。

 ?。ǘ┥暾埥⒍壘N場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ㄈ┥暾埥⑷壘N場的,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食用菌菌種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或調整菌種級別以及停產1年以上的菌種場,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菌種生產者應當按《食用菌菌種生產許可證》規定的地點、級別、菌類等要求生產菌種。

  第八條生產菌種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菌種種類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二)具有與所生產的菌種級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其中一級菌種場主要技術人員須有大專以上的文化程度,掌握菌種生產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并有5年以上的二級菌種生產或菌種選育的實踐經驗;二級、三級菌種場主要技術人員須有高中或相當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掌握菌種生產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并有3年以上的實踐經驗。

 ?。ㄈ┚哂信c菌種生產要求相適應的消毒滅菌和接種設備、菌種培養室、栽培房(場)等。其中一級菌種場還必須有分離培養、提純復壯、保藏及質量檢測等儀器設備。

 ?。ㄋ模┚N場周圍50米以內無畜舍、垃圾、污水和其他污染源。

 ?。ㄎ澹┚哂?年以上的菌種試生產成功的經驗。

  第九條菌種生產者必須到符合質量等級的母種生產單位購買母種,菌種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地方標準。

  第十條母種場在對菌株進行生產性繁種前須做出菇(耳)試驗,并對試驗結果進行記錄或作出試驗報告,以備查證。菌種場在擴繁二、三級菌種時,必須按照常規比例擴繁。各級菌種場在引種、擴繁前必須查證待擴菌種的種性或作相應的種性檢測。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菌種場內從事病蟲害接種培養試驗。從事食用菌病蟲害研究必須具備防止病蟲害擴散、傳播的手段和措施。

  第十二條新育成或引進的菌株和品種須經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持的區域試驗,并經同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專業組織審(認)定后,方能用于生產。

  第十三條經審(認)定的新品種,其選育或引進單位和個人具有該品種的繁育、保藏、轉讓等權利。

  第十四條從外省引進或購買本省已審(認)定的品種,來自選育單位的可直接應用于生產,來自非選育單位的須經出菇(耳)試驗,并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商品菌種生產者應當建立菌種生產檔案,按菌種生產批次分別載明種源、母種擴繁、保藏條件及過程、培養地點及條件、培養料配方、接種及培養時間、發菌情況、成品率情況、出場時間及表現、銷售對象及數量、種包出菇(耳)試驗情況等。

  第十六條凡從事菌種經營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再憑《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或停業1年以上的,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經營菌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要經銷人員應當具有菌種保藏、質量鑒別的基本知識。

 ?。ǘ┚哂信c菌種經銷相適應的固定菌種存放場地、設備及倉庫。

  第十九條銷售的菌種應當附有標簽,標簽應當注明菌類、級別、品種、接種日期、生產單位、檢疫證明編號、生產許可證編號、經營許可證編號、品種審定編號等內容。

  第二十條菌種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向購種者提供菌種的品種介紹、栽培要點與聯系方式。銷售菌種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第二十一條菌種經營者應當建立菌種經營檔案,載明菌種來源、級別、質量、銷售去向等內容。菌種經營檔案應當保存至菌種銷售后2年。

  第二十二條禁止生產和經營假、劣菌種。

  下列菌種為假菌種:

 ?。ㄒ唬┮苑蔷N冒充菌種或者以此種品種菌種冒充他種品種菌種的。

 ?。ǘ┚N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

  下列菌種為劣菌種:

 ?。ㄒ唬┵|量低于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

  (二)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

  (三)因變質不能作菌種使用的。

 ?。ㄋ模в袊乙幎z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

  第二十三條菌種使用者因菌種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菌種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經營者賠償后,屬于菌種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經營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第二十四條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菌種不需辦理《食用菌菌種生產許可證》和《食用菌菌種經營許可證》。自用有余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

  第二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實施許可證的核發工作中,除經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收取所發許可證的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如與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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