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食用油市場監管,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修訂版)》(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123號令),現就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無包裝、無標識食用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所有從事生產加工食用油并銷售(含分裝,下同)的企業(傳統的茶油、菜油、香油等現場生產加工自用的小作坊除外),應向質監部門申請,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憑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加工相應品種的食用油;禁止生產加工、出售無包裝、無標識的食用油。
二、所有食用油流通經營者禁止銷售無包裝、無標識、無檢驗報告、未經質監部門批準擅自生產加工的食用油,也不得銷售包裝、標識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食用油。
三、所有餐飲服務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采購索證索票制度,禁止購進和使用非法生產加工、無包裝、無標識的食用油;禁止購進和使用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用油。
四、所有食用油生產者、流通經營者和餐飲服務者必須建立食用油臺賬,詳細記錄相關信息,且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五、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質監、工商、藥監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違規生產、銷售、使用無包裝、無標識食用油的,歡迎廣大市民撥打舉報電話:7203585(市食品安全辦)、12315(市工商局)、12365(市質監局)、12331(市藥監局)。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