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商分局:
現將《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快速檢測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快速檢測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測體系,規范食品質量快速檢測工作,加強食品質量監管,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快速檢測(以下簡稱速檢),是以商品質量監測車(以下簡稱監測車)、快速檢測箱(以下簡稱檢測箱)為載體,借助快速檢測儀器、試劑盒等對流通領域食品質量進行快速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實施快速處置的食品質量監督管理方式。
第三條 食品質量速檢場所主要包括:超市、商場、商店、集貿批發市場等食品交易場所,提供食品的服務消費場所以及物流服務場所等。
第四條 食品質量速檢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科學規范,客觀公正。
第五條 食品質量速檢應與食品質量常規監測、市場檢查、案件查處、引導經營者自律等工作相結合,不斷提高流通領域食品質量監管效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食品消費安全。
第六條 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社會宣傳,不斷擴大速檢工作的社會影響。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速檢工作,經營者不得拒絕。
第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速檢工作的效能監察。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 食品質量速檢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統籌安排、分級負責。
第十條 在速檢工作中,市工商局主要職責:
?。ㄒ唬θ兴贆z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考核;
?。ǘ┙M織開展全市速檢業務技能培訓;
?。ㄈ└鶕到y已配備的監測車、檢測箱等設備所具有的檢測能力,制定全市速檢工作計劃;
(四)組織開展全市集中專項速檢行動;
?。ㄎ澹θ兴贆z情況進行匯總分析,發布速檢信息。
第十一條 在速檢工作中,工商分局主要職責:
?。ㄒ唬┌凑杖兴贆z工作計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工商所開展速檢,并進行考核;
?。ǘ┙M織開展工商所速檢業務培訓;
(三)根據已配備的監測車、檢測箱等設備所具有的檢測能力,在完成市工商局下達速檢工作任務的同時,結合實際工作需要,自行組織速檢;
?。ㄋ模﹨R總分析工商分局、工商所速檢工作情況,并上報市工商局;
?。ㄎ澹╅_展速檢工作的社會宣傳。
第十二條 在速檢工作中,工商所主要職責:
(一)按計劃完成各項速檢工作任務;
?。ǘ└鶕雅鋫涞臋z測箱等設備所具有的檢測能力,結合本工商所實際工作需要,自行組織開展速檢工作;
?。ㄈ┙y計分析本工商所速檢工作情況并上報工商分局;
?。ㄋ模┎扇§`活多樣的形式,積極宣傳速檢工作;
(五)監督經營者如實記錄速檢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情況。
第三章 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工商分局、工商所要認真履行速檢工作職責,按照全市速檢工作計劃確定的食品類別、批次總量和檢測項目等要求,均衡調配檢測目標食品的抽樣數量、品種或品牌,提高速檢工作質量,切實保障速檢效果。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局組織專項速檢行動:
?。ㄒ唬┦姓?、國家工商總局交辦的事項;
(二)新聞媒體披露市場存在重大食品質量安全問題的事項;
?。ㄈ┌l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引發嚴重社會后果的事項;
?。ㄋ模┫M者集中反映強烈的食品安全事項。
第十五條 鼓勵工商分局、工商所結合轄區實際,履職盡責,有針對性地自行組織開展速檢行動,不斷提高食品質量監管水平。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條 工商分局自行組織集中速檢,要制定速檢工作計劃,主要內容包括:目標任務、食品品種、批次總量、速檢時間、速檢場所、速檢項目、結果處置等,經工商分局主管局長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工商分局、工商所開展速檢時,應當檢查食品外包裝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經營者是否記錄食品的來源、進貨數量、存貨數量、銷售數量、流向等內容;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工商機關檢查,如實提供相關票證或者臺賬。
第十八條 速檢工作應由二名以上執法人員進行,并向經營者出示執法證件,告知其權利和義務,現場填寫《食品質量快速檢測抽樣單》(以下簡稱抽樣單)。
第十九條 速檢應由經過培訓、掌握速檢技能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實施。
第二十條 速檢人員與經營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速檢食品要在貨架或者庫房隨機抽取,數量不得超過檢測的合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 檢測人員對樣品進行檢測時,應著檢測工作服,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檢測,做好檢測記錄,確保檢測結果真實、準確。
第二十三條 現場速檢的,可以不封樣,但要將速檢結果當場通知經營者。
第二十四條 不宜現場速檢的,應抽取同批次樣品兩份并分別進行封樣,一份樣品待測,一份樣品備存。封樣時應由二名執法人員和經營者簽字共同確認,同時制作《現場檢查筆錄》,詳細記載同批次其他食品數量等情況。
實施檢測的工商部門要在4小時內完成對待測樣品的檢測并出具檢測結果,24小時內將速檢結果通知經營者。
第二十五條 檢測結束后,執法人員應將速檢結果填入抽樣單,由工商分局或工商所填寫處理意見簽章后送達經營者,抽樣單由執法人員、經營者共同簽字。
第二十六條 工商分局、工商所要按月建立速檢工作檔案,主要內容包括:抽樣單、結果確認書、統計分析、檢驗報告等,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1年。
第五章 結果處置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對經速檢判定食品質量不合格的結果無異議的,應填寫《食品質量快速檢測結果確認書》,并立即停止銷售、下架退市,做好不合格食品退市記錄,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
工商所在開展日常巡查中,要加強對速檢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的監督管理,如實記錄巡查情況。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對經速檢判定食品質量不合格的結果有異議,或者速檢不合格食品貨值較大、涉嫌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工商分局、工商所應抽取同批次食品或將備份樣品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檢驗。
第二十九條 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的樣品應當封樣,并由二名執法人員和經營者共同簽字確認;同時依法就地封存同批次的其他食品。
封存樣品由工商部門負責送達法定檢驗機構。
第三十條 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食品質量合格的,工商分局、工商所應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經營者,解除強制措施。
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食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工商分局、工商所要對經營者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予以公示;同時監督經營者限期召回已售出的同批次食品。
第三十一條 速檢工作不得向經營者收取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商分局、工商所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食品,檢驗結果合格的,檢驗費用由委托檢驗的工商部門承擔;檢驗結果不合格的,檢驗費用由對速檢不合格結果提出異議的經營者承擔。
第三十三條 對速檢中發現的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標準要求的食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信息發布
第三十四條 工商分局每月5日前,通過網上辦公系統(OA系統)將工商分局(包括工商所)上月完成市工商局速檢工作任務的統計數據上報市工商局。
依據第十四條規定,市工商局組織開展的專項速檢,工商分局應于速檢行動結束后3日內通過網上辦公系統(OA系統)將速檢統計數據上報市工商局。
第三十五條 工商分局上報的速檢統計數據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對遲報、漏報、虛報的,市工商局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六條 市工商局根據全市速檢工作情況,對有關食品質量進行分析評估,并實行速檢信息的月發布制度。
第三十七條 每月15日市工商局通過市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速檢信息,進行消費預警。
第三十八條 各工商分局根據轄區速檢工作情況,對有關食品質量進行分析評估,通過區縣新聞媒體公布轄區速檢信息。
第三十九條 速檢結果及有關數據不得用于商業用途。
第七章 設備管理
第四十條 速檢耗材由市工商局統一組織購置。
第四十一條 工商分局、工商所要建立健全包括檢測設備使用、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監測車、檢測箱、速檢儀器、試劑盒等物品由專人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工商分局、工商所要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提供必需的存放環境,確保速檢設備完好,試劑性狀穩定。
第四十二條 速檢設備的年度校驗工作由市工商局統一安排。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工商執法人員在速檢工作中違反程序,或者弄虛作假、索要財物的,由本級或者上級機關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工商分局、工商所應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符合轄區實際的食品質量速檢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條 食品速檢的相關表格文書由市工商局統一制訂。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質量快速檢測管理制度(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