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浙江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申報表
2.省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檢查評分標準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4月24日
浙江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全面深入推進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電子監管工作,大力提升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水平,切實保障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有效規范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以下簡稱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創建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營行為規范、信息設備齊全、管理制度健全、基礎數據完整、上傳錄入正常、社會普遍認同的,具有示范引導作用的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電子化管理的食品經營單位。
第三條 省級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的申報、考核驗收、審查認定、動態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級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
第五條 在全省范圍內納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電子監管的食品批發經營者(含批零兼營)、大中型食品零售經營者,以及乳制品、酒類、食品添加劑等特殊商品經營者,均可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申報創建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
第六條 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配備有相應的電子化設備、網絡,安裝工商部門統一開發的食品安全電子化管理軟件,具備自身商業管理系統的要與食品安全電子監管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監管系統)及時有效對接,食品批發經營者全面使用規范的“一票通”單據;
(二)配備有專(兼)職操作人員,能熟練操作食品安全電子化管理軟件,大型超市和配送中心、省級總經銷要實行AB崗;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具體負責機構,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流程,確保臺賬等食品安全數據全面、準確、及時上傳;
(四)經營場所整潔衛生,店容店貌良好;
(五)證照齊全、合法有效,經營狀況良好,納入電子監管系統兩年以上;
(六)申報單位兩年內未因主觀故意違法被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立案處罰,或該單位負責人不存在食品安全管理問題的不良信用記錄;
(七)社會形象良好,未因處置食品安全問題不及時、不恰當而導致發生群體性消費糾紛,不存在故意拖延、拒不處理消費投訴等現象。
第七條 省級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基礎數據規范。供貨商、客戶等主體數據須錄入工商注冊號、名稱、負責人等信息,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須錄入組織機構代碼;食品、食品添加劑須按照其標簽正確錄入名稱、規格、單位、保質期、商標等信息,有條形碼的須錄入條形碼。基礎數據錄入正確率應達到90%以上。
(二)實行批次管理。積極開展食品進銷的批次(生產日期)管理;銷售乳制品的,在進貨及配送環節批次錄入率應達到90%以上。
(三)進(銷)貨臺賬量較大。一般食品批發戶全年上傳臺賬量應保持在5萬條以上;大型商場超市、食品配送中心全年上傳臺賬量應保持在50萬條以上;從事酒類、乳制品等專項食品的經營者,確已將臺賬全部上傳的,可根據其經營規模適當放寬臺賬量要求。
(四)全面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全面建立進(銷)貨臺賬,并在進貨后一周內上傳至電子監管系統,上傳率應達到90%以上,正確率應達到90%以上。
(五)索證索票齊全。按食品安全法規定索取供貨商資質證明以及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等食品合格證明,并在進貨后一周內上傳至電子監管系統,索證上傳率應達到90%以上,正確率應達到90%以上。
第八條 被認定為省級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的,將被確定為電子監管系統基礎數據采集單位,其采集的基礎數據作為標準數據供全省共享。
第九條 省工商局成立“浙江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創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創建日常工作。
第十條 省級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申報和認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食品經營者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創建條件的,可向屬地縣級工商部門食品監管機構申報,并填寫《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創建申報表》和電子化管理工作總結材料。
(二)初審。縣級工商部門食品監管機構對創建對象按照創建標準進行指導和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上報市級工商部門食品監管機構。
(三)復審。市級工商部門食品監管機構對下級上報的創建單位進行復核,符合條件的上報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
(四)審核與公示。省工商局對各市上報的創建單位組織實地考核驗收,對驗收通過的,將在省工商局外網或其他媒體進行公示。
(五)認定。省級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創建對象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工商局認定其為“浙江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頒發牌匾和證書。
第十一條 基層工商部門應加強對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實行動態管理,每年進行定期回訪。
第十二條 省級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達不到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經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或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復查情況屬實,應當撤銷其省級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稱號。
(一)連續兩個月臺賬上傳率、正確率未達到90%以上;
(二)連續兩個月索證上傳率、正確率未達到90%以上;
(三)因主觀原因受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立案處罰的;
(四)因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食品質量問題,導致發生群體性消費糾紛,或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查證屬實的;
(五)有其它嚴重問題的。
第十三條 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的撤銷,由原認定單位根據下級工商部門的申請或群眾投訴作出。
第十四條 被撤銷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稱號的,自被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五條 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破產、轉讓、歇業或停業六個月以上的,其資格自然終止。
第十六條 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無應撤銷情形的,經重新復核認定合格的,有效期可順延三年。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工商局可參照本辦法開展市、縣級電子化管理示范單位創建工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