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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北京市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質監標發[2004]283號)

   2013-04-27 645
核心提示:  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燕山分局;各總公司、集團公司:  為加強對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工作的管理,現將《北京市產品采用國

  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燕山分局;各總公司、集團公司:

  為加強對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工作的管理,現將《北京市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北京市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辦法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的管理,促進企業產品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提高產品質量和擴大出口,加快與國際接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及其實施條例,并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凡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按標準組織生產的企事業單位,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管理本市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別負責本地區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有關市屬總公司、集團公司負責本部門及所屬企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的實施和管理。

  第四條  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制定的標準,以及ISO認可的40個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標準(見附件1)。

  國外先進標準是指國際同類標準中,具有世界領先水平的標準。

  第五條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是指將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內容,經過分析研究和試驗驗證,用等同或修改的方式轉化為我國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并按我國標準組織生產,產品各項質量要求達到所采用標準的規定,具備批量生產能力的,均視為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二章  采用國際標準的原則

  第六條  采用國際標準應結合產品生產的實際情況,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國際慣例,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

  第七條  企業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時,應當盡可能等同采用。由于基本氣候、地理因素或者其他的技術原因等,需要修改采用時,其差異程度應當控制在合理、必要和最小范圍內。

  第八條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其他原則,應符合國家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三章  采用國際標準的程度和編寫方法

  第九條  采用國際標準的程度,分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指與國際標準在技術內容和文本結構上相同,或者與國際標準在技術內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編輯性修改。

  修改采用,指與國際標準之間存在技術性差異,并清楚地標明這些差異以及產生的原因,允許包含編輯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國際標準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條款的情況。修改采用時,制定的標準與國際標準在文本結構上應當對應,只有在不影響與國際標準的內容和文本結構進行比較的情況下才允許改變文本結構。

  第十條  采用國際標準程度的代號為:

  IDT:等同采用(identical);

  MOD:修改采用(modified)。

  采用國際標準的程度僅表示標準之間的技術差異,不表示技術水平的高低。

  第十一條  采用國際標準的程度的表示方法:

  采用國際標準制定的我國標準應當在標準封面標明和在前言中敘述該國際標準的編號、名稱和采用程度,在引用已采用國際標準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時,應當在“規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標明對應的國際標準編號和采用程度,標準名稱不一致的應給出國際標準名稱。

  第十二條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和標準編號的具體標注方法,應遵守GB/T20000.2《標準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國際標準的規則》。

  第十三條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工作程序:

  (一)廣泛搜集國際標準化組織和經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的標準;廣泛搜集世界發達國家的先進標準。

 ?。ǘ⑹占膰H標準資料進行翻譯,經過分析、研究、對比,提出改進措施和計劃。

  (三)經技術改造、試驗、驗證等手段達到要求后,按國際標準進行試生產,并通過檢查、驗證,找出存在的差距,提出解決措施。在充分驗證的基礎上制定出采用國際標準的我國標準。

 ?。ㄋ模┲苯右M國外先進設備、技術和服務管理的企業可直接制定出采用國外先進標準的企業標準,并按標準進行管理和生產。

  第十四條  采用國際標準的標準編寫,應按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和GB/T 1.2《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2部分:標準制定方法》起草和編寫。

  第四章  促進采用國際標準的措施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和經濟管理部門應認真貫徹《關于北京市推進采用國際標準的若干意見》,鼓勵和推動企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第十六條  對符合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產品,可按照國家《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管理辦法》申請使用采標標志。

  第五章  采用國際標準產品的復核和備案

  第十七條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產品的復核和備案,采取企業自愿申請的原則,按已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我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的產品,企業可向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區、縣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區、縣標準化主管部門向市級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按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企業標準組織生產的產品,企業應先向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區、縣標準化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復核通過后,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區、縣標準化主管部門向市級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企業產品采標申請復核和備案,需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髽I產品執行標準文本;所采用的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文本和中文譯文;執行采標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可免提供國際標準及譯文。

  (二)采用國際標準產品的自檢工作總結;

  (三)市級以上國家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近期合格檢驗報告;

 ?。ㄋ模﹥蓚€以上用戶的反饋意見;

 ?。ㄎ澹┓系谑邨l的產品提交采標備案表(見附件2);

 ?。┓系谑藯l的產品提交采標復核、備案表(見附件3);

  (七)符合國家《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管理辦法》的產品,還需同時提交采標產品標志備案表(見附件4);

 ?。ò耍儆趪疑a許可證、計量器具認證和3C認證管理范圍內的產品,應提供相應認證的復印件。

  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企業一份,上級主管部門或區、縣標準化主管部門一份,市標準化主管部門一份。

  第二十條  通過復核和備案的采標產品頒發北京市統一印制的《北京市采用國際標準產品合格證書》,證書有效期四年。符合國家《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管理辦法》的采標產品,頒發國家標準委統一印制的《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證書》,證書有效期五年。取得采標標志證書的企業,可在產品包裝、標志、說明書及其宣傳品上使用采標標志。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4月10日原北京市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北京市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   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doc
  附件2:   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采標備案表.doc
  附件3:   企業產品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復核、備案表.doc
  附件4:   采用國際標準產品標志備案表.doc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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