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春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春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14〕16號),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整合,重新組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掛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將藥品經營企業的零售、零售連鎖行政許可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二)下放的職責。
將縣(市)范圍內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不含二類精神藥品、藥用罌粟殼、醫療用毒性藥品經營資格)行政許可職責,下放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原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市商務局承擔的酒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整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推進管辦分離,實現資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統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支撐體系。
(四)承接的職責。
1.國產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職責。
2.藥品零售、零售連鎖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職責。
3.藥品零售連鎖經營許可證核發及變更職責。
4.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職責。
5.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強化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國家和省藥品標準體系、質量管理規范、優化藥品注冊和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的政策規定,健全我市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范我市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和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相關政策等并組織實施;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市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依法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治方案并組織落實;負責開展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藥品注冊和醫療器械備案并監督檢查。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貫徹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貫徹執行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關于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負責建立全市食品、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督監測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食品、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六)負責市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七)依法開展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及藥品經營等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承擔上級下放和委托的有關審批事項;推進落實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負責行政審批的組織協調;組織開展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及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后的跟蹤檢查。
(八)負責建立全市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統一發布制度,依法公布食品藥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和有關重大信息。
(九)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十)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交流與合作。推進食品藥品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十一)指導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十二)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三)承擔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文件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系、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績效評估、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三)綜合處(宣傳教育處)。
負責文字綜合、信息匯總和統計報告工作;承擔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政策研究、情況分析工作;組織起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相關政策;承擔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和新聞發布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科普宣傳活動;指導食品藥品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
(四)財務審計處。
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編制并組織實施本部門財務預算和決算;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賬目管理;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五)法制處。
組織起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備案和清理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設;負責食品藥品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
(六)督查指導處。
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綜合協調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食品藥品安全規劃和目標管理,對規劃實施和目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考評;參與制定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擔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信息交流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
(七)食品生產監管處。
負責全市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食品生產者執行食品安全標準和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質量監測和管理制度,指導縣(市)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八)食品流通監管處。
負責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食品經營者執行食品安全標準和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質量監測和管理制度,指導縣(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九)餐飲服務監管處。
負責全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餐飲服務提供者執行食品安全標準和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質量監測和管理制度,指導縣(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處。
負責全市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執行產品安全標準和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監測和管理制度;負責互聯網保健食品交易服務和信息服務監管工作;指導縣(市)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稽查處。
負責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稽查工作,組織協調違法案件查處工作,負責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負責組織協調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案件協助調查工作;承接落實上級部門交辦的稽查工作任務;組織和指導市本級食品化妝品稽查機構和藥品醫療器械稽查機構的行政執法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關于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并監督實施;指導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稽查工作。
(十二)藥品注冊和生產監管處(中藥民族藥監管處)。
負責全市藥品研制、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藥品生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藥品生產企業執行國家藥品標準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質量監測和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藥品注冊及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管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負責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工作,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指導縣(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藥品流通監管處。
負責全市藥品流通和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藥品流通和使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藥品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藥品流通和使用環節的質量監測與管理制度;負責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和信息服務監管工作;負責中藥材市場監管工作;指導縣(市)藥品流通和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醫療器械監管處。
負責全市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執行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醫療器械質量監測與管理制度;負責互聯網醫療器械交易服務和信息服務監管工作;指導縣(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應急管理處。
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輿情監測和市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編制市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演練;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縣(市)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十六)科技和信息化處。
負責擬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規劃;負責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指導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投訴舉報受理處。
負責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的受理、上報、轉辦和回復工作,組織協調投訴舉報辦理工作,跟蹤和反饋重要投訴舉報辦理情況,承擔投訴舉報信息的匯總、分析、處理和通報工作,指導縣(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受理工作。
(十八)行政審批辦公室。
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十九)黨委辦公室。
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干部教育工作,負責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預防腐敗工作,負責監督檢查黨的工作落實情況,負責宣傳、統戰工作,指導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機關黨委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制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07名(從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劃入80名,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劃入5名,從市商務局劃入1名,從原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劃入13名,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劃入3名,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南關、寬城、二道、綠園分局機關各劃入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5名(1名副局長兼任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紀委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32名(含紀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食品藥品稽查專員2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7名(從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劃入7名)。
五、直屬機構、派出機構
(一)直屬機構。
設立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稽查分局,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機構,機構規格為正處級。主要職責是: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市藥品和醫療器械稽查工作;指導縣(市)藥品監督稽查機構開展藥品和醫療器械稽查業務。配備行政編制30名(從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朝陽分局劃轉4名、南關分局劃轉4名、寬城分局劃轉6名、二道分局劃轉3名、綠園分局劃轉8名、雙陽分局劃轉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6個內設機構:綜合科、藥械生產稽查科、藥械流通稽查科、藥械使用稽查科、網絡藥械稽查科、特殊藥品稽查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7名。
(二)派出機構。
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新設置11個派出機構,機構規格為正處級。配備行政編制228名(含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92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6名,其中從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朝陽分局、南關分局、寬城分局、二道分局、綠園分局、雙陽分局共劃入行政編制36名(各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從市工商系統劃轉基層行政編制192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4名。主要職責是: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安全標準和質量管理規范,開展安全質量監測,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貫徹執行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關于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事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事件監測和處置工作;負責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和審核、審批工作;負責投訴舉報的受理、辦理工作;組織開展相關科普宣傳活動;承擔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區(開發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1.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朝陽分局,配備行政編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2.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南關分局,配備行政編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3.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寬城分局,配備行政編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4.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二道分局,配備行政編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5.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綠園分局,配備行政編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6.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雙陽分局,配備行政編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7.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配備行政編制17名(使用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3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8.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配備行政編制17名(使用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3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9.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配備行政編制17名(使用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3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10.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配備行政編制17名(使用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3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11.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蓮花山生態旅游度假區分局,配備行政編制10名(使用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3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六、其他事項
(一)與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實施相關工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二)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法廣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四)與商務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商務部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商務部門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五)與農業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權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六)與畜牧業管理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畜牧業管理部門負責食用畜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七)與水利(漁業)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水利(漁業)部門負責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漁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八)與公安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公安部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公安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該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九)市生物與醫藥產業發展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仍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代管。
(十)機關機構改革后,由主管部門適時提出所屬事業單位機構調整、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調整等事項的意見。
七、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春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長春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14〕16號),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整合,重新組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掛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將藥品經營企業的零售、零售連鎖行政許可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二)下放的職責。
將縣(市)范圍內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不含二類精神藥品、藥用罌粟殼、醫療用毒性藥品經營資格)行政許可職責,下放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原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市商務局承擔的酒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整合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推進管辦分離,實現資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統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支撐體系。
(四)承接的職責。
1.國產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職責。
2.藥品零售、零售連鎖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職責。
3.藥品零售連鎖經營許可證核發及變更職責。
4.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職責。
5.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強化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貫徹落實國家和省藥品標準體系、質量管理規范、優化藥品注冊和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的政策規定,健全我市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范我市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和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相關政策等并組織實施;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市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依法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治方案并組織落實;負責開展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
(三)貫徹執行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藥品注冊和醫療器械備案并監督檢查。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貫徹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貫徹執行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關于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負責建立全市食品、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督監測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食品、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六)負責市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七)依法開展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及藥品經營等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承擔上級下放和委托的有關審批事項;推進落實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負責行政審批的組織協調;組織開展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及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后的跟蹤檢查。
(八)負責建立全市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統一發布制度,依法公布食品藥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和有關重大信息。
(九)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十)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交流與合作。推進食品藥品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十一)指導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十二)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三)承擔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文件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系、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績效評估、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三)綜合處(宣傳教育處)。
負責文字綜合、信息匯總和統計報告工作;承擔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政策研究、情況分析工作;組織起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相關政策;承擔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和新聞發布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科普宣傳活動;指導食品藥品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
(四)財務審計處。
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編制并組織實施本部門財務預算和決算;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賬目管理;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五)法制處。
組織起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備案和清理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設;負責食品藥品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
(六)督查指導處。
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綜合協調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食品藥品安全規劃和目標管理,對規劃實施和目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考評;參與制定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承擔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信息交流工作;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
(七)食品生產監管處。
負責全市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食品生產者執行食品安全標準和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質量監測和管理制度,指導縣(市)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八)食品流通監管處。
負責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食品經營者執行食品安全標準和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質量監測和管理制度,指導縣(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九)餐飲服務監管處。
負責全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餐飲服務提供者執行食品安全標準和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質量監測和管理制度,指導縣(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處。
負責全市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執行產品安全標準和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質量監測和管理制度;負責互聯網保健食品交易服務和信息服務監管工作;指導縣(市)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稽查處。
負責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稽查工作,組織協調違法案件查處工作,負責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負責組織協調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案件協助調查工作;承接落實上級部門交辦的稽查工作任務;組織和指導市本級食品化妝品稽查機構和藥品醫療器械稽查機構的行政執法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關于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并監督實施;指導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稽查工作。
(十二)藥品注冊和生產監管處(中藥民族藥監管處)。
負責全市藥品研制、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藥品生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藥品生產企業執行國家藥品標準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質量監測和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藥品注冊及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管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負責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工作,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指導縣(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藥品流通監管處。
負責全市藥品流通和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藥品流通和使用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藥品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執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藥品流通和使用環節的質量監測與管理制度;負責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和信息服務監管工作;負責中藥材市場監管工作;指導縣(市)藥品流通和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醫療器械監管處。
負責全市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落實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執行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醫療器械質量監測與管理制度;負責互聯網醫療器械交易服務和信息服務監管工作;指導縣(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應急管理處。
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輿情監測和市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編制市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演練;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縣(市)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十六)科技和信息化處。
負責擬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規劃;負責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質量安全信用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指導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投訴舉報受理處。
負責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的受理、上報、轉辦和回復工作,組織協調投訴舉報辦理工作,跟蹤和反饋重要投訴舉報辦理情況,承擔投訴舉報信息的匯總、分析、處理和通報工作,指導縣(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受理工作。
(十八)行政審批辦公室。
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十九)黨委辦公室。
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干部教育工作,負責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預防腐敗工作,負責監督檢查黨的工作落實情況,負責宣傳、統戰工作,指導系統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室)、機關黨委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制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07名(從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劃入80名,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劃入5名,從市商務局劃入1名,從原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劃入13名,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劃入3名,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南關、寬城、二道、綠園分局機關各劃入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5名(1名副局長兼任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紀委書記1名;處級領導職數32名(含紀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食品藥品稽查專員2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7名(從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劃入7名)。
五、直屬機構、派出機構
(一)直屬機構。
設立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稽查分局,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屬機構,機構規格為正處級。主要職責是: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市藥品和醫療器械稽查工作;指導縣(市)藥品監督稽查機構開展藥品和醫療器械稽查業務。配備行政編制30名(從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朝陽分局劃轉4名、南關分局劃轉4名、寬城分局劃轉6名、二道分局劃轉3名、綠園分局劃轉8名、雙陽分局劃轉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6個內設機構:綜合科、藥械生產稽查科、藥械流通稽查科、藥械使用稽查科、網絡藥械稽查科、特殊藥品稽查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7名。
(二)派出機構。
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新設置11個派出機構,機構規格為正處級。配備行政編制228名(含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92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6名,其中從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朝陽分局、南關分局、寬城分局、二道分局、綠園分局、雙陽分局共劃入行政編制36名(各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從市工商系統劃轉基層行政編制192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4名。主要職責是: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轄區內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安全標準和質量管理規范,開展安全質量監測,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貫徹執行國家、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關于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事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事件監測和處置工作;負責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和審核、審批工作;負責投訴舉報的受理、辦理工作;組織開展相關科普宣傳活動;承擔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區(開發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1.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朝陽分局,配備行政編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2.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南關分局,配備行政編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3.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寬城分局,配備行政編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4.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二道分局,配備行政編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5.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綠園分局,配備行政編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6.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雙陽分局,配備行政編制25名(含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5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6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7.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配備行政編制17名(使用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3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8.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配備行政編制17名(使用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3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9.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配備行政編制17名(使用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3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10.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配備行政編制17名(使用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3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11.長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蓮花山生態旅游度假區分局,配備行政編制10名(使用原工商基層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置3個內設機構: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食品安全監管科(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監管科)、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管科,內設機構領導職數4名。
六、其他事項
(一)與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實施相關工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二)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法廣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四)與商務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商務部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商務部門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五)與農業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權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六)與畜牧業管理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畜牧業管理部門負責食用畜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七)與水利(漁業)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水利(漁業)部門負責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漁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八)與公安部門的有關職責分工。公安部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公安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該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九)市生物與醫藥產業發展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仍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代管。
(十)機關機構改革后,由主管部門適時提出所屬事業單位機構調整、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調整等事項的意見。
七、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