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完善食品安全責任機制,提高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有效防范和及時消除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隱患,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依法采取教育與管理相結合的行政指導行為。
第三條 根據具體內容、事件、情節,由市、縣(區)工商局負責人確定約談的時間、地點、主辦單位和人員等事項,參加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四條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直接責任人員、個體工商戶業主為約談對象。
第五條 約談可采取約請約談、定點約談、現場約談、專題約談、集體約談、開業約談、上門約談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進行約談:
(一)未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責任,管理措施薄弱,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國家、省、市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該食品經營者質量安全問題,經查實需要進行約談的;
(三)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要求需要整改的;
(四)抽檢中發現存在食品質量安全隱患,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等證照后,不能持續保持食品安全必備條件和要求的;
(六) 因食品安全質量被投訴并經查實的,或者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較為集中的;
(七)工商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約談的主要內容為:
(一)宣傳法律法規,明確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法定責任及要求;
(二)向食品經營者通報在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存在的問題或隱患,責令其限期整改;
(三)聽取食品經營者情況介紹,分析查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具體整改措施;
(四)征求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五)其他需要約談和告知的內容。
第八條 約談應遵守文明規范、注重實效的基本原則。
第九條 約談人員應及時制作約談記錄,形成文字資料,如實反映約談時間、地點、內容和過程,并由相關人員分別簽字確認,作為經營者誠信記錄、日常監管檔案。
第十條 約談結束后,主辦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約談對象的履責、整改等情況予以督查,對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從重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