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印發《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農規〔2020〕5號)

   2020-03-27 316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為優化動物防疫條件審查,促進生豬等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
各設區市農業農村局:
 
    為優化動物防疫條件審查,促進生豬等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要求,我廳組織制定了《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3月25日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0年3月25日印發
 
    附件:
 
    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件審查選址風險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優化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工作,促進生豬等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規定的通知》(農牧發〔2019〕4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前,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選址的風險評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評估工作并組建風險評估專家庫。專家庫由畜禽養殖、動物防疫、動物衛生監督、動物流行病學調查、生態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每次評估時,從專家庫隨機抽取3-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指派一名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必要時,可邀請當地居民代表參加。
 
    第四條 評估采用書面資料審查和現場勘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現場勘查應充分考察場所周邊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區劃、飼養環境、動物分布以及動物疫病發生、流行狀況等因素以及場所動物防疫設施建設情況。
 
    第五條 評估時,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興辦者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項目選址概況(包括選址地點、周邊與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關場所分布距離以及天然屏障);
 
    (二)項目初步設計方案(包括養殖畜禽品種、設計規模、飼養模式、平面布局、畜禽排泄物等廢棄物處理工藝技術等);
 
    (三)動物防疫措施(重點說明動物防疫人工屏障、動物防疫硬件設施建設等)。
 
    第六條 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選址應當重點評估下列內容:
 
    (一)周邊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防疫壕溝等人工屏障,使其與其他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診療機構、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隔離場、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等實現有效的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二)周邊近期發生過畜禽重大動物疫情的,需要查驗疫情解除封鎖評估報告或監測評價報告;
 
    周邊有生活飲用水源地的,應當建有防滲、防漏及糞污處理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污染生活飲用水源地;
 
    建在畜禽養殖禁養區之外;
 
    (五)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車輛、人員等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第七條 興辦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選址應當重點評估下列內容:
 
    (一)周邊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防疫壕溝等人工屏障,使其與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診療機構、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隔離場、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等實現有效的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二)周邊有生活飲用水源地的,應當建有防滲、防漏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污染生活飲用水源地;
 
    (三)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車輛、人員等清洗消毒設施。
 
    第八條 興辦動物隔離場所選址應當重點評估下列內容:
 
    (一)周邊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防疫壕溝等人工屏障,使其與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診療機構、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等實現有效的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二)周邊近期發生過重大動物疫情的,需要查驗疫情解除封鎖評估報告或監測評價報告;
 
    (三)周邊有生活飲用水源地的,應當建有防滲、防漏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污染生活飲用水源地;
 
    (四)建在畜禽養殖禁養區之外;
 
    (五)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車輛、人員等清洗消毒設施。
 
    第九條 興辦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選址應當重點評估下列內容:
 
    (一)周邊有河流、湖泊、樹林、山丘、大型溝壑等天然屏障或者院墻(不具有隔離作用的柵欄、鐵絲網等除外)、防疫壕溝等人工屏障,使其與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診療機構、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動物隔離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等實現有效的物理隔離,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離傳播;
 
    (二)周邊有生活飲用水源地的,應當建有防滲、防漏設施設備,能有效防止污染生活飲用水源地;
 
    (三)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車輛、人員等清洗消毒設施。
 
    第十條 評估內容分為關鍵項和一般項。評估結束后,專家組應當形成評估報告,報告應有“可以設立”、“整改后設立”、“不建議設立”明確表述結論。評估結論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評估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評估時關鍵項不符合的,即判定為評估不合格;一般項不符合被判定為“整改后設立”的,不合格項必須全部整改到位,并報原專家組審核合格后方可視為評估合格。評估結果作為《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頒發的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變更選址或經營范圍的,應依據《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發證機關受理后應當重新組織選址風險評估。
 
    第十二條 本評估辦法由江蘇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本評估辦法自2020年4月26日起施行。
 
     附件: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場所選址風險評估報告及附表.doc


 
地區: 江蘇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