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保護和改善市區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是指向周圍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染物的賓館、旅社、招待所、飯店、餐館、食堂、飲食(含加工)攤點、酒吧、歌廳、舞廳、迪廳、電影院、音像放映廳、音像發行點、游戲廳、商場、超市、照像洗印、美容美發、浴園、洗車、洗衣、維修、裝修、服裝加工、五金加工、
石材加工、廢品收購等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堯都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環保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監督管理。區工商、文化、教育、衛生、勞動、公安、城建、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飲食、娛樂、服務項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并依法配置防治污染的設施,保護周圍環境。嚴格限制利用居民住宅樓新建、改建飲食、娛樂、服務企業。
第六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環境保護的規定:
(一)爐灶應當使用管道煤氣、液化氣或者其它清潔燃料,禁止原煤散燒,禁止露天使用煤炭、木炭加工食品;
(二)飲食企業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并通過專用的煙囪排放,禁止排放未經凈化處理的油煙。專用煙囪排放的高度和位置應當按照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的原則而設定;
(三)飲食、娛樂、服務企業使用的加工設備i音響器材、自備發電設施等排放的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不得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
(四)不得在商業區步行街和市區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道或者在居民門窗附近設置空調散熱裝置;
(五)污水排入城市管道的,應當設置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達到城市排污管網進水標準,不得將殘渣、廢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六)嚴格限制在無城市排污管網區域開辦飲食、車輛清洗等服務企業。車輛清洗企業應選用節水型洗車設備,禁止使用耗水量大的落后設備;
(七)固體廢棄物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堆放在固定容器中,并妥善處置、清運,防止二次污染。
(八)禁止在人口集中區從事經營性的露天電焊、露天噴漆或者其它產生光化學污染、散發大氣污染物的作業。
第七條 新建、改建(含翻建)、擴建、轉產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向區環保局申請辦理環境影響登記和審批手續。已經建成營業的, 由區環保局責令限期補辦環保審批手續。
第八條 興辦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建設項目時,依法配置的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使用之前,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設施必須經區環保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并保證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提前報請區環保局審查同意。
第九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實行年度排污申報登記制度。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向區環保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填報《排污申報登記表》。污染物排放情況有較大改變的,應按照時限及時向區環保局申報變更,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十條 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及產生噪聲、振動等污染物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一條 區環保局應當向污染超標且擾民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下達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通知書,被限期整改或治理的傘業應當按期完成整改或治理。
第十二條 環保行政執法人員在對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環境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或者弄虛作假。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由區環保局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責令停止使用產生污染的設施。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區環保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區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是指向周圍環境直接或間接排放污染物的賓館、旅社、招待所、飯店、餐館、食堂、飲食(含加工)攤點、酒吧、歌廳、舞廳、迪廳、電影院、音像放映廳、音像發行點、游戲廳、商場、超市、照像洗印、美容美發、浴園、洗車、洗衣、維修、裝修、服裝加工、五金加工、
石材加工、廢品收購等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堯都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環保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監督管理。區工商、文化、教育、衛生、勞動、公安、城建、交通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飲食、娛樂、服務項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并依法配置防治污染的設施,保護周圍環境。嚴格限制利用居民住宅樓新建、改建飲食、娛樂、服務企業。
第六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下列環境保護的規定:
(一)爐灶應當使用管道煤氣、液化氣或者其它清潔燃料,禁止原煤散燒,禁止露天使用煤炭、木炭加工食品;
(二)飲食企業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并通過專用的煙囪排放,禁止排放未經凈化處理的油煙。專用煙囪排放的高度和位置應當按照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的原則而設定;
(三)飲食、娛樂、服務企業使用的加工設備i音響器材、自備發電設施等排放的噪聲不得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標準,不得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
(四)不得在商業區步行街和市區主要街道旁直接朝向人行道或者在居民門窗附近設置空調散熱裝置;
(五)污水排入城市管道的,應當設置隔油和殘渣過濾裝置,達到城市排污管網進水標準,不得將殘渣、廢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六)嚴格限制在無城市排污管網區域開辦飲食、車輛清洗等服務企業。車輛清洗企業應選用節水型洗車設備,禁止使用耗水量大的落后設備;
(七)固體廢棄物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堆放在固定容器中,并妥善處置、清運,防止二次污染。
(八)禁止在人口集中區從事經營性的露天電焊、露天噴漆或者其它產生光化學污染、散發大氣污染物的作業。
第七條 新建、改建(含翻建)、擴建、轉產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向區環保局申請辦理環境影響登記和審批手續。已經建成營業的, 由區環保局責令限期補辦環保審批手續。
第八條 興辦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建設項目時,依法配置的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使用之前,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設施必須經區環保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并保證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特殊情況需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提前報請區環保局審查同意。
第九條 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實行年度排污申報登記制度。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向區環保局申報登記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填報《排污申報登記表》。污染物排放情況有較大改變的,應按照時限及時向區環保局申報變更,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十條 排放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及產生噪聲、振動等污染物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十一條 區環保局應當向污染超標且擾民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下達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通知書,被限期整改或治理的傘業應當按期完成整改或治理。
第十二條 環保行政執法人員在對飲食、娛樂、服務企業污染環境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或者弄虛作假。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由區環保局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責令停止使用產生污染的設施。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區環保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區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