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就《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本次《征求意見稿》對2015版《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進行了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是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推進簡政放權等的要求,也是為了助力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健康發展。為幫助大家了解《辦法》的主要變化,食品伙伴網針對其中的幾大亮點進行解讀,以供行業參考。
亮點一、經營許可的監督檢查不再適用本辦法
刪除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章監督檢查的內容,經營許可的監督檢查不再適用本辦法,按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管理。
亮點二、壓縮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時限
《征求意見稿》將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時限縮減半。一是現場核查的時限,由10個工作日壓縮為5個工作日。二是將許可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縮為10個工作所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由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壓縮為5個工作日。三是將許可部門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時限,由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壓縮為5個工作日。
亮點三、優化審批服務、簡化申請材料
此前《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中已經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對“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許可由審批改為備案;對“食品經營許可(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優化審批服務,包括:1.餐飲服務經營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申請在許可證上標注銷售類食品經營項目。2.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
此次《征求意見稿》雖未將備案納入其中,但將優化審批服務、簡化申請材料納入審批過程:
一是優化審批流程,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已經獲得食品制售類經營項目的,無需申請即可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二是簡化申請材料,新申辦食品經營許可時,對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能實現網上核驗的,不再提供復印件。許可證遺失補辦時,可以提交遺失聲明代替原遺失公告,進一步減輕申請人負擔。
亮點四、實行部分許可告知承諾制
在2018年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快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國市監食經〔2018〕213號)中就明確了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限僅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申請變更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申請延續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試點推行“告知承諾制”。
本次《征求意見稿》中將試點推行改為正式實施,對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的新辦許可、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且經營項目減項或未發生變化的變更或延續許可等3類情形,實行告知承諾制,即食品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直接向申請人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同時,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對風險程度較低的,探索擴大推行告知承諾制的范圍。
亮點五、將餐飲服務管理公司納入許可范疇
《征求意見稿》明確餐飲服務管理公司定義(指主要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人員、財務、食品安全經營管理等服務的管理公司),餐飲服務管理公司以承包食堂、提供服務等方式經營,既是餐飲服務的實際經營者,更是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直接落實者,應當承擔相應食品安全責任,因此將餐飲服務管理公司納入許可范疇;同時,援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明確承包經營單位食堂的,應當具有食品經營許可,且食品經營項目應當涵蓋擬承包經營食堂的食品經營項目。
亮點六、明確無需取得許可的情形
目前只有《食品安全法》中明確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對于其他無需取得許可的情形沒有進行明確。本次《征求意見稿》在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基礎上,明確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銷售自產的食品、銷售食用農產品、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主店附近開設的甜品站、已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在展銷會等臨時交易場所銷售食品、以及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等5類情形,可不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對大家關注的食品添加劑的銷售是否需要取得許可仍然沒有進行明確。
亮點七、細化食品經營主體業態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的三個分類沒有變化(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但是細化了一些經營型態的標注方式,除了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外,餐飲服務管理公司、食品經營者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或從事批發業務的也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餐飲服務提供者開設甜品站等附屬店面的,應當以括號在主體業態后標明所有附屬店面的名稱和具體地址。
亮點八、調整食品經營項目
一是在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食品經營項目的基礎上,增加簡單制售分類。針對簡單制售類項目風險相對較低的特點,進一步細化食品經營項目類別,便于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實施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適當簡化簡單制售類項目審查要求。二是增加半成品制售項目,明確半成品定義,規定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三是刪除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及其他類食品制售,將其按照加工工藝分別歸入熱食類食品制售或冷食類食品制售的范疇。四是明確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現榨果蔬汁制售應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列出。以下兩表分別為《征求意見稿》與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
《征求意見稿》經營項目
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
亮點九、細化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規定
除食品經營者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或從事批發業務的也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外,對于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需提交的材料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明確是“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不再單獨強調“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者的自動設備放置地點變化或增加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自動售貨設備放置地點與食品經營場所不在同一縣(區)的,發證部門應當及時向自動售貨設備具體放置地點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在經營許可證展示方式上,對以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允許展示證書復印件。
亮點十、逐步推進食品經營許可信息化
提出食品經營許可全程電子化的工作要求和努力方向,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推進食品經營許可信息化建設,逐步實施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發證、查詢等全流程網上辦理,發放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并在本機關官方網站公開食品經營許可事項,以及食品經營許可信息數據,通過讓數據多跑路,進一步提升食品經營許可工作效能。推行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管理的地區, 食品經營者申請變更、延續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無需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亮點十一、完善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機制
進一步明確適用于食品經營者主動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四類情形。增加食品經營者不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且未辦理注銷手續的,市場監管部門依職權注銷的程序規定,便于基層監管部門及時清理“僵尸戶”,旨在提升許可數據與實際經營情況的一致性。
亮點十二、增加許可證書展示方式
在推行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管理的地區, 允許食品經營者以電子形式展示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對以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甜品站等附屬門店,允許展示證書復印件。
亮點十三、實行更嚴厲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明確超越經營項目范圍或主體業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與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一樣,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處罰,與《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規定相一致。
第三十七條加大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處罰力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還增加了自動售貨設備放置地點變化或數量增加,未按規定報告的的處罰規定。
針對新推行的告知承諾制,第四十一條增加對通過告知承諾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經營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經營者的處罰規定,完善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
亮點十四、明確對新業態、新模式的態度
為了助力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健康發展,明確對食品經營新業態、新模式、新工藝應當以包容審慎的原則,適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評估,探索制定有針對性的許可要求。
而對食品攤販和小餐飲的監督管理,則按照省級監管部門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小結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壓縮了許可時限,簡化了審批流程和申請材料,是監管部門“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簡政放權、不斷優化營商環境的體現;增加了一些新業態、新模式的許可方式和經營項目,對現行《食品經營許可》中沒有明確的事項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便于基層監管部門的落地執行。食品伙伴網會持續關注《征求意見稿》的后續動態并及時通知大家。
相關報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與《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比對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原創文章,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20-08-07
亮點一、經營許可的監督檢查不再適用本辦法
刪除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章監督檢查的內容,經營許可的監督檢查不再適用本辦法,按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管理。
亮點二、壓縮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時限
《征求意見稿》將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時限縮減半。一是現場核查的時限,由10個工作日壓縮為5個工作日。二是將許可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縮為10個工作所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由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壓縮為5個工作日。三是將許可部門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時限,由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壓縮為5個工作日。
亮點三、優化審批服務、簡化申請材料
此前《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中已經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對“食品經營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許可由審批改為備案;對“食品經營許可(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外)”,優化審批服務,包括:1.餐飲服務經營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申請在許可證上標注銷售類食品經營項目。2.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
此次《征求意見稿》雖未將備案納入其中,但將優化審批服務、簡化申請材料納入審批過程:
一是優化審批流程,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已經獲得食品制售類經營項目的,無需申請即可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類經營項目。二是簡化申請材料,新申辦食品經營許可時,對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等文件能實現網上核驗的,不再提供復印件。許可證遺失補辦時,可以提交遺失聲明代替原遺失公告,進一步減輕申請人負擔。
亮點四、實行部分許可告知承諾制
在2018年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快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國市監食經〔2018〕213號)中就明確了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限僅從事預包裝食品銷售)、申請變更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申請延續許可(限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試點推行“告知承諾制”。
本次《征求意見稿》中將試點推行改為正式實施,對僅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項目的新辦許可、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且經營項目減項或未發生變化的變更或延續許可等3類情形,實行告知承諾制,即食品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直接向申請人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同時,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對風險程度較低的,探索擴大推行告知承諾制的范圍。
亮點五、將餐飲服務管理公司納入許可范疇
《征求意見稿》明確餐飲服務管理公司定義(指主要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人員、財務、食品安全經營管理等服務的管理公司),餐飲服務管理公司以承包食堂、提供服務等方式經營,既是餐飲服務的實際經營者,更是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直接落實者,應當承擔相應食品安全責任,因此將餐飲服務管理公司納入許可范疇;同時,援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明確承包經營單位食堂的,應當具有食品經營許可,且食品經營項目應當涵蓋擬承包經營食堂的食品經營項目。
亮點六、明確無需取得許可的情形
目前只有《食品安全法》中明確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對于其他無需取得許可的情形沒有進行明確。本次《征求意見稿》在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基礎上,明確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銷售自產的食品、銷售食用農產品、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主店附近開設的甜品站、已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在展銷會等臨時交易場所銷售食品、以及醫療機構、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等5類情形,可不用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對大家關注的食品添加劑的銷售是否需要取得許可仍然沒有進行明確。
亮點七、細化食品經營主體業態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的三個分類沒有變化(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但是細化了一些經營型態的標注方式,除了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外,餐飲服務管理公司、食品經營者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或從事批發業務的也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餐飲服務提供者開設甜品站等附屬店面的,應當以括號在主體業態后標明所有附屬店面的名稱和具體地址。
亮點八、調整食品經營項目
一是在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食品經營項目的基礎上,增加簡單制售分類。針對簡單制售類項目風險相對較低的特點,進一步細化食品經營項目類別,便于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實施食品安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適當簡化簡單制售類項目審查要求。二是增加半成品制售項目,明確半成品定義,規定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三是刪除糕點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及其他類食品制售,將其按照加工工藝分別歸入熱食類食品制售或冷食類食品制售的范疇。四是明確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制售和現榨果蔬汁制售應在經營項目后以括號列出。以下兩表分別為《征求意見稿》與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
《征求意見稿》經營項目
現行《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
亮點九、細化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規定
除食品經營者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或從事批發業務的也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外,對于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需提交的材料增加了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明確是“每臺設備的”具體放置地點,不再單獨強調“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者的自動設備放置地點變化或增加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自動售貨設備放置地點與食品經營場所不在同一縣(區)的,發證部門應當及時向自動售貨設備具體放置地點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在經營許可證展示方式上,對以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允許展示證書復印件。
亮點十、逐步推進食品經營許可信息化
提出食品經營許可全程電子化的工作要求和努力方向,要求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推進食品經營許可信息化建設,逐步實施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發證、查詢等全流程網上辦理,發放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并在本機關官方網站公開食品經營許可事項,以及食品經營許可信息數據,通過讓數據多跑路,進一步提升食品經營許可工作效能。推行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管理的地區, 食品經營者申請變更、延續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無需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亮點十一、完善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機制
進一步明確適用于食品經營者主動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四類情形。增加食品經營者不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且未辦理注銷手續的,市場監管部門依職權注銷的程序規定,便于基層監管部門及時清理“僵尸戶”,旨在提升許可數據與實際經營情況的一致性。
亮點十二、增加許可證書展示方式
在推行食品經營許可電子證書管理的地區, 允許食品經營者以電子形式展示食品經營許可證書。對以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甜品站等附屬門店,允許展示證書復印件。
亮點十三、實行更嚴厲的處罰
第三十六條明確超越經營項目范圍或主體業態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與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一樣,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處罰,與《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規定相一致。
第三十七條加大對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處罰力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還增加了自動售貨設備放置地點變化或數量增加,未按規定報告的的處罰規定。
針對新推行的告知承諾制,第四十一條增加對通過告知承諾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但經營條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經營者的處罰規定,完善食品經營許可告知承諾制。
亮點十四、明確對新業態、新模式的態度
為了助力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健康發展,明確對食品經營新業態、新模式、新工藝應當以包容審慎的原則,適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評估,探索制定有針對性的許可要求。
而對食品攤販和小餐飲的監督管理,則按照省級監管部門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小結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壓縮了許可時限,簡化了審批流程和申請材料,是監管部門“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簡政放權、不斷優化營商環境的體現;增加了一些新業態、新模式的許可方式和經營項目,對現行《食品經營許可》中沒有明確的事項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便于基層監管部門的落地執行。食品伙伴網會持續關注《征求意見稿》的后續動態并及時通知大家。
相關報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與《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比對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原創文章,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日期: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