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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吉林市龍潭區家家樂超市經銷20200307批次不合格蒜蓉辣醬核查處置情況的公示

   2020-08-17 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639
核心提示:根據要求,現將我局2020年5月25日對20200307批次(國抽)不合格蒜蓉辣醬核查處置情況匯總匯報公示如下:  一、 吉林市龍潭區家
根據要求,現將我局2020年5月25日對20200307批次(國抽)不合格蒜蓉辣醬核查處置情況匯總匯報公示如下:
 
  一、 吉林市龍潭區家家樂超市銷售的蒜蓉辣醬
 
  (一) 抽檢基本情況
 
  吉林市龍潭區家家樂超市銷售的標稱2020年3月7日生產的蒜蓉辣醬(規格型號350g/袋,生產日期:2020-03-07),經檢驗,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 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風險控制情況
 
  5月21日,執法人員接到《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分局檢測案件處理卡》后,于5月25日對位于龍潭區漢陽街陽城家園2號樓的吉林市龍潭區家家樂超市進行了現場檢查,涉案蒜蓉辣醬已被下架,只有標簽仍然在貨架上。價格顯示該產品售價3.50元/袋,其位于超市調料區貨架第四層。超市共進貨30袋,已售出23袋,剩余7袋已經下架封存。超市已經采取了召回措施,并表示,已經聯系生產企業長春市園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銷售其生產的所有規格的蒜蓉辣醬并不再與其合作經營。執法人員對現場情況做了現場筆錄。
 
  2.在排查整改情況
 
  超市能夠提供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供貨單據和本企業進貨單據、采購訂單,索證索票齊全。當事人對產品的進貨查驗采取采購訂單與供貨單據相互對照的方式查驗進貨日期、數量、外包裝等情況。經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在于生產企業。5月27日,當事人在我單位做了詢問筆錄,對采購經銷蒜蓉辣醬的細節進行了補充說明。2020年6月17日,檢查人員再次到該超市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其沒有經營長春市園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蒜蓉辣醬。
 
  二、 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履行了本法所規定的進貨查驗等食品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夠說明其進貨來源,故本局對其不予立案調查。
 
  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監督管理分局
 
  2020年8月10日
 



日期:2020-08-17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標簽: 監督 管理 辣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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