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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制定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原料的塑料食品器具容器包裝的衛生標準

   2012-02-01 廈門WTO工作站658
核心提示:2012年1月18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衛生署發布署授食字第1001303928號令,修訂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四條, 第 四 條 食品器
    2012年1月18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衛生署”發布署授食字第1001303928號令,修訂“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四條,

    第 四 條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二、塑料類的規定:
 
原材料
材質試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溶出試驗
備注
溶媒
溶出條件
項目及合格標準
以甲醛-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的塑料
鉛:100ppm以下
鎘:100ppm以下

60℃,30分鐘(食品制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的使用溫度達100℃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30分鐘)
酚:陰性
甲醛:陰性
 
4%醋酸
蒸發殘渣:30ppm以下
 
4%醋酸
95℃,30分鐘
三聚氰胺:2.5ppm以下
 


日期:2012-02-01
 
地區: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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