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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吳興法院發出禁止令:緩刑期間禁止從事酒類等食品銷售

   2020-10-29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號770
核心提示:中國酒文化源遠流長,酒的品類繁多,價格也千差萬別。有些不法之徒為了牟利在生產銷售時加入特殊佐料假冒名牌高檔酒類出售。  
中國酒文化源遠流長,酒的品類繁多,價格也千差萬別。有些不法之徒為了牟利在生產銷售時加入“特殊佐料”假冒名牌高檔酒類出售。


  親友相聚時以真情碰杯,卻不知飲入的卻是假酒,這些舌尖上的“隱患”給我們敲響了警鐘。


  2020年9月21日,吳興法院審結一起涉銷售假酒案,被告人楊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楊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酒類等食品類銷售及相關活動。


  案件回顧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間,被告人楊某從曲某(另案處理)處以每箱300元的價格購進假冒某知名葡萄酒公司的有機干紅葡萄酒后,在其經營的超市內向受害人陳某、楊某華銷售共計87箱(522瓶),銷售金額65410元,非法獲利26310元。其中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有機干紅葡萄酒130瓶,貨值金額13000元。


  法官說法


  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項新規定,是對非監禁刑具體執行方式的創新。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據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發禁止令是為了預防犯罪、保障社會公眾安全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同時防止服刑人員再次接觸犯罪誘因,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有效維護社會秩序。


  小編提醒


  食品、藥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關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浙江省明確對涉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應當適用禁止令,食品、藥品經營者切勿以身試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 犯罪情節較輕:


  (二) 有悔罪表現:


  (三) 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接下來,湖州法院將持續加強“禁止令”以及“從業禁止”在食品、藥品案件中的適用,加大對制假售假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有效阻斷或降低不法分子再次實施食品安全犯罪的可能性,守護人們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0-10-29
 
地區: 浙江 湖州市
行業: 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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