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網絡促銷日當天(11月11日)上午,上海一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該院《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通報該院近三年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
以代購為名現貨銷售無明確合法來源的進口食品 應承擔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
——王某與B 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6日,王某通過淘寶網在B公司經營的店鋪內購買了“現貨日本寶麗POLA鎂白丸18新版全身美膚祛淡痘印180粒90天量”(以下簡稱涉案產品)4份,單價1,120元,王某共支付價款4,480元。王某提交的該筆交易訂單信息及物流信息均顯示,其購買涉案產品當天,B公司即從浙江衢州發貨。B公司提交的店鋪公告顯示,涉案產品均系從日本采購而來,系國內現貨。王某提交的產品照片顯示,涉案產品外包裝均為日文標識,并無中文標簽。
王某認為,B公司所售產品為進口食品,未進行中文說明,且生產地區為核污染地區,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B公司全額返還購物款4,480元并支付十倍賠償款44,800元。B公司認為,王某、B公司間為委托代購關系,代購商品并無要求中文說明、中文標簽等;涉案產品的生產地在靜岡,研發地在橫濱,并非在核污染地區,且產品在國內有獨資企業,不存在不安全的情況。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針對王某的意見,B公司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的生產地在靜岡,研發地在橫濱;同時認為王某并無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事實,且王某非正當的消費者,其目的是為了獲取不法利益。王某針對B公司抗辯無反證推翻,故王某之訴請主張佐證依據不足。一審判決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請。王某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認為,根據涉案產品的訂單信息、物流信息和店鋪公告,涉案產品系國內現貨,而非根據王某指示要求另行代為購買后發貨,雙方之間交易更符合買賣合同關系之本質,而非委托代購關系。在案并無證據顯示涉案產品系經正規進口渠道進口、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加貼有中文標簽,且B公司亦未提供相應采購憑證。因此,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明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屬于不安全食品。B公司對于涉案食品存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之情形屬于明知,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應承擔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責任。上海一中院據此改判B公司退貨退款并支付十倍賠償款44,800元。
【典型意義】
正確區分代購關系與買賣關系
明確進口食品的安全標準
網絡店鋪以代購為名銷售現貨進口食品,從交易流程來看,并非是委托方通過網絡購物平臺先行向代購方下單,再由代購方在海外購買商品后交付委托方,因此雙方之間并不成立委托代購關系,實際上網絡商鋪與購買者之間成立的是買賣合同關系。此類交易雙方主體間權利與義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認定。進口食品如未經檢驗檢疫、無中文標簽、無境外購買憑證,可以認定為無明確合法來源,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系不安全食品。作為出賣方的網絡店鋪,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之規定,承擔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消費者在選購此類商品時,亦應當謹慎。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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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銷售食品未標注新資源食品食用要求 應認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標簽瑕疵未影響食品安全性能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日期:2020-11-25
以代購為名現貨銷售無明確合法來源的進口食品 應承擔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
——王某與B 公司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6日,王某通過淘寶網在B公司經營的店鋪內購買了“現貨日本寶麗POLA鎂白丸18新版全身美膚祛淡痘印180粒90天量”(以下簡稱涉案產品)4份,單價1,120元,王某共支付價款4,480元。王某提交的該筆交易訂單信息及物流信息均顯示,其購買涉案產品當天,B公司即從浙江衢州發貨。B公司提交的店鋪公告顯示,涉案產品均系從日本采購而來,系國內現貨。王某提交的產品照片顯示,涉案產品外包裝均為日文標識,并無中文標簽。
王某認為,B公司所售產品為進口食品,未進行中文說明,且生產地區為核污染地區,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B公司全額返還購物款4,480元并支付十倍賠償款44,800元。B公司認為,王某、B公司間為委托代購關系,代購商品并無要求中文說明、中文標簽等;涉案產品的生產地在靜岡,研發地在橫濱,并非在核污染地區,且產品在國內有獨資企業,不存在不安全的情況。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針對王某的意見,B公司提供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的生產地在靜岡,研發地在橫濱;同時認為王某并無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事實,且王某非正當的消費者,其目的是為了獲取不法利益。王某針對B公司抗辯無反證推翻,故王某之訴請主張佐證依據不足。一審判決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請。王某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認為,根據涉案產品的訂單信息、物流信息和店鋪公告,涉案產品系國內現貨,而非根據王某指示要求另行代為購買后發貨,雙方之間交易更符合買賣合同關系之本質,而非委托代購關系。在案并無證據顯示涉案產品系經正規進口渠道進口、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加貼有中文標簽,且B公司亦未提供相應采購憑證。因此,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明顯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屬于不安全食品。B公司對于涉案食品存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之情形屬于明知,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應承擔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責任。上海一中院據此改判B公司退貨退款并支付十倍賠償款44,800元。
【典型意義】
正確區分代購關系與買賣關系
明確進口食品的安全標準
網絡店鋪以代購為名銷售現貨進口食品,從交易流程來看,并非是委托方通過網絡購物平臺先行向代購方下單,再由代購方在海外購買商品后交付委托方,因此雙方之間并不成立委托代購關系,實際上網絡商鋪與購買者之間成立的是買賣合同關系。此類交易雙方主體間權利與義務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認定。進口食品如未經檢驗檢疫、無中文標簽、無境外購買憑證,可以認定為無明確合法來源,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系不安全食品。作為出賣方的網絡店鋪,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之規定,承擔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責任。消費者在選購此類商品時,亦應當謹慎。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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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銷售食品未標注新資源食品食用要求 應認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標簽瑕疵未影響食品安全性能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日期: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