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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遼寧第二批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例公布

   2020-12-02 遼寧市場監管微信號632
核心提示:2020年以來,遼寧省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醫療、藥品、保健食品、房地產、教育培訓、新冠疫情防護等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問題,
2020年以來,遼寧省市場監管部門聚焦醫療、藥品、保健食品、房地產、教育培訓、新冠疫情防護等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問題,深入開展互聯網及重點領域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依法依規查處了一批虛假違法廣告。
 
  為進一步警示廣告違法行為,增強社會公眾識別防范虛假違法廣告能力,現公布一批違法廣告典型案例。
 
  沈陽今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布虛假違法消毒液廣告案
 
  當事人通過京東網絡交易平臺開設名為“備能旗艦店”網店,銷售“吉善淼”牌酸性氧化電位水消毒液商品,廣告宣稱“對冠狀病毒殺滅有效!”、“我們是噴霧,不需要接觸病毒,安全有效”等內容與商品實際性能、用途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2020年3月,新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1.16萬元。
 
  沈陽羅門商貿有限公司利用互聯網發布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食品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互聯網銷售濃縮牡蠣片食品,其銷售頁面產品宣傳視頻中含有“幫助你兒女滿堂,氣死老王,一夜七次”等宣傳用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2020年8月,沈陽市遼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罰款1萬元。
 
  沈陽德士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互聯網發布表示功效、安全性斷言或保證等內容農藥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京東商城平臺發布“坤寧王殺蟲水乳劑”農藥廣告,廣告含“安全有效殺滅各種蟲害”等表述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等內容,且該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未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2020年7月,沈陽市大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0.41萬元。
 
  沈陽東選礦山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為推廣產品,提高產品知名度,在其網站發布“沈陽東選礦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已有幾十年生產板式給料機的經驗,目前我公司生產的重型板式給料機是引進德國奧倫斯坦·科佩爾公司技術,并根據我國的實際制造工藝及實際工況進行設計和制造的,形成了完整的重型板式給料機選型系列”等內容廣告。經查,該企業成立于2004年,且不能提供引進德國奧倫斯坦·科佩爾公司技術的相關證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2020年7月,沈陽市蘇家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罰款1.5萬元。
 
  大連船舶康復醫院發布未經審查、使用“最佳”用語及含有說明有效率內容醫療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運營的網站上發布醫療廣告,廣告中使用“最佳的康復效果、最佳的康復技術”等用語,且含有說明有效率及未經審查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六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四項的規定,2020年3月,大連市西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13.4萬元。
 
  鉆技(大連)貿易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申請的微信公眾號“大連辣選商城”發布“露夫盯納米鋅抑菌噴劑”廣告,廣告中含“國家專利納米鋅復合抗菌技術”“國家專利滅菌黑科技—微納鋅”等內容,未標明專利號且未獲得專利授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2020年7月,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1萬元。
 
  撫順市博仕胃腸病醫院未按規定核準內容發布醫療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撫順廣播電視臺播放醫療廣告,內容與其《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內容不符,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相關規定。依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2020年7月,撫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1萬元。
 
  丹東新公易教育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發布虛假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社區工作者轉事業編考試”等培訓內容招生廣告。經核實,丹東地區當時沒有轉編考試招生計劃,且當事人提供不出招生信息準確來源,并在線上線下均未開設社區轉編的課程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和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0年6月,丹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5萬元。
 
  彰武縣膚康堂洗化用品店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入口玻璃門和牌匾下面LED顯示屏上發布含有“根除灰指甲、根除狐臭”內容化妝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相混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2020年6月,彰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1萬元。
 
  遼寧金丹藥業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眾號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微信公眾號公司簡介中宣傳“公司現有7個劑型86個品種,產品科技含量高,質量可靠,療效確切。98%的產品有效期為5年。由公司獨家研發并生產的茸血補腦液、筋骨丸、參鹿膏、全鹿大補丸已成為國家專利”,而實際有效期5年的百分比為94%,且當事人不能提供國家專利相關證明文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2020年1月,西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5萬元。



日期:2020-12-02
 
地區: 遼寧
標簽: 廣告 違法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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