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發布的《關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38期),涉及我市部分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菠菜、韭菜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38期)涉及太倉市城廂鎮江南農副食品城潘洪貞經營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營的菠菜,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均為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
(二)核查處置情況。太倉市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造成該2批次產品不合格原因為未按規定使用農藥,太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太倉市城廂鎮江南農副食品城潘洪貞作出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鱸魚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38期)涉及姑蘇區盛易匯超市經營的鱸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二)核查處置情況。姑蘇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原因為人為添加所致,姑蘇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姑蘇區盛易匯超市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4.5元、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韭菜(許好德蔬菜經營部)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38期)涉及張家港市錦豐青草巷許好德蔬菜經營部經營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
(二)核查處置情況。張家港市錦豐鎮人民政府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該批次產品系其他農戶處收購,張家港市錦豐鎮人民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張家港市錦豐青草巷許好德蔬菜經營部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6元、處罰款4060元的行政處罰。
四、梨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38期)涉及張家港市錦豐青草巷云忠水果經營部經營的梨,多菌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二)核查處置情況。張家港市錦豐鎮人民政府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該批次產品系其他農戶處收購,張家港市錦豐鎮人民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張家港市錦豐青草巷云忠水果經營部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53.2元、處罰款6992元的行政處罰。
五、豬五花肉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38期)涉及張家港市錦豐小燕鮮肉經營部經營的豬五花肉,磺胺類(總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二)核查處置情況。張家港市錦豐鎮人民政府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該批次產品系其他肉聯廠處收購,張家港市錦豐鎮人民政府結合該經營部其他同類型不合格批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張家港市錦豐小燕鮮肉經營部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0元、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1-02-18
一、菠菜、韭菜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38期)涉及太倉市城廂鎮江南農副食品城潘洪貞經營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營的菠菜,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均為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
(二)核查處置情況。太倉市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造成該2批次產品不合格原因為未按規定使用農藥,太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太倉市城廂鎮江南農副食品城潘洪貞作出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鱸魚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38期)涉及姑蘇區盛易匯超市經營的鱸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二)核查處置情況。姑蘇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原因為人為添加所致,姑蘇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姑蘇區盛易匯超市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4.5元、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韭菜(許好德蔬菜經營部)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38期)涉及張家港市錦豐青草巷許好德蔬菜經營部經營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院。
(二)核查處置情況。張家港市錦豐鎮人民政府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該批次產品系其他農戶處收購,張家港市錦豐鎮人民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張家港市錦豐青草巷許好德蔬菜經營部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6元、處罰款4060元的行政處罰。
四、梨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38期)涉及張家港市錦豐青草巷云忠水果經營部經營的梨,多菌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二)核查處置情況。張家港市錦豐鎮人民政府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該批次產品系其他農戶處收購,張家港市錦豐鎮人民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張家港市錦豐青草巷云忠水果經營部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53.2元、處罰款6992元的行政處罰。
五、豬五花肉
(一)抽檢基本信息。《通告》(2020年第38期)涉及張家港市錦豐小燕鮮肉經營部經營的豬五花肉,磺胺類(總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
(二)核查處置情況。張家港市錦豐鎮人民政府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后,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該批次產品系其他肉聯廠處收購,張家港市錦豐鎮人民政府結合該經營部其他同類型不合格批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張家港市錦豐小燕鮮肉經營部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0元、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