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2日-14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主辦“2025年食品安全標準宣貫培訓班”,食品伙伴網將培訓中標簽相關的重點內容進行整理,本期針對《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進行整理,供大家參考。
01
什么是食品標識?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所稱食品標識是指在預包裝食品標簽、說明書和散裝食品容器、外包裝上,向消費者展示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
02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適用范圍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以下稱食品)的標識標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釋義:
適用對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例外情形: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僅用于出口的食品;
(2) 不適用于餐飲服務環節的現制現售食品和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3)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可以不標注產品標準代號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03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推動解決的主要問題
3.1整體提升食品標簽標注要求
第四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楚、明顯,易于消費者辨認和識讀。(標簽的背景和底色應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第十三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事項應當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符號、數字進行標注,且字體的高度與寬度比值應當不大于3。
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150平方厘米的,營養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應當不小于2.0毫米;最大表面面積大于400平方厘米的,營養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應當不小于2.5毫米。
3.2解決食品日期“找不到”問題
第十四條 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應當在包裝上設置獨立區域具體標注,且標注的具體日期不易脫落。獨立區域未設置在包裝主要展示版面的,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標注“見包裝物某部位”字樣,且清晰明顯、描述準確,標注具體日期的部位應當易于查找。
釋義:
(1) 在預包裝食品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主要展示版面;
(2) 設置獨立區域標注;
(3) 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形式標注的,其具體部位應當清晰明顯、描述準確、易于查找。
3.3解決食品日期“看不清”問題
第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事項應當使用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進行標注,其中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應當以白底黑字等對比明顯的形式標注,保證清晰識讀。
第十三條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字體高度應當不小于3.0毫米,但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35平方厘米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字體高度應當不小于2.0毫米。
釋義:
3.4解決食品日期“不易算”問題
第十五條 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應當根據生產工序完成情況確定。
(1) 最小銷售單元為單層包裝的,應當以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2) 最小銷售單元有多層包裝的,應當以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3) 包裝完仍需滅菌、發酵等工序的,可以將相應工序完成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4) 最小銷售單元有多個獨立包裝的,應當標注不晚于最早到期食品的保質期到期日,或者逐一標注保質期到期日。
3.5明確食品標識禁止標注內容
第七條 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二)以欺騙、誤導、夸大等方式作虛假描述;
(三)違背科學常識、有違公序良俗、宣揚封建迷信;
(四)標稱“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或者軍隊等。
3.6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第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生產者名稱、地址應當是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標注的聯系方式應當真實有效。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分公司等生產基地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還應當標注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名稱、地址。
3.7推動解決食品標簽突出問題
規范食品名稱的命名
第十六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標注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動物源性食品名稱
以動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稱體現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原料的,該原料應當為主要原料。其中,名稱僅體現一種的,所用原料應當全部來自該種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名稱體現二種以上的,所用原料應當按照添加量從高到低在名稱中排序。
植物源性食品名稱
(1)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擬動物源性食品,應當在名稱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樣;
(2)食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配料,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該配料風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稱中體現該配料風味的,應當在名稱中冠以“某味”“某風味”等字樣。
3.8規定食品拆零銷售標示要求
第三十三條 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3.9強化網絡食品銷售標示要求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在銷售主頁面刊載食品名稱、凈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特殊食品注冊或者備案信息等食品標簽信息。
除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等動態變化的內容外,銷售主頁面刊載的食品標簽信息應當與實際銷售的食品標簽信息保持一致。
3.10明確標簽瑕疵判斷原則及情形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認定預包裝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
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要考慮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要考慮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觀過錯;要考慮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實踐中由具體執法人員結合個案情況綜合判定。
釋義:
預包裝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范,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以及外文字號、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凈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范,或者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注貯存條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范的;
(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范,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范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上述內容僅供交流學習,具體條款解釋以最終官方釋義為準。
日期:2025-05-24
01
什么是食品標識?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所稱食品標識是指在預包裝食品標簽、說明書和散裝食品容器、外包裝上,向消費者展示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
02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適用范圍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以下稱食品)的標識標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釋義:
適用對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例外情形:
(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僅用于出口的食品;
(2) 不適用于餐飲服務環節的現制現售食品和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3)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可以不標注產品標準代號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03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推動解決的主要問題
3.1整體提升食品標簽標注要求
第四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楚、明顯,易于消費者辨認和識讀。(標簽的背景和底色應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第十三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事項應當使用高度不小于1.8毫米的文字、符號、數字進行標注,且字體的高度與寬度比值應當不大于3。
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150平方厘米的,營養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應當不小于2.0毫米;最大表面面積大于400平方厘米的,營養成分表以外的文字、符號、數字高度應當不小于2.5毫米。
3.2解決食品日期“找不到”問題
第十四條 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應當在包裝上設置獨立區域具體標注,且標注的具體日期不易脫落。獨立區域未設置在包裝主要展示版面的,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標注“見包裝物某部位”字樣,且清晰明顯、描述準確,標注具體日期的部位應當易于查找。
釋義:
(1) 在預包裝食品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主要展示版面;
(2) 設置獨立區域標注;
(3) 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形式標注的,其具體部位應當清晰明顯、描述準確、易于查找。
3.3解決食品日期“看不清”問題
第十二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事項應當使用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進行標注,其中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應當以白底黑字等對比明顯的形式標注,保證清晰識讀。
第十三條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字體高度應當不小于3.0毫米,但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35平方厘米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的字體高度應當不小于2.0毫米。
釋義:
3.4解決食品日期“不易算”問題
第十五條 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應當根據生產工序完成情況確定。
(1) 最小銷售單元為單層包裝的,應當以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2) 最小銷售單元有多層包裝的,應當以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工序完成的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3) 包裝完仍需滅菌、發酵等工序的,可以將相應工序完成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4) 最小銷售單元有多個獨立包裝的,應當標注不晚于最早到期食品的保質期到期日,或者逐一標注保質期到期日。
3.5明確食品標識禁止標注內容
第七條 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二)以欺騙、誤導、夸大等方式作虛假描述;
(三)違背科學常識、有違公序良俗、宣揚封建迷信;
(四)標稱“特供”“專供”“內供”黨政機關或者軍隊等。
3.6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第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的生產者名稱、地址應當是食品生產許可證上載明的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標注的聯系方式應當真實有效。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分公司等生產基地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其標簽上還應當標注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名稱、地址。
3.7推動解決食品標簽突出問題
規范食品名稱的命名
第十六條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標注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動物源性食品名稱
以動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稱體現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原料的,該原料應當為主要原料。其中,名稱僅體現一種的,所用原料應當全部來自該種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名稱體現二種以上的,所用原料應當按照添加量從高到低在名稱中排序。
植物源性食品名稱
(1)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擬動物源性食品,應當在名稱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樣;
(2)食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配料,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該配料風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稱中體現該配料風味的,應當在名稱中冠以“某味”“某風味”等字樣。
3.8規定食品拆零銷售標示要求
第三十三條 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3.9強化網絡食品銷售標示要求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在銷售主頁面刊載食品名稱、凈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特殊食品注冊或者備案信息等食品標簽信息。
除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等動態變化的內容外,銷售主頁面刊載的食品標簽信息應當與實際銷售的食品標簽信息保持一致。
3.10明確標簽瑕疵判斷原則及情形
第三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認定預包裝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
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要考慮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要考慮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觀過錯;要考慮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實踐中由具體執法人員結合個案情況綜合判定。
釋義:
預包裝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
(一)文字、符號、數字的字號、字體、字高不規范,出現錯別字、多字、漏字、繁體字,或者外文翻譯不準確以及外文字號、字高大于中文等的;
(二)凈含量、規格的標示方式和格式不規范,或者對沒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規定標注貯存條件的;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稱或者簡稱等不規范的;
(四)營養成分表、配料表順序、數值、單位標示不規范,或者營養成分表數值修約間隔、“0”界限值、標示單位不規范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上述內容僅供交流學習,具體條款解釋以最終官方釋義為準。
日期:2025-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