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餐飲食品、茶葉及相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調味品、豆制品、蜂產品、糕點、罐頭、酒類、糧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農產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飲料等20類食品485批次樣品。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460批次,不合格樣品25批次。檢測項目見附件。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個別項目不合格,其產品即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現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產品情況
(一)重慶佳味興達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慶市國鮮食品廠生產的雞精調味料,菌落總數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要求。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江北區曉瓊餐料行銷售的、標稱重慶市全肯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全肯雞精(雞精調味料),菌落總數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要求。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三)武隆區漁尚海產品經營部銷售的多寶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氧氟沙星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要求。檢驗機構為重慶市涪陵食品藥品檢驗所。
(四)渝北區宏鑫食品經營部銷售的情人梅,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電計量檢測(湖南)有限公司。
(五)璧山區潺潺生鮮食品超市銷售的百合(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六)大足區陳本會干鮮店銷售的干百合(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七)重慶龍聚蘚農副產品有限公司銷售的豇豆,滅蠅胺、克百威、乙酰甲胺磷、甲胺磷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八)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長江之星店銷售的、標稱綿陽市邦太食品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紅花椒油(調味油),酸價(以KOH計)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要求。檢驗機構為重慶海關技術中心。
(九)璧山區璧城街道劉俊食品超市銷售的咸菜(醬腌菜),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十)大足區何巖副食店銷售的、標稱江西大白鯊油脂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農家香菜油(菜籽油),乙基麥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十一)石柱土家族自治縣陽紅糧油經營部銷售的、標稱重慶市巴蜀糧油有限公司生產的菜籽油,溶劑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東莞市中鼎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十二)萬州區太安鎮百川玎經營部二店銷售的、標稱江西省家泰糧油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壓榨菜籽油,酸值(以KOH計)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海關技術中心。
(十三)奉節縣天天興購物中心銷售的、標稱巫溪縣定坤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豌豆粉絲,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
(十四)長壽區眾惠超市銷售的粉絲,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東莞市中鼎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十五)重慶沖哥食品企業店(經營者重慶沖哥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寶網(網店)銷售的、標稱重慶沖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醬鹵火雞翅(醬鹵肉制品),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十六)巴南區小灶白酒釀造坊銷售的配制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電計量檢測(湖南)有限公司。
(十七)重慶市江北區大石壩門瑞昌農貿市場3-108唐祿軍銷售的、標稱重慶市江津區洪海酒廠生產的江津白酒,經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發現,其中酒精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重慶市江津區洪海酒廠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重慶海關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十八)合川區王傳彬食品經營部銷售的、標稱重慶市潼南縣玉溪鎮溪露泉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溪露泉窖酒,酒精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十九)開州區醉香樓餐廳使用的酒杯,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海關技術中心。
(二十)開州區旺順酒樓使用的酒杯,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海關技術中心。
(二十一)開縣永忠小吃店使用的酒杯,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海關技術中心。
(二十二)重慶市涪陵區烏楊路楊樹新村廉租房菜市場負一樓25號、9島-10、-11號譚小花銷售的豆干,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三)渝中區陳大佬火鍋店銷售的豆干,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
(二十四)沙坪壩區佑秀餐飲店使用的瓷碗,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東莞市中鼎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十五)沙坪壩區朱海鵬包子店銷售的饅頭,糖精鈉(以糖精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核查處置情況
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依法啟動查處工作,同時已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并進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檢驗項目
2.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
3.監督抽檢產品合格信息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3日
附件下載:
附件1.本次檢驗項目.docx
附件2.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xlsx
附件3.監督抽檢產品合格信息.xlsx
日期:2021-04-23
一、不合格產品情況
(一)重慶佳味興達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慶市國鮮食品廠生產的雞精調味料,菌落總數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要求。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江北區曉瓊餐料行銷售的、標稱重慶市全肯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全肯雞精(雞精調味料),菌落總數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要求。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三)武隆區漁尚海產品經營部銷售的多寶魚,恩諾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氧氟沙星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要求。檢驗機構為重慶市涪陵食品藥品檢驗所。
(四)渝北區宏鑫食品經營部銷售的情人梅,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電計量檢測(湖南)有限公司。
(五)璧山區潺潺生鮮食品超市銷售的百合(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六)大足區陳本會干鮮店銷售的干百合(蔬菜干制品),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七)重慶龍聚蘚農副產品有限公司銷售的豇豆,滅蠅胺、克百威、乙酰甲胺磷、甲胺磷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八)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長江之星店銷售的、標稱綿陽市邦太食品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紅花椒油(調味油),酸價(以KOH計)不符合產品執行標準要求。檢驗機構為重慶海關技術中心。
(九)璧山區璧城街道劉俊食品超市銷售的咸菜(醬腌菜),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十)大足區何巖副食店銷售的、標稱江西大白鯊油脂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農家香菜油(菜籽油),乙基麥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計量質量檢測研究院。
(十一)石柱土家族自治縣陽紅糧油經營部銷售的、標稱重慶市巴蜀糧油有限公司生產的菜籽油,溶劑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東莞市中鼎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十二)萬州區太安鎮百川玎經營部二店銷售的、標稱江西省家泰糧油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壓榨菜籽油,酸值(以KOH計)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海關技術中心。
(十三)奉節縣天天興購物中心銷售的、標稱巫溪縣定坤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豌豆粉絲,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
(十四)長壽區眾惠超市銷售的粉絲,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東莞市中鼎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十五)重慶沖哥食品企業店(經營者重慶沖哥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寶網(網店)銷售的、標稱重慶沖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醬鹵火雞翅(醬鹵肉制品),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十六)巴南區小灶白酒釀造坊銷售的配制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廣電計量檢測(湖南)有限公司。
(十七)重慶市江北區大石壩門瑞昌農貿市場3-108唐祿軍銷售的、標稱重慶市江津區洪海酒廠生產的江津白酒,經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檢驗發現,其中酒精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重慶市江津區洪海酒廠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重慶海關技術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十八)合川區王傳彬食品經營部銷售的、標稱重慶市潼南縣玉溪鎮溪露泉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溪露泉窖酒,酒精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十九)開州區醉香樓餐廳使用的酒杯,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海關技術中心。
(二十)開州區旺順酒樓使用的酒杯,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海關技術中心。
(二十一)開縣永忠小吃店使用的酒杯,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海關技術中心。
(二十二)重慶市涪陵區烏楊路楊樹新村廉租房菜市場負一樓25號、9島-10、-11號譚小花銷售的豆干,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三)渝中區陳大佬火鍋店銷售的豆干,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
(二十四)沙坪壩區佑秀餐飲店使用的瓷碗,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東莞市中鼎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十五)沙坪壩區朱海鵬包子店銷售的饅頭,糖精鈉(以糖精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二、核查處置情況
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已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依法啟動查處工作,同時已采取風險控制措施,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并進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檢驗項目
2.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
3.監督抽檢產品合格信息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3日
附件下載:
附件1.本次檢驗項目.docx
附件2.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xlsx
附件3.監督抽檢產品合格信息.xlsx
日期: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