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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米酒不同價卻同征消費稅不合理”,廣東財政廳答復

   2021-06-24 廣東省財政廳998
核心提示: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第1364號代表建議答復的函  (A類)  粵財人案〔2021〕281號  關正生代表: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第1364號代表建議答復的函



  (A類)


  粵財人案〔2021〕281號
 
  關正生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白酒消費稅從量計征折度計算的建議收悉。經綜合省稅務局意見,現答復如下:
 
  消費稅是以特定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在對貨物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部分消費品再征收一道消費稅,目的是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健康消費,促進節能環保,保證國家財政收入。主要具有如下特點:一是征收范圍具有選擇性,只選擇了一部分消費品,即應稅消費品征收,沒有列入征稅范圍內的不征收。二是征稅環節具有單一性,采取單環節課征制度,除特殊應稅消費品外,只對應稅消費品的生產、流通或消費的某一環節征收,避免重復征稅。三是征收方法具有多樣性,根據征稅對象的不同,采用了不同的征收辦法,有采用比例稅率的從價定率計征辦法、采用定額稅率的從量定額計征辦法,以及兩種稅率疊加實施的復合計征辦法。四是稅率和稅額具有差別性,根據征收對象的種類、價格等設定了高低不同的檔次,充分體現了國家消費政策和產業導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對白酒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征消費稅,從價定率的比例稅率為20%,從量定額為每500克(毫升)0.5元,統一采取20%+0.5/500克(毫升)的復合計征辦法,現行政策并未區分白酒度數大小及每瓶白酒單價高低來計繳消費稅。
 
  您提出的“一瓶3000元零售價的茅臺和一瓶10元的廣東米酒,同樣征0.5元從量消費稅,存在不合理之處,建議按國家統計口徑統一以65度計算白酒產量來折算計征從量消費稅”的建議,對于推動完善消費稅、促進白酒行業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目前,國家正在加緊推進消費稅法立法,在前期征求意見階段我們已反饋了有關意見和建議,其中包括建議按白酒不同度數設定不同比例稅率或取消從量定額等。下一步,我廳將會同省稅務局深入開展調研,繼續跟進消費稅法立法情況,積極向中央建言獻策,爭取政策支持,為我省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專此答復,誠摯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支持。
 
  廣東省財政廳
 
  2021年6月18日
 
  (聯系人及電話:張曉紅,83170305)



日期:2021-06-24
 
地區: 廣東
行業: 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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