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加強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以下簡稱“省級儲備糧”)管理,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運轉高效,有效發揮省級儲備糧保障糧食安全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釋義】 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糧是指廣東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全省糧食宏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應對突發事件等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適用范圍】 省級儲備糧的計劃、收儲、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糧權和管理體制】 省級儲備糧糧權歸省人民政府。未經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混存、串換省級儲備糧以及變更儲存地點,不得將省級儲備糧用于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不得利用省級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省級儲備糧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
省級儲備糧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省級儲備糧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管理原則】 省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和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省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加強技術研發應用,優化運營機制,實現節糧減損,提高省級儲備糧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條【部門分工職責】 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負責擬訂省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方案等宏觀調控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分品種、分庫點購銷、輪換計劃,根據省政府指令下達動用計劃,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省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省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審計部門職責】 省審計部門依法對省級糧食儲備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八條【省農發行職責】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及時、足額發放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建立健全多渠道保障省級儲備糧收儲、輪換資金的機制。
第九條【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職責】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負責省級儲備糧的運營管理,并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財政補貼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倉儲物資設施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省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
省級儲備糧儲存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破壞省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二條【違法違規行為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省級儲備糧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收儲、銷售和輪換
第十三條【收儲和銷售計劃】 省級儲備糧的收儲和銷售計劃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級儲備糧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會同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下達給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根據省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計劃,具體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的收儲和銷售。
根據糧食宏觀調控和優化區域布局品種結構等需要,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會同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對省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計劃進行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收儲確認程序】 省級儲備糧收儲完畢,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會同信貸、質量檢驗等相關機構,對收儲的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地點等進行審核,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審核確認結果抄送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
第十五條 【輪換基本要求】 省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實物庫存比例不得低于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省級儲備糧輪換安排以儲存品質、儲存年限為主要依據。在常規儲存條件和儲存品質保持“宜存”前提下,各儲備品種的儲存年限(以生產時間計算),一般稻谷和玉米不超過3年,小麥不超過5年,豆類及食用油脂不超過2年,成品糧油(含小包裝)原則上不超過1年并應在保質期到期之前進行輪換。特殊情況下需延長儲存年限的,應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輪換計劃】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根據省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儲存年限和相關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提出省級儲備糧下一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計劃,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和省農發行批準后,具體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輪換。
根據糧食宏觀調控等需要,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可對輪換計劃進行調整,或提出省級儲備糧的臨時輪換計劃,商省農發行后下達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輪換方式】 省級儲備糧可采取靜態輪換或自主輪換等方式。
第十八條【靜態輪換】 省級儲備糧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按省有關部門下達的輪換計劃,原則上稻谷和玉米每2年輪換一次,小麥每3年輪換一次。如儲存條件和儲存品質達到要求,經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稻谷、玉米可延長至3年,小麥可延長至5年。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4個月,經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月。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會同信貸、質量檢驗等相關機構對輪換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報經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送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備案。
第十九條【自主輪換】 省級儲備糧采取自主輪換方式的,由承儲主體自主決定輪換數量和頻率,除緊急動用外,任何時點實物庫存不低于規定比例。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的管理辦法,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制定。
第二十條【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將省級儲備糧收儲、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告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
第二十一條【交易方式】 省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主要通過規范的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采取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或者省人民政府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并做到全程留痕備查,相關資料、憑證至少保留6年。
第二十二條【輪換原則】 省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并遵循有利于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三章 儲存
第二十三條【承儲主體】 省級儲備糧由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直屬糧食儲備庫、直屬企業等儲存,必要時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由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委托具備條件的其他主體代儲。
第二十四條【省外異地儲備】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級儲備糧可實行省外異地儲存。省外異地儲存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省級儲備糧規模的20%。
第二十五條【代儲主體條件和選擇原則】 省級儲備糧代儲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從事糧食儲備或糧食加工,或糧食貿易3年(含)以上;
(二)在規定的儲存地,自有倉容規模符合省級儲備糧承儲要求,倉庫條件符合國家和省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以及省級儲備糧儲存要求;
(三)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四)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省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濕度、害蟲密度的條件;
(五)配備經過專業培訓、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與本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六)經營管理、財務狀況和信譽良好,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違法經營記錄,以及糧油儲存、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未發現擅自動用、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轉圈糧等違反國家糧食流通政策法規的行為;
(七)倉儲管理和安全生產制度健全。
選擇省級儲備糧代儲主體,應當遵循有利于全省糧食宏觀調控和應急保障,有利于省級儲備糧的布局優化和儲存安全,有利于降低省級儲備糧成本、費用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代儲主體選定】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根據省級儲備糧的收儲計劃,擇優選定省級儲備糧代儲主體,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商省農發行批準后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收儲,并抄送省財政部門及代儲主體所在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代儲合同和管理辦法】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與省級儲備糧代儲主體簽訂承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省級儲備糧代儲行為的管理辦法,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儲存基本要求】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糧食儲備庫、直屬企業,省級儲備糧代儲主體(以下統稱承儲主體)儲存省級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省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應當按照政策性業務和經營性業務分開的原則,完善省級儲備糧運營管理制度,對儲備運營業務與企業商業經營實行分離,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嚴格分開。
第二十九條【儲存質量管理】 承儲主體應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嚴格執行糧食入庫和出庫檢驗制度,并在儲存期間認真開展糧食質量管控,每年開展逐貨位檢驗不少于2次,保證省級儲備糧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質量標準,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省級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用作食品生產的,承儲主體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切實履行出庫糧食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承儲主體應當建立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三十條【質量檢驗】 省級儲備糧確認和監督檢查相關的質量檢驗,應當委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并熟悉政府儲備糧質量政策要求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專倉儲存要求】 省級儲備糧原糧應當按照不同年份、品種、等級、權屬、輪換方式等,成品糧應當按照不同權屬、輪換方式等,實行單獨的倉房或廒間專倉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保證省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承儲主體應當在儲存省級儲備糧的專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噴涂省級儲備糧糧權標識,并在倉內配備信息卡標明省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年月份)、入庫日期(年月份)等內容。信息卡應隨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并能隨時接受檢查。
第三十二條【問題處理和報告】 承儲主體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及時報告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儲存要求】 承儲主體不得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省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省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省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省級儲備糧不宜存、霉變。
第三十四條【退出】 承儲主體承儲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其他原因退出省級儲備糧承儲的,其儲存的省級儲備糧由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按承儲合同和相關規定提出處理方案,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批準后處理。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管理】 承儲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主體做好省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信息化建設】 承儲主體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省級儲備糧信息收集、處理、共享、存儲、發布及糧情監測等技術水平,并將數據和視頻等接入省糧庫智能化管理平臺,按時上報相關數據,確保互聯互通。
第四章 動用
第三十七條【動用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省級儲備糧:
(一)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
(二)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預警和預案建設】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建議。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承儲主體應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應急動用預案,與糧食應急加工、運輸、供應等環節緊密銜接,并加強演練,確保省級儲備糧動用高效。
第三十九條【動用提出】 動用省級儲備糧,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四十條【動用指令】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指令,由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省人民政府直接下達省級儲備糧動用指令。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省級儲備糧動用指令的實施,應當給予積極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條【動用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動用指令。
第四十二條【補庫要求】 省級儲備糧動用后,原則上應在6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第五章 財務與統計
第四十三條【管理費用補貼構成、標準和調整機制】 省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輪換差價補貼、貸款利息等,由省財政部門在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糧食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省級財政解決。
管理費用補貼具體標準、補貼方式及其動態調整機制由省財政部門商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保管費用】 保管費用原則上實行定額包干。
第四十五條【差價補貼】 輪換差價補貼采取定額包干或者財政兜底等方式。采取自主輪換方式的省級儲備糧,輪換差價補貼實行定額包干。
第四十六條【貸款利息】 貸款利息原則上按省農發行儲備糧收儲貸款利率實行據實補貼。
第四十七條【撥付依據】 省財政部門根據國庫集中支付辦法的規定,按照管理費用補貼標準和承儲數量,撥付管理費用補貼資金。
第四十八條【撥付程序】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于每年2月底前匯總承儲主體當年管理費用補貼預撥資金相關資料后上報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收齊相關資料后,原則上25個工作日內預撥管理費用補貼資金。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于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將上一年度省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結算資料上報省財政部門、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需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原則上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報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收齊相關資料后,原則上25個工作日內結算管理費用補貼資金。
第四十九條【質檢費用】 屬于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委托檢驗的質量檢驗費用由省財政部門按規定安排。
第五十條【貸款管理】 省級儲備糧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承貸的承儲主體,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立賬戶,并接受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非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承貸、或未使用貸款的承儲主體,應當建立相對穩定的銀行賬戶專門用于省級儲備糧相關資金管理,并接受相應監管。
第五十一條【入庫成本】 省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按交易實際成交價格確定,未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不得更改。
第五十二條【保管損耗】 省級儲備糧的保管自然損耗定額,參照中央儲備糧執行。建立省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具體辦法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并征求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和省農發行的意見制定。
第五十三條【臺賬制度】 承儲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臺賬制度。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定期統計、分析省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及省農發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考核和監督檢查職權】 省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對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開展省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動用等運營管理情況以及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主體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主體檢查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省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指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省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發現問題處理】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主體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承儲主體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取消其承儲計劃。
第五十六條【監督檢查記錄】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七條【承儲主體配合檢查義務】 省級儲備糧承儲主體對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和省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省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五十八條【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檢查職責】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及省農發行,并抄報省發展改革部門。
第五十九條【信貸監管】 省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規定,加強對省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每季度向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和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反饋庫貸掛鉤情況。承儲主體對省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給予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相關部門違規行為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省級儲備糧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違規行為處理】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必要時上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下達的省級儲備糧管理行政指令、省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指令的;
(二)選擇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代儲省級儲備糧的;
(三)發現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按照規定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省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六十二條【承儲主體違規行為處理】 承儲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成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組織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相應取消其承儲計劃,按規定給予失信懲戒;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時完成收儲、輪換任務,或入庫的省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對省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省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發現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并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省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或者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六十三條【承儲主體違規行為處理】 承儲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成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組織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依法給予相應罰款等處理,相應取消其承儲計劃,按規定給予失信懲戒;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省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省級儲備糧品種、變更省級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四)造成省級儲備糧重度不宜存、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指令的;
(六)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的;
(七)利用省級儲備糧或者其貸款資金從事與省級儲備糧無關的經營活動,或者以省級儲備糧用于辦理抵質押貸款、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的。
(八)其他嚴重危害省級儲備糧安全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承儲主體違規行為處理】 承儲主體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省級儲備糧貸款和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組織限期整改,并責令退回騙取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和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給予相應罰款等處理,相應取消其承儲計劃,按規定給予失信懲戒;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承儲主體違規行為處理】 承儲主體未對儲備運營業務與企業商業經營實行分離的,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成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組織限期改正。造成省級儲備糧損失的,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取消其承儲計劃,按規定給予失信懲戒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代儲主體因自身原因,提前退出省級儲備糧代儲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承儲主體違規行為處理】 承儲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糧貸款或者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省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沒收違法所得,依法給予相應罰款等處理,按規定給予失信懲戒;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相關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和省農發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政務處分。
第六十八條【破壞行為的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省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省級儲備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人員處分依據】 本辦法規定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政務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對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承儲主體、省農發行工作人員的處分,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條【社會責任儲備及商業庫存規定】 省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按規定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儲備,并執行特定情況下商業庫存量規定。社會責任儲備及特定情況下商業庫存量,與所承擔的省級儲備糧任務不重復計算。
第七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各市、縣(區)地方儲備糧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起草說明
2020年11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提出2021年8月底前完成《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86號,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的重點工作任務。省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作為牽頭起草單位,會同省財政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等單位,經多次調研、廣泛征求意見、集中會商修改,并經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形成《辦法》修訂送審稿。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近年來,《民法典》、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陸續施行,原《辦法》中一些條文已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亟需修訂。同時,國家糧食和儲備局陸續出臺了儲備糧倉儲、質量等方面管理的規章制度,需要據此對《辦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以適應新的管理規范。
二是適應省級儲備糧管理新形勢的要求。中央相關文件對進一步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新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的相關貫徹落實措施,需要在《辦法》中體現出來。同時,2016年完成增儲以來,省級儲備糧開展了自主輪換、異地儲備,引入多元主體參與等探索,原《辦法》沒有相關規范,已難以適用。
三是適應推進“放管服”改革需要。原《辦法》中設定的行政許可“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已經省政府批準取消,對代儲的準入和管理采取更具開放性的措施,需要對《辦法》相關規定進行修訂調整。
二、修訂過程
2020年8月、2021年1月和3月,省糧食和儲備局先后3次就《辦法》修訂征求各地和相關部門、單位意見。先后在廣州、梅州、湛江組織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會同省財政廳、省農發行、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進行集中會商修改,并聯合開展省內外調研。同時,經公開征求意見、法律顧問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充分吸收修改意見,結合省級儲備糧管理實際修改完善,形成《辦法》的送審稿。送審稿于5月18日經省糧食和儲備局局務會審議通過,6月4日經省發展改革委委務會審議通過。
三、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共8章71條,新增16條,刪除6條,修改54條。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對章節和相關表述進行優化和更新。將原“省級儲備糧的收儲管理”一章的部分內容與“省級儲備糧的銷售與輪換”一章合并為“收儲、銷售與輪換”一章,單設“儲存”一章。各章名稱進行了簡化。原《辦法》中涉及的相關部門名稱根據機構改革后名稱進行了更新。總則中增加了“節糧減損”的相關條文表述,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節約糧食、減少浪費相關精神。
二是刪除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已經省政府批準取消,原《辦法》第十七條關于企業代儲資格認定及相關辦法制定職責的規定全部刪除,同時,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原涉及取消代儲資格的處罰內容也相應刪除。
三是完善省級儲備糧收儲和輪換管理制度。針對代儲、省外異地儲存等多種承儲方式及自主輪換方式,完善省級儲備糧收儲、輪換管理相關程序和管理要求。如,增加第十四條明確了收儲確認的程序,增加第十七、十八、十九條明確了關于輪換的具體規定。參照中央儲備糧調整優化省級儲備糧輪換架空期的規定。從原規定的3個月調整為4個月,并經相關部門批準最長可延至6個月。增加了第二十四條關于省外異地儲存的總體要求等。
四是完善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庫與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管理的直屬企業承儲省級儲備糧的管理方式。修改完善原《辦法》中關于承儲主體的表述,明確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的承儲方式,從過去介于直接承儲和代儲之間的管理模式,明確為參照省直屬庫的直接承儲管理模式。
五是細化省級儲備糧儲存保管要求。明確省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的具體要求(第三十一條),細化儲存期間質量管理要求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第二十九條)。增加第三十六條,對承儲主體信息化建設等提出明確要求。
六是進一步細化省級儲備糧動用管理。與今年修訂印發的《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銜接,明確動用條件,同時,在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了對承儲主體預案建設和演練的要求。按照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動用方案提出部門增加省發展改革委。增加第四十二條,對省級儲備糧應急動用后的補庫時限提出明確要求。
七是強化省級儲備糧管理監管措施。明確承儲主體安全儲糧和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強化省級儲備糧承儲主體責任,對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儲存、銷售、動用、運輸等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規定,加大對相關主體和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問責力度,增加失信懲戒手段。
相關附件
附件1 修訂草案送審稿.docx
附件2 起草說明.docx
日期:2021-07-13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加強廣東省省級儲備糧(以下簡稱“省級儲備糧”)管理,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運轉高效,有效發揮省級儲備糧保障糧食安全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釋義】 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糧是指廣東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全省糧食宏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應對突發事件等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條【適用范圍】 省級儲備糧的計劃、收儲、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糧權和管理體制】 省級儲備糧糧權歸省人民政府。未經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混存、串換省級儲備糧以及變更儲存地點,不得將省級儲備糧用于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不得利用省級儲備糧及其貸款資金從事與省級儲備糧業務無關的經營活動。
省級儲備糧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省級儲備糧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管理原則】 省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和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和費用。
省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加強技術研發應用,優化運營機制,實現節糧減損,提高省級儲備糧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條【部門分工職責】 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負責擬訂省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方案等宏觀調控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分品種、分庫點購銷、輪換計劃,根據省政府指令下達動用計劃,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省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省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審計部門職責】 省審計部門依法對省級糧食儲備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八條【省農發行職責】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及時、足額發放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建立健全多渠道保障省級儲備糧收儲、輪換資金的機制。
第九條【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職責】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負責省級儲備糧的運營管理,并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財政補貼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倉儲物資設施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省級儲備糧倉儲物流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
省級儲備糧儲存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破壞省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二條【違法違規行為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及省級儲備糧的違法違規行為,均有權向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收儲、銷售和輪換
第十三條【收儲和銷售計劃】 省級儲備糧的收儲和銷售計劃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級儲備糧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會同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下達給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根據省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計劃,具體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的收儲和銷售。
根據糧食宏觀調控和優化區域布局品種結構等需要,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會同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對省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計劃進行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收儲確認程序】 省級儲備糧收儲完畢,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會同信貸、質量檢驗等相關機構,對收儲的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地點等進行審核,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審核確認結果抄送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
第十五條 【輪換基本要求】 省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除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外,實物庫存比例不得低于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省級儲備糧輪換安排以儲存品質、儲存年限為主要依據。在常規儲存條件和儲存品質保持“宜存”前提下,各儲備品種的儲存年限(以生產時間計算),一般稻谷和玉米不超過3年,小麥不超過5年,豆類及食用油脂不超過2年,成品糧油(含小包裝)原則上不超過1年并應在保質期到期之前進行輪換。特殊情況下需延長儲存年限的,應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輪換計劃】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根據省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儲存年限和相關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提出省級儲備糧下一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計劃,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和省農發行批準后,具體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輪換。
根據糧食宏觀調控等需要,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可對輪換計劃進行調整,或提出省級儲備糧的臨時輪換計劃,商省農發行后下達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輪換方式】 省級儲備糧可采取靜態輪換或自主輪換等方式。
第十八條【靜態輪換】 省級儲備糧采取靜態輪換方式的,按省有關部門下達的輪換計劃,原則上稻谷和玉米每2年輪換一次,小麥每3年輪換一次。如儲存條件和儲存品質達到要求,經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稻谷、玉米可延長至3年,小麥可延長至5年。輪換出入庫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4個月,經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月。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會同信貸、質量檢驗等相關機構對輪換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報經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后,送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備案。
第十九條【自主輪換】 省級儲備糧采取自主輪換方式的,由承儲主體自主決定輪換數量和頻率,除緊急動用外,任何時點實物庫存不低于規定比例。省級儲備糧自主輪換的管理辦法,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制定。
第二十條【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將省級儲備糧收儲、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告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
第二十一條【交易方式】 省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輪換主要通過規范的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臺采取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或者省人民政府認可的其他方式進行,并做到全程留痕備查,相關資料、憑證至少保留6年。
第二十二條【輪換原則】 省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并遵循有利于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三章 儲存
第二十三條【承儲主體】 省級儲備糧由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直屬糧食儲備庫、直屬企業等儲存,必要時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由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委托具備條件的其他主體代儲。
第二十四條【省外異地儲備】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省級儲備糧可實行省外異地儲存。省外異地儲存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省級儲備糧規模的20%。
第二十五條【代儲主體條件和選擇原則】 省級儲備糧代儲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從事糧食儲備或糧食加工,或糧食貿易3年(含)以上;
(二)在規定的儲存地,自有倉容規模符合省級儲備糧承儲要求,倉庫條件符合國家和省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以及省級儲備糧儲存要求;
(三)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四)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省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濕度、害蟲密度的條件;
(五)配備經過專業培訓、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與本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六)經營管理、財務狀況和信譽良好,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違法經營記錄,以及糧油儲存、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未發現擅自動用、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轉圈糧等違反國家糧食流通政策法規的行為;
(七)倉儲管理和安全生產制度健全。
選擇省級儲備糧代儲主體,應當遵循有利于全省糧食宏觀調控和應急保障,有利于省級儲備糧的布局優化和儲存安全,有利于降低省級儲備糧成本、費用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代儲主體選定】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根據省級儲備糧的收儲計劃,擇優選定省級儲備糧代儲主體,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商省農發行批準后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收儲,并抄送省財政部門及代儲主體所在地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代儲合同和管理辦法】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與省級儲備糧代儲主體簽訂承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省級儲備糧代儲行為的管理辦法,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儲存基本要求】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直屬糧食儲備庫、直屬企業,省級儲備糧代儲主體(以下統稱承儲主體)儲存省級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省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應當按照政策性業務和經營性業務分開的原則,完善省級儲備糧運營管理制度,對儲備運營業務與企業商業經營實行分離,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嚴格分開。
第二十九條【儲存質量管理】 承儲主體應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檢驗制度,嚴格執行糧食入庫和出庫檢驗制度,并在儲存期間認真開展糧食質量管控,每年開展逐貨位檢驗不少于2次,保證省級儲備糧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質量標準,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省級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用作食品生產的,承儲主體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切實履行出庫糧食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承儲主體應當建立省級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食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少于6年。
第三十條【質量檢驗】 省級儲備糧確認和監督檢查相關的質量檢驗,應當委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并熟悉政府儲備糧質量政策要求的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專倉儲存要求】 省級儲備糧原糧應當按照不同年份、品種、等級、權屬、輪換方式等,成品糧應當按照不同權屬、輪換方式等,實行單獨的倉房或廒間專倉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應當實行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保證省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承儲主體應當在儲存省級儲備糧的專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噴涂省級儲備糧糧權標識,并在倉內配備信息卡標明省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堆位、生產日期(年月份)、入庫日期(年月份)等內容。信息卡應隨庫存變化情況同步更新,并能隨時接受檢查。
第三十二條【問題處理和報告】 承儲主體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及時報告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儲存要求】 承儲主體不得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省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省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省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省級儲備糧不宜存、霉變。
第三十四條【退出】 承儲主體承儲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其他原因退出省級儲備糧承儲的,其儲存的省級儲備糧由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按承儲合同和相關規定提出處理方案,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批準后處理。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管理】 承儲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主體做好省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信息化建設】 承儲主體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省級儲備糧信息收集、處理、共享、存儲、發布及糧情監測等技術水平,并將數據和視頻等接入省糧庫智能化管理平臺,按時上報相關數據,確保互聯互通。
第四章 動用
第三十七條【動用條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省級儲備糧:
(一)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
(二)省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預警和預案建設】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省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建議。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承儲主體應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應急動用預案,與糧食應急加工、運輸、供應等環節緊密銜接,并加強演練,確保省級儲備糧動用高效。
第三十九條【動用提出】 動用省級儲備糧,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省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四十條【動用指令】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指令,由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省人民政府直接下達省級儲備糧動用指令。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省級儲備糧動用指令的實施,應當給予積極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條【動用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動用指令。
第四十二條【補庫要求】 省級儲備糧動用后,原則上應在6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第五章 財務與統計
第四十三條【管理費用補貼構成、標準和調整機制】 省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輪換差價補貼、貸款利息等,由省財政部門在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糧食風險基金不足部分,列入省級財政解決。
管理費用補貼具體標準、補貼方式及其動態調整機制由省財政部門商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四條【保管費用】 保管費用原則上實行定額包干。
第四十五條【差價補貼】 輪換差價補貼采取定額包干或者財政兜底等方式。采取自主輪換方式的省級儲備糧,輪換差價補貼實行定額包干。
第四十六條【貸款利息】 貸款利息原則上按省農發行儲備糧收儲貸款利率實行據實補貼。
第四十七條【撥付依據】 省財政部門根據國庫集中支付辦法的規定,按照管理費用補貼標準和承儲數量,撥付管理費用補貼資金。
第四十八條【撥付程序】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于每年2月底前匯總承儲主體當年管理費用補貼預撥資金相關資料后上報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收齊相關資料后,原則上25個工作日內預撥管理費用補貼資金。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于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將上一年度省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結算資料上報省財政部門、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需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的,原則上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報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收齊相關資料后,原則上25個工作日內結算管理費用補貼資金。
第四十九條【質檢費用】 屬于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委托檢驗的質量檢驗費用由省財政部門按規定安排。
第五十條【貸款管理】 省級儲備糧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承貸的承儲主體,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立賬戶,并接受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非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承貸、或未使用貸款的承儲主體,應當建立相對穩定的銀行賬戶專門用于省級儲備糧相關資金管理,并接受相應監管。
第五十一條【入庫成本】 省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按交易實際成交價格確定,未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不得更改。
第五十二條【保管損耗】 省級儲備糧的保管自然損耗定額,參照中央儲備糧執行。建立省級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具體辦法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并征求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和省農發行的意見制定。
第五十三條【臺賬制度】 承儲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臺賬制度。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定期統計、分析省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及省農發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考核和監督檢查職權】 省發展改革部門牽頭對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開展省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動用等運營管理情況以及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主體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主體檢查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省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指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省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發現問題處理】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主體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承儲主體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取消其承儲計劃。
第五十六條【監督檢查記錄】 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七條【承儲主體配合檢查義務】 省級儲備糧承儲主體對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和省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給予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省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五十八條【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檢查職責】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及省農發行,并抄報省發展改革部門。
第五十九條【信貸監管】 省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規定,加強對省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每季度向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和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反饋庫貸掛鉤情況。承儲主體對省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給予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相關部門違規行為處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省級儲備糧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違規行為處理】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必要時上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下達的省級儲備糧管理行政指令、省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指令的;
(二)選擇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代儲省級儲備糧的;
(三)發現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省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按照規定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省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六十二條【承儲主體違規行為處理】 承儲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成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組織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相應取消其承儲計劃,按規定給予失信懲戒;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時完成收儲、輪換任務,或入庫的省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對省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省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發現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并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省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或者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六十三條【承儲主體違規行為處理】 承儲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成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組織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依法給予相應罰款等處理,相應取消其承儲計劃,按規定給予失信懲戒;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省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省級儲備糧品種、變更省級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四)造成省級儲備糧重度不宜存、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指令的;
(六)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的;
(七)利用省級儲備糧或者其貸款資金從事與省級儲備糧無關的經營活動,或者以省級儲備糧用于辦理抵質押貸款、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的。
(八)其他嚴重危害省級儲備糧安全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承儲主體違規行為處理】 承儲主體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省級儲備糧貸款和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組織限期整改,并責令退回騙取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和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給予相應罰款等處理,相應取消其承儲計劃,按規定給予失信懲戒;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承儲主體違規行為處理】 承儲主體未對儲備運營業務與企業商業經營實行分離的,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成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組織限期改正。造成省級儲備糧損失的,由其承擔賠償責任,取消其承儲計劃,按規定給予失信懲戒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代儲主體因自身原因,提前退出省級儲備糧代儲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承儲主體違規行為處理】 承儲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糧貸款或者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省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沒收違法所得,依法給予相應罰款等處理,按規定給予失信懲戒;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相關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和省農發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政務處分。
第六十八條【破壞行為的處罰】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省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省級儲備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人員處分依據】 本辦法規定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政務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對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承儲主體、省農發行工作人員的處分,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條【社會責任儲備及商業庫存規定】 省級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按規定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儲備,并執行特定情況下商業庫存量規定。社會責任儲備及特定情況下商業庫存量,與所承擔的省級儲備糧任務不重復計算。
第七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各市、縣(區)地方儲備糧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起草說明
2020年11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提出2021年8月底前完成《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86號,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的重點工作任務。省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作為牽頭起草單位,會同省財政廳、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等單位,經多次調研、廣泛征求意見、集中會商修改,并經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形成《辦法》修訂送審稿。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近年來,《民法典》、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陸續施行,原《辦法》中一些條文已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亟需修訂。同時,國家糧食和儲備局陸續出臺了儲備糧倉儲、質量等方面管理的規章制度,需要據此對《辦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以適應新的管理規范。
二是適應省級儲備糧管理新形勢的要求。中央相關文件對進一步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新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的相關貫徹落實措施,需要在《辦法》中體現出來。同時,2016年完成增儲以來,省級儲備糧開展了自主輪換、異地儲備,引入多元主體參與等探索,原《辦法》沒有相關規范,已難以適用。
三是適應推進“放管服”改革需要。原《辦法》中設定的行政許可“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已經省政府批準取消,對代儲的準入和管理采取更具開放性的措施,需要對《辦法》相關規定進行修訂調整。
二、修訂過程
2020年8月、2021年1月和3月,省糧食和儲備局先后3次就《辦法》修訂征求各地和相關部門、單位意見。先后在廣州、梅州、湛江組織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會同省財政廳、省農發行、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進行集中會商修改,并聯合開展省內外調研。同時,經公開征求意見、法律顧問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充分吸收修改意見,結合省級儲備糧管理實際修改完善,形成《辦法》的送審稿。送審稿于5月18日經省糧食和儲備局局務會審議通過,6月4日經省發展改革委委務會審議通過。
三、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后的辦法共8章71條,新增16條,刪除6條,修改54條。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對章節和相關表述進行優化和更新。將原“省級儲備糧的收儲管理”一章的部分內容與“省級儲備糧的銷售與輪換”一章合并為“收儲、銷售與輪換”一章,單設“儲存”一章。各章名稱進行了簡化。原《辦法》中涉及的相關部門名稱根據機構改革后名稱進行了更新。總則中增加了“節糧減損”的相關條文表述,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節約糧食、減少浪費相關精神。
二是刪除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行政許可事項已經省政府批準取消,原《辦法》第十七條關于企業代儲資格認定及相關辦法制定職責的規定全部刪除,同時,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原涉及取消代儲資格的處罰內容也相應刪除。
三是完善省級儲備糧收儲和輪換管理制度。針對代儲、省外異地儲存等多種承儲方式及自主輪換方式,完善省級儲備糧收儲、輪換管理相關程序和管理要求。如,增加第十四條明確了收儲確認的程序,增加第十七、十八、十九條明確了關于輪換的具體規定。參照中央儲備糧調整優化省級儲備糧輪換架空期的規定。從原規定的3個月調整為4個月,并經相關部門批準最長可延至6個月。增加了第二十四條關于省外異地儲存的總體要求等。
四是完善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庫與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管理的直屬企業承儲省級儲備糧的管理方式。修改完善原《辦法》中關于承儲主體的表述,明確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的承儲方式,從過去介于直接承儲和代儲之間的管理模式,明確為參照省直屬庫的直接承儲管理模式。
五是細化省級儲備糧儲存保管要求。明確省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的具體要求(第三十一條),細化儲存期間質量管理要求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第二十九條)。增加第三十六條,對承儲主體信息化建設等提出明確要求。
六是進一步細化省級儲備糧動用管理。與今年修訂印發的《廣東省糧食應急預案》銜接,明確動用條件,同時,在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了對承儲主體預案建設和演練的要求。按照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動用方案提出部門增加省發展改革委。增加第四十二條,對省級儲備糧應急動用后的補庫時限提出明確要求。
七是強化省級儲備糧管理監管措施。明確承儲主體安全儲糧和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強化省級儲備糧承儲主體責任,對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儲存、銷售、動用、運輸等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規定,加大對相關主體和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問責力度,增加失信懲戒手段。
相關附件
附件1 修訂草案送審稿.docx
附件2 起草說明.docx
日期:202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