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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0 湖州檢察發布微信號707
核心提示: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重要指示精神,湖州市檢察機關重拳出擊,依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重要指示精神,湖州市檢察機關重拳出擊,依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等一系列涉食品安全犯罪,守護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湖州市檢察院推出“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展播”特別專題,發布一批涉及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公益訴訟保護消費者權益等專題的典型案事例,敬請期待。
 
  案例4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吳興區檢察院在開展疫情防控食品安全專項監督活動中發現,一家早餐店的經營者和一家火鍋店的經營者,均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在刑滿后卻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存在危害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可能。
 
  發現上述線索后,吳興區檢察院立即成立公益訴訟專案組,一方面梳理近五年來本地區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員名單共計52人,并通過核查主管部門查詢系統,最終確定涉刑人員經營的8家餐飲店仍顯示登記在冊。另一方面線下同步開展實地走訪,排查本地區餐飲店570余家,發現疑似問題餐飲店18家。在全面履職基礎上,向相關職能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收到檢察建議后,相關職能部門迅速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對全區餐飲行業進行摸底排查,分階段整治提升,及時查處違法餐飲商戶。同時,吳興區檢察院為保障轄區內食品安全穩定,會同該部門簽署《關于建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從業資格查詢工作機制的意見》,落實食品安全犯罪信息 “雙向移送查詢”措施,形成監管合力,給食品從業者“戴上緊箍咒”,依托機制建設鞏固推動治理成果常態長效化。
 
  本案中的上述食品經營者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卻在刑滿后繼續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違反了法律關于“食品從業禁止”的規定,侵害了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存在極大的食品安全隱患。
 
  相關部門未及時對違反“食品從業禁止”的行為予以處置,存在怠于履職情形,檢察機關通過履行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督促相關部門積極履職,織密食品安全保護網,助推社會治理現代化。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督促有關積極履職,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人員刑滿后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行為予以處置,并建立長效機制,織密食品安全保護網,助推社會治理現代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日期:2021-07-20
 
行業: 認證體系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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