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扎實推進“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渭南市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群眾急難愁盼的民生領域,在全市組織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嚴厲打擊9類民生領域違法行為。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快準嚴”理念,加大執法力度,精準重拳出擊,嚴厲查辦了一批關系群眾切實利益的違法案件,有效防范化解市場風險,有效震懾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F將全市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開展以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姜案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市食品流通市場產品質量安全,華陰市市場監管局對轄區食品流通企業進行流通食品進行巡查中,發現轄區東濤蔬菜店銷售的生姜存在質量風險,執法人員按照抽檢程序進行了抽檢,經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顯示該批生姜中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企業收到檢驗書后提出重新復檢的要求。華陰市市場監管局按照食品抽檢復檢有關程序,委托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進行了復檢,復檢結論仍為不合格。
該經營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餐飲經營案
為了進一步確保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執法人員在渭南市臨渭區信達美食街巡查發現,千里香香餛飩店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餐飲經營活動。執法人員立即采取有關措施。
該經營戶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行為。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三、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為了進一步確保城鄉結合部餐飲環節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對蒲城縣永豐鎮石馬長樂飯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場所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構成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為。
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結合違法事實和情節,執法人員責令該經營戶立即停止經營行為,并按照規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未執行非冷鏈車輛運輸進口冷鏈食品案
為了進一步確保人民群眾飲食安全,按照中省市疫情防控工作有關要求,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進口冷凍食品過程中,發現合陽縣壹號燒烤城于2021年3月2日從西安市大興西路方欣國際冷鮮城1-100號陜西創匯水產購進西班牙聚亞肉聯廠生產的商品編號為0206490000凍豬腎2件,每件進價110元,貨值220元。經對當事人詢問運輸過程,當事人稱是由陜AX※07冷鏈車輛運至合陽縣四季宴會廳門口,店內采購員行※※駕駛電動三輪車取回,車輛及貨物未進行消殺等。執法人員于3月3日,向該店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合市監責令字(2021)012號),要求當事人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要求運輸儲存食品。2021年3月15日對該店責令改正情況進行復查,發現該店再次于2021年3月8日從合陽縣四季宴會廳門口陜AX5307冷鏈車輛上,由店內采購員行※※駕駛電動三輪車取回從西安市大興西路方欣國際冷鮮城1-100號陜西創匯水產購進的西班牙聚亞肉聯廠生產的商品編號為0206490000凍豬腎 3件,每件進價110元,貨值330元,車輛及貨物仍未進行消殺等。
該經營戶未按照陜西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冷鏈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陜肺炎辦發[2020]130號)規定,擅自使用非冷鏈車輛運輸進口冷鏈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之規定,構成運輸冷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五、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案
為了進一步確保流通領域食品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對大荔縣親戚超市進行日常監督檢查,隨機抽取貨架上鄖騰砂鍋面、仟屺油豆皮,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供貨者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現場查當事人采購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執法人員對其給予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改正。6月16日,執法人員對其企業復查中,執法人員隨機抽取貨架上的金太陽花椒粉、大名府小磨香油,當事人仍無法提供供貨者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查當事人存在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執法人員下發了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但經營戶仍未改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執法人員按照程序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六、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為了進一步確保餐飲環節食品市場安全,5月10日,潼關縣市管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本轄區一家老李手搟粉加工店成品倉庫中的成品食品“老李手工拉皮”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5月11日。經現場核查: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為2021年5月11日的“老李手工拉皮”共計200包,存在食品質量及不安全隱患。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依據《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七、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案
為了進一步確保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執法人員依法對富平縣秋遠柿子種植專業合作社加工場所依法進行檢查,經檢查發現:其正在包裝的9袋柿餅,其外包裝標識的內容無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無生產許可證編號事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八項的規定,執法人員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八、未按規定貯存要求存儲食品及原料違法案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市食品加工企業食品安全監管,2月7日,執法人員對臨渭區美味心岸烘焙房巡查中發現,該經營戶庫房存放的食品及原料儲存的物品未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執法人員下發了責令改正,給予警告。3月30日,執法人員中巡查檢查時,仍發現該企業還存在干酪等物品未按標示儲存溫度進行存儲違法行為。
該經營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屬未按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經責令改正被警告后拒不改正行為。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九、未按規定要求留存食品樣品案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市各級幼兒園以及委托機構食品安全監管。3月2日,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白水縣堯禾鎮支肥幼兒園對園區餐飲環節未按要求留存食品樣的違法事實,執法人員當即對相對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3月12日,執法人員再次對其幼兒園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問題仍存在未按要求留樣的行為問題。
該幼兒園未按要求留樣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應當對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柜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依據第五十六條有關規定,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按要求留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十、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黃豆芽案
為了進一步確保全市食品流通市場監管,4月6日,執法人員對澄城縣李※※豆類制品批發部銷售的黃豆芽進行年度監督性抽檢,經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其銷售的黃豆芽含有6-芐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2015年第11號《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要求。
當事人因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豆芽2020年11月已被行政罰款過一次,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再次受過行政處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情節嚴重情形;當事人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黃豆芽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規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吊銷其食品經營許可證。
日期:2021-08-02
一、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姜案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市食品流通市場產品質量安全,華陰市市場監管局對轄區食品流通企業進行流通食品進行巡查中,發現轄區東濤蔬菜店銷售的生姜存在質量風險,執法人員按照抽檢程序進行了抽檢,經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顯示該批生姜中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企業收到檢驗書后提出重新復檢的要求。華陰市市場監管局按照食品抽檢復檢有關程序,委托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進行了復檢,復檢結論仍為不合格。
該經營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餐飲經營案
為了進一步確保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執法人員在渭南市臨渭區信達美食街巡查發現,千里香香餛飩店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餐飲經營活動。執法人員立即采取有關措施。
該經營戶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屬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行為。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三、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為了進一步確保城鄉結合部餐飲環節食品安全,執法人員對蒲城縣永豐鎮石馬長樂飯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場所從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構成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為。
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結合違法事實和情節,執法人員責令該經營戶立即停止經營行為,并按照規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四、未執行非冷鏈車輛運輸進口冷鏈食品案
為了進一步確保人民群眾飲食安全,按照中省市疫情防控工作有關要求,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進口冷凍食品過程中,發現合陽縣壹號燒烤城于2021年3月2日從西安市大興西路方欣國際冷鮮城1-100號陜西創匯水產購進西班牙聚亞肉聯廠生產的商品編號為0206490000凍豬腎2件,每件進價110元,貨值220元。經對當事人詢問運輸過程,當事人稱是由陜AX※07冷鏈車輛運至合陽縣四季宴會廳門口,店內采購員行※※駕駛電動三輪車取回,車輛及貨物未進行消殺等。執法人員于3月3日,向該店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合市監責令字(2021)012號),要求當事人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要求運輸儲存食品。2021年3月15日對該店責令改正情況進行復查,發現該店再次于2021年3月8日從合陽縣四季宴會廳門口陜AX5307冷鏈車輛上,由店內采購員行※※駕駛電動三輪車取回從西安市大興西路方欣國際冷鮮城1-100號陜西創匯水產購進的西班牙聚亞肉聯廠生產的商品編號為0206490000凍豬腎 3件,每件進價110元,貨值330元,車輛及貨物仍未進行消殺等。
該經營戶未按照陜西省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冷鏈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陜肺炎辦發[2020]130號)規定,擅自使用非冷鏈車輛運輸進口冷鏈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之規定,構成運輸冷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五、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案
為了進一步確保流通領域食品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對大荔縣親戚超市進行日常監督檢查,隨機抽取貨架上鄖騰砂鍋面、仟屺油豆皮,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供貨者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現場查當事人采購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執法人員對其給予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改正。6月16日,執法人員對其企業復查中,執法人員隨機抽取貨架上的金太陽花椒粉、大名府小磨香油,當事人仍無法提供供貨者許可證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查當事人存在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作為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執法人員下發了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后,但經營戶仍未改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執法人員按照程序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六、生產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為了進一步確保餐飲環節食品市場安全,5月10日,潼關縣市管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本轄區一家老李手搟粉加工店成品倉庫中的成品食品“老李手工拉皮”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5月11日。經現場核查: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為2021年5月11日的“老李手工拉皮”共計200包,存在食品質量及不安全隱患。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依據《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七、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案
為了進一步確保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執法人員依法對富平縣秋遠柿子種植專業合作社加工場所依法進行檢查,經檢查發現:其正在包裝的9袋柿餅,其外包裝標識的內容無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無生產許可證編號事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八項的規定,執法人員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八、未按規定貯存要求存儲食品及原料違法案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市食品加工企業食品安全監管,2月7日,執法人員對臨渭區美味心岸烘焙房巡查中發現,該經營戶庫房存放的食品及原料儲存的物品未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執法人員下發了責令改正,給予警告。3月30日,執法人員中巡查檢查時,仍發現該企業還存在干酪等物品未按標示儲存溫度進行存儲違法行為。
該經營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屬未按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經責令改正被警告后拒不改正行為。執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九、未按規定要求留存食品樣品案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市各級幼兒園以及委托機構食品安全監管。3月2日,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發現,白水縣堯禾鎮支肥幼兒園對園區餐飲環節未按要求留存食品樣的違法事實,執法人員當即對相對人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3月12日,執法人員再次對其幼兒園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問題仍存在未按要求留樣的行為問題。
該幼兒園未按要求留樣的行為違反了《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中小學、幼兒園食堂應當對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種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應當滿足檢驗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留樣食品應當由專柜冷藏保存48小時以上。“依據第五十六條有關規定,學校食堂(或者供餐單位)未按要求留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執法人員按照規定程序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十、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黃豆芽案
為了進一步確保全市食品流通市場監管,4月6日,執法人員對澄城縣李※※豆類制品批發部銷售的黃豆芽進行年度監督性抽檢,經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其銷售的黃豆芽含有6-芐基腺嘌呤(6-BA),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告2015年第11號《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要求。
當事人因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豆芽2020年11月已被行政罰款過一次,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再次受過行政處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情節嚴重情形;當事人銷售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黃豆芽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規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吊銷其食品經營許可證。
日期: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