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發改委(發改局、糧食局):
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根據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公室關于認真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糧辦糧﹝2021﹞100號)精神,現就做好糧食企業備案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許可改為備案
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糧食部門)備案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負責人、聯系方式、通訊地址、收購區域、資金籌措能力、糧食倉儲設施、檢化驗設備儀器(含必要的糧食質量安全項目檢驗能力)和人員隊伍等情況。在省內注冊的糧食收購企業應當首先在企業所在地備案。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在收購活動開始前或收購活動開始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部門備案;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于變更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變更情況;備案后3年未開展糧食收購活動的,應當重新備案。
二、優化備案管理流程
縣級糧食部門負責本轄區糧食收購企業的備案工作,遵循公開透明、靈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則,主動向社會公開備案方式、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督促指導有關企業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收購地未設縣級糧食部門的,由設區市糧食部門受理。
糧食收購企業辦理備案時,填報《湖北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變更)表》(附件1,以下簡稱《備案表》),通過現場、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湖北省政務服務網等網上提報等方式進行。現場辦理備案的,《備案表》填寫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接收,接收即為備案,填寫備案編號(備案編號具體編碼方法見附件2),并蓋章;《備案表》填寫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備案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加強服務指導。通過其他方式接收《備案表》的,在收到《備案表》的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企業所在地備案部門應當通過線上線下推送等方式,及時向該企業申請的省內其他收購地縣級糧食部門共享備案信息,糧食收購企業可不再向上述收購地的縣級糧食部門進行備案。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仍通過國家糧油統計信息系統上報收購進度等情況,同時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跨省收購糧食的,應當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企業所在地的縣級糧食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糧食收購企業從事收購、運輸、儲存、銷售等活動應當遵守《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方式,對糧食收購企業是否按規定辦理備案、備案信息是否真實、備案信息變更后是否及時更新等加強監管,對糧食收購企業從事收購、運輸、儲存、銷售等活動加強監管。
縣級糧食部門應當定期公開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情況,方便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定期將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情況上報市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州匯總后定期上報省糧食局。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糧食收購企業信用檔案,將糧食收購企業辦理備案、落實定期報告制度等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四、確保備案管理落地見效
各地要不折不扣落實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相關規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變相搞許可,不得以備案之名行審批之實。要加強與政務管理部門的溝通銜接,調整優化業務流程,修訂完善工作規則和服務指南,確保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落地見效。
附件:1. 湖北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變更)表.doc
2. 備案編號說明.doc
湖北省糧食局
2021年7月21日
日期:2021-08-12
為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根據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40號)《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辦公室關于認真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糧辦糧﹝2021﹞100號)精神,現就做好糧食企業備案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許可改為備案
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糧食部門)備案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負責人、聯系方式、通訊地址、收購區域、資金籌措能力、糧食倉儲設施、檢化驗設備儀器(含必要的糧食質量安全項目檢驗能力)和人員隊伍等情況。在省內注冊的糧食收購企業應當首先在企業所在地備案。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在收購活動開始前或收購活動開始后的1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部門備案;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于變更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變更情況;備案后3年未開展糧食收購活動的,應當重新備案。
二、優化備案管理流程
縣級糧食部門負責本轄區糧食收購企業的備案工作,遵循公開透明、靈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則,主動向社會公開備案方式、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督促指導有關企業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收購地未設縣級糧食部門的,由設區市糧食部門受理。
糧食收購企業辦理備案時,填報《湖北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變更)表》(附件1,以下簡稱《備案表》),通過現場、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湖北省政務服務網等網上提報等方式進行。現場辦理備案的,《備案表》填寫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接收,接收即為備案,填寫備案編號(備案編號具體編碼方法見附件2),并蓋章;《備案表》填寫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備案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加強服務指導。通過其他方式接收《備案表》的,在收到《備案表》的1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企業所在地備案部門應當通過線上線下推送等方式,及時向該企業申請的省內其他收購地縣級糧食部門共享備案信息,糧食收購企業可不再向上述收購地的縣級糧食部門進行備案。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仍通過國家糧油統計信息系統上報收購進度等情況,同時向收購地的縣級糧食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跨省收購糧食的,應當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企業所在地的縣級糧食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糧食收購企業從事收購、運輸、儲存、銷售等活動應當遵守《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等方式,對糧食收購企業是否按規定辦理備案、備案信息是否真實、備案信息變更后是否及時更新等加強監管,對糧食收購企業從事收購、運輸、儲存、銷售等活動加強監管。
縣級糧食部門應當定期公開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情況,方便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定期將糧食收購企業備案情況上報市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州匯總后定期上報省糧食局。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糧食收購企業信用檔案,將糧食收購企業辦理備案、落實定期報告制度等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并依法向社會公示。
四、確保備案管理落地見效
各地要不折不扣落實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相關規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變相搞許可,不得以備案之名行審批之實。要加強與政務管理部門的溝通銜接,調整優化業務流程,修訂完善工作規則和服務指南,確保糧食收購企業備案管理落地見效。
附件:1. 湖北省糧食收購企業備案(變更)表.doc
2. 備案編號說明.doc
湖北省糧食局
2021年7月21日
日期: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