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組織的2021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市2個批次食品不合格:膠州市南關宏大調味品廠生產的“花生醬”(生產日期分別為2020-11-13、2020-11-23),抽樣單編號:GC21370000435732493、GC21370000435732494。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前期處置情況。
2021年6月7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向膠州市南關宏大調味品廠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二、調查處置情況。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被抽檢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銷售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膠州市南關宏大調味品廠2020-11-13、2020-11-23分別生產“花生醬”200瓶。涉案貨值金額2000元,違法所得18元。膠州市南關宏大調味品廠生產不符合明示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19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8元。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2021〕04023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膠州市南關宏大調味品廠主動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當事人已完成整改。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日期:2021-08-17
一、前期處置情況。
2021年6月7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向膠州市南關宏大調味品廠送達檢驗報告,立即啟動了核查處置工作,開展了現場檢查。
二、調查處置情況。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被抽檢產品。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銷售等進行了證據固定,并立案開展調查工作。膠州市南關宏大調味品廠2020-11-13、2020-11-23分別生產“花生醬”200瓶。涉案貨值金額2000元,違法所得18元。膠州市南關宏大調味品廠生產不符合明示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19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8元。處罰決定書文號:青市監處〔2021〕04023號。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膠州市南關宏大調味品廠主動進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進行整改。目前,當事人已完成整改。
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日期: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