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銷售假“牛欄山”?信豐一男子被判刑

   2021-09-10 信豐法院之窗微信號382
核心提示:近日,信豐法院審結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經審理查明,為謀取更大利益,自2020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通過網絡或電話聯系等方式,以明顯低于市場批發價的價格從北京等地購入牛欄山42°、52°等系列白酒后,通過貼標方式提高仿偽度。……(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三兩老友相聚
 
  吃點小菜,喝點小酒
 
  哪曾想,一不小心
 
  喝到假酒,那多難受
 
  近日,信豐法院審結一起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
 
  經審理查明,為謀取更大利益,自2020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通過網絡或電話聯系等方式,以明顯低于市場批發價的價格從北京等地購入牛欄山42°、52°等系列白酒后,通過貼標方式提高仿偽度。
 
  并以明顯低于市場零售價價格將該牛欄山陳釀白酒銷售給下線楊某、劉某、王某等人,共銷售前述牛欄山白酒 1100余箱,銷售金額7萬余元。
 
  2021年1月21日,信豐縣公安局民警在該房屋扣押了牛欄山白酒25件箱、手機一部。經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鑒定,上述白酒非北京順鑫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牛欄山酒廠生產的產品。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親友代被告人王某向信豐縣人民檢察院退繳涉案贓款人民幣7萬余元。
 
  依法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歸案后,被告人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退繳了涉案贓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合以上,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二、信豐縣人民檢察院收繳的涉案贓款7萬余元予以沒收,由收繳機關上繳國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相關立案標準,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或是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15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溫馨提醒
 
未經注冊商標人同意,制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酒類,達到一定銷售金額便會觸犯法律,害人終害己,勸君慎行。另一方面,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酒類商品時,在認準注冊商標及防偽標識的同時,盡量選擇正規渠道購買,切莫因為貪圖便宜,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損害了自己和親友健康。 


日期:2021-09-10
 
地區: 北京
行業: 酒業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