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市場監管系統結合“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大力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緊盯銷售藥殘超標畜產品和水產品、未經檢驗檢疫或檢出“瘦肉精”的肉類,宣稱減肥和降糖降壓降脂等功能的食品中添加藥品,生產銷售“偷工減料”劣質鋼筋、線纜,生產銷售劣質兒童玩具,中介機構“亂收費”,翻新“黑氣瓶”,生產銷售“山寨”酒水飲料、節令食品,發布“神醫”“神藥”等虛假廣告,校外培訓機構發布違法廣告、虛假宣傳、價格違法等重點民生領域違法行為,持續加大打擊力度,查處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現將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一、盧萍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豬手凍品案
2021年3月26日,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凍庫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盧萍在該庫房內存放有待銷售的7件豬手凍品(10公斤/件),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凍品的檢驗檢疫證明文件及相關票據。經查,該批凍品系當事人從一李姓商販處購進,貨值金額1470元。涉案豬手凍品包裝上未見廠址廠名等中文標識,交易過程中賣方未向當事人出示任何經營資質,也未提供該批貨品的檢驗檢疫手續,購進時已經明確是未經檢驗檢疫的“水貨”。案發時,當事人購進的上述7件未經檢驗檢疫的豬手凍品還未對外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7件未經檢驗檢疫豬手凍品、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墊江縣天天福食品經營部銷售檢出禁用獸藥的肉類制品案
2021年4月15日,墊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抽樣工作中,依法對墊江縣天天福食品經營部經營的雞腿(雞肉)進行抽樣,經送檢驗機構檢驗,抽檢樣品的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月26日,以10.67元/ kg(160元/件)的價格,從供貨商墊江縣黃某冷凍食品經營部處,共購進5件雞腿(雞肉),購進金額共計800元。購回后,以11.96元/ kg的價格對外銷售,共獲利97元。
呋喃西林代謝物屬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長期攝入會引起各種疾病,對人體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墊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97元、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劉斌樺、劉美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8月19日,重慶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樺醫堂生物科技(重慶)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銷售含有“鹽酸西布曲明”的減肥食品。執法人員隨即對舉報人提交的所購減肥食品“AWESOME(Handmade with love)”進行抽樣送檢,結果檢出鹽酸西布曲明。2020年9月30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立案調查,并分別將案件線索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檢察院。因樺醫堂生物科技(重慶)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劉美和監事劉斌樺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重慶高新區公安分局對兩名當事人刑事立案偵查。經查明:2020年5月以來,劉斌樺、劉美通過淘寶店鋪“LOYMILRES護膚品牌店”、直播帶貨、建立微信客戶群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銷售含有鹽酸西布曲明的減肥糖片“AWESOME”,銷售金額共計11269元。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從劉斌樺、劉美處提取涉案減肥糖片“AWESOME”21袋(顆)、從購買者鄒文丹處提取減肥糖片“AWESOME(handmadewithlove)”20袋,上述產品均檢出鹽酸西布曲明成分。
2021年5月11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斌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劉美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查扣在案的含有鹽酸西布曲明的減肥糖片、作案工具聯想臺式電腦一臺依法予以沒收。
鑒于劉斌樺、劉美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銷售金額1萬余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處罰到人”的規定。2021年6月25日,重慶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劉斌樺、劉美作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十、萬盛經開區盛金煙酒茶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1年5月28日,萬盛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萬盛經開區盛金煙酒茶商行經營場所的檢查中發現,其儲物間內有“貴州茅臺酒”“五糧液”“劍南春”“國窖1573”等四種待售的知名白酒,其中,“貴州茅臺酒”6瓶,“五糧液”5瓶,“劍南春”12瓶,“國窖1573”12瓶。這四種白酒商品上的商標標識與商標權利人《商標注冊證》上注冊的商標的文字、圖案造型、英文字母完全一致。但經商標權利人的工作人員鑒定,上述四種白酒并不是商標權利人生產或委托生產,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稱涉案白酒是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間從私人手中以現金方式回收而來,收購價格分別為“貴州茅臺酒”1500元/瓶、“五糧液”600元/瓶、“劍南春”300元/瓶,“國窖1573”600元/瓶,一直放置于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儲物間內待售,但均未銷售出去。經進一步調查,認定涉案物品貨值金額共計39037.04元。
當事人作為白酒經營者,應當從正規合法的渠道購進商品并收集供貨商的資質材料,確保自身銷售的商品來源合法且為正品,而當事人從私人手中以較低的價格回收知名白酒,未對回收商品的真偽進行鑒別,在明知其商品真偽存疑的情況下仍用于銷售。其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萬盛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出沒收涉案侵權商品、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一、墊江縣康和食品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2021年6月21日,墊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墊江縣康和食品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者以發放雞蛋等禮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其經營場所聽課,以會議營銷的方式向老年人宣傳、銷售其經營的普康元膠囊和康江牌維固膠囊。當事人在經營現場使用電腦播放視頻和口頭講解兩種方式進行宣傳, 宣稱該兩種保健食品具備“針對各種慢性病”和“體驗上3-5天,就會有奇妙的改變,心肝脾肺腎,肝膽大小腸,從頭到腳,從里到外”等功能。調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上述兩款產品屬于保健食品,普康元膠囊的保健功能為增強免疫力,康江牌維固膠囊的保健功能為增加骨密度。其宣傳的“針對各種慢性病”和改善“心肝脾肺腎,肝膽大小腸”超出批準的保健功能,屬于虛假內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墊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1-09-18
一、盧萍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豬手凍品案
2021年3月26日,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凍庫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盧萍在該庫房內存放有待銷售的7件豬手凍品(10公斤/件),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凍品的檢驗檢疫證明文件及相關票據。經查,該批凍品系當事人從一李姓商販處購進,貨值金額1470元。涉案豬手凍品包裝上未見廠址廠名等中文標識,交易過程中賣方未向當事人出示任何經營資質,也未提供該批貨品的檢驗檢疫手續,購進時已經明確是未經檢驗檢疫的“水貨”。案發時,當事人購進的上述7件未經檢驗檢疫的豬手凍品還未對外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大渡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7件未經檢驗檢疫豬手凍品、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墊江縣天天福食品經營部銷售檢出禁用獸藥的肉類制品案
2021年4月15日,墊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抽樣工作中,依法對墊江縣天天福食品經營部經營的雞腿(雞肉)進行抽樣,經送檢驗機構檢驗,抽檢樣品的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月26日,以10.67元/ kg(160元/件)的價格,從供貨商墊江縣黃某冷凍食品經營部處,共購進5件雞腿(雞肉),購進金額共計800元。購回后,以11.96元/ kg的價格對外銷售,共獲利97元。
呋喃西林代謝物屬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長期攝入會引起各種疾病,對人體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墊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97元、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劉斌樺、劉美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8月19日,重慶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樺醫堂生物科技(重慶)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銷售含有“鹽酸西布曲明”的減肥食品。執法人員隨即對舉報人提交的所購減肥食品“AWESOME(Handmade with love)”進行抽樣送檢,結果檢出鹽酸西布曲明。2020年9月30日,高新區市場監管局開展立案調查,并分別將案件線索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檢察院。因樺醫堂生物科技(重慶)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劉美和監事劉斌樺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重慶高新區公安分局對兩名當事人刑事立案偵查。經查明:2020年5月以來,劉斌樺、劉美通過淘寶店鋪“LOYMILRES護膚品牌店”、直播帶貨、建立微信客戶群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銷售含有鹽酸西布曲明的減肥糖片“AWESOME”,銷售金額共計11269元。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從劉斌樺、劉美處提取涉案減肥糖片“AWESOME”21袋(顆)、從購買者鄒文丹處提取減肥糖片“AWESOME(handmadewithlove)”20袋,上述產品均檢出鹽酸西布曲明成分。
2021年5月11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斌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人劉美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查扣在案的含有鹽酸西布曲明的減肥糖片、作案工具聯想臺式電腦一臺依法予以沒收。
鑒于劉斌樺、劉美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銷售金額1萬余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處罰到人”的規定。2021年6月25日,重慶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劉斌樺、劉美作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十、萬盛經開區盛金煙酒茶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1年5月28日,萬盛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萬盛經開區盛金煙酒茶商行經營場所的檢查中發現,其儲物間內有“貴州茅臺酒”“五糧液”“劍南春”“國窖1573”等四種待售的知名白酒,其中,“貴州茅臺酒”6瓶,“五糧液”5瓶,“劍南春”12瓶,“國窖1573”12瓶。這四種白酒商品上的商標標識與商標權利人《商標注冊證》上注冊的商標的文字、圖案造型、英文字母完全一致。但經商標權利人的工作人員鑒定,上述四種白酒并不是商標權利人生產或委托生產,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稱涉案白酒是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間從私人手中以現金方式回收而來,收購價格分別為“貴州茅臺酒”1500元/瓶、“五糧液”600元/瓶、“劍南春”300元/瓶,“國窖1573”600元/瓶,一直放置于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儲物間內待售,但均未銷售出去。經進一步調查,認定涉案物品貨值金額共計39037.04元。
當事人作為白酒經營者,應當從正規合法的渠道購進商品并收集供貨商的資質材料,確保自身銷售的商品來源合法且為正品,而當事人從私人手中以較低的價格回收知名白酒,未對回收商品的真偽進行鑒別,在明知其商品真偽存疑的情況下仍用于銷售。其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萬盛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出沒收涉案侵權商品、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一、墊江縣康和食品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2021年6月21日,墊江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墊江縣康和食品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者以發放雞蛋等禮品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其經營場所聽課,以會議營銷的方式向老年人宣傳、銷售其經營的普康元膠囊和康江牌維固膠囊。當事人在經營現場使用電腦播放視頻和口頭講解兩種方式進行宣傳, 宣稱該兩種保健食品具備“針對各種慢性病”和“體驗上3-5天,就會有奇妙的改變,心肝脾肺腎,肝膽大小腸,從頭到腳,從里到外”等功能。調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上述兩款產品屬于保健食品,普康元膠囊的保健功能為增強免疫力,康江牌維固膠囊的保健功能為增加骨密度。其宣傳的“針對各種慢性病”和改善“心肝脾肺腎,肝膽大小腸”超出批準的保健功能,屬于虛假內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墊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