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開展的2021年本級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中,涉及我市涪陵區1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這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湖南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抽檢的曾小明(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茄子(抽樣單編號:PJ21000000004430486),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
重慶市涪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了不合格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至2021年7月16日執法人員檢查時,當事人于2021年6月2日購進的20kg“茄子”已銷售完畢(含抽檢2.8kg)。該批次“茄子”于重慶雙福國際農貿市場陳家其處購進。當事人未查驗該批次“茄子”的產地證明和合格證明文件,也未索要相關票據,購進價格無法查證,銷售價格為6元/公斤,貨值金額120元。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對檢驗結果提出復檢申請。
重慶市涪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導當事人進一步完善并落實本單位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杜絕購進和銷售質量不合格食品。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涪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重慶市涪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該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警告;2、罰款5000元(金額大寫:伍仟圓整)。
日期:2021-10-19
一、抽檢基本情況
湖南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抽檢的曾小明(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茄子(抽樣單編號:PJ21000000004430486),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
重慶市涪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了不合格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至2021年7月16日執法人員檢查時,當事人于2021年6月2日購進的20kg“茄子”已銷售完畢(含抽檢2.8kg)。該批次“茄子”于重慶雙福國際農貿市場陳家其處購進。當事人未查驗該批次“茄子”的產地證明和合格證明文件,也未索要相關票據,購進價格無法查證,銷售價格為6元/公斤,貨值金額120元。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對檢驗結果提出復檢申請。
重慶市涪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導當事人進一步完善并落實本單位索證索票、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杜絕購進和銷售質量不合格食品。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涪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重慶市涪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該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予以警告;2、罰款5000元(金額大寫:伍仟圓整)。
日期:202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