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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2021-12-08 龍巖市場監管微信號616
核心提示:今年以來,龍巖全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農獸藥殘超標食品和“山寨”酒水飲料行為,依法嚴查劣質鋼筋、線纜、兒童玩具和翻新“黑氣瓶”,大力整治“神醫”“神藥”等虛假廣告、中介機構“亂收費”現象和成品油、汽車4S店、米面制品違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校外培訓機構等市場監管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密切相關、違法性質突出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今年以來,全市市場監管部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出擊,嚴厲打擊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農獸藥殘超標食品和“山寨”酒水飲料行為,依法嚴查劣質鋼筋、線纜、兒童玩具和翻新“黑氣瓶”,大力整治“神醫”“神藥”等虛假廣告、中介機構“亂收費”現象和成品油、汽車4S店、米面制品違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校外培訓機構等市場監管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密切相關、違法性質突出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案例
 
  1.龍巖市連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龍巖市連城縣煜高烘焙面包店(經營者:余某)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1年3月31日,龍巖市連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檢查中,發現該面包店的裱花間內使用的“鑫樂芙”巧克力松露脆和“福軒”彩糖珠食品均已過期。龍巖市連城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涉嫌存在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其制作糕點的加工場所,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鑫樂芙”巧克力松露脆和“福軒”彩糖珠),且無法提供上述兩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的進貨憑證。
 
  連城縣煜高烘焙面包店未按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龍巖市連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被依法扣押的1盒“鑫樂芙”巧克力松露脆和1瓶“福軒”彩糖珠;2.處以行政罰款51000元。
 
  2、龍巖市武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建龍巖梁野聯和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農藥殘留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行為案
 
  2019年11月4日,龍巖市武平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的“芹菜”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芹菜”中農藥殘留“毒死蜱”項目的實測值為4.42mg/kg,超出食品安全標準限量中標準指標“≤0.05mg/kg”的87.4倍,當事人銷售芹菜的農藥殘留“毒死蜱” 嚴重超標。經查,2019年11月4日,當事人以6元/kg的價格購進“芹菜”10kg。爾后以11.96元/kg的價格對普通消費者銷售及向集中用餐食堂客戶配送,截止2019年12月6日現場檢查時,當事人上述批次的“芹菜”對外銷售了8.578kg,金額為119.6元,違法所得119.6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芹菜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2021年9月9日,龍巖市武平縣市場監管局決定將當事人銷售禁止銷售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3、龍巖市永定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龍巖市星湖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案
 
  2021年6月16日,龍巖市永定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龍巖市產品質量檢驗所出具《檢驗報告》(No:2021LJSPJD0458),對當事人(龍巖市星湖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銷售的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予以立案。
 
  經查,該公司于2021年5月16日生產了玉喜香辣翅根小腿4200包,成本0.95元/包。經龍巖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實測值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熟肉制品》要求。2021年5月17日,當事人售出3200包,2021年5月18日抽檢人員買走50包用于抽檢,零售價格為1元/包,抽檢賣出的玉喜香辣翅根小腿價格為1.1元/包,貨值金額共計4205元,違法所得167.5元。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玉喜香辣翅根小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2021年8月13日,龍巖市永定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生產的玉喜香辣翅根小腿950包;2.沒收違法所得167.5元;3.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50000元。
 
  二、在食品中添加違禁藥品案例龍巖市新羅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2021年5月31日,龍巖市新羅區市場監管局根據長汀縣公安局案件移送函(汀公函[2021]14號),對當事人在網上經營減肥產品構成在經營食品中添加藥品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查,2019年3月份,當事人通過“千牛”app(網店名稱為:MUA日代)在淘寶上售賣減肥產品“日本正品DS女神三部曲酵素加強版頑固型減肥丸瘦身減脂脫脂酵素粉”,2019年9月被長汀縣公安局立案偵察,經委托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進行檢驗,檢驗結果為:“日本正品DS女神三部曲酵素加強版頑固型減肥丸瘦身減脂脫脂酵素粉”中的“Step1”鑒定出含有添加藥品成份,[報告編號:(2019MJJD-0036)]鑒定意見為:送鑒復合飲料保健品中的Step1被檢出西布曲明含量為3.7*10的7次方ug/kg、麻黃堿含量為49.6ug/kg、芬氟拉明含量未檢出)。因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渠道,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共銷售上述有效日期為2022年6月的減肥產品共2盒,貨值金額520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在食品中添加藥品的行為。
 
  當事人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行為系初次違法,鑒于在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且公安機關調查認為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符合《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結合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SP-2條從輕情節的規定,2021年9月10日,龍巖市新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當事人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10萬元。2.未取得《營業執照》經營食品的行為,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7172.84元,并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2000元。
 
  三、“黑氣瓶”違法案例
 
  龍巖市連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連城縣貿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匯豪供應站擅自充裝瓶裝液化石油氣案
 
  2021年6月8日,龍巖市連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瓶裝液化石油氣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在該經營場所的2號燃氣堆放區域編號為161-755的滿瓶液化石油氣無法提供充裝記錄。經查,上述瓶裝液化石油氣是該供應站員工林某某于2021年6月6日私自利用客戶回收的氣瓶相互充裝完成。林某某共私自轉充液化石油氣1瓶,案值120元人民幣。
 
  當事人擅自利用客戶回收的氣瓶充裝液化石油氣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七)項和《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龍巖市連城縣市場監管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10100元。
 
  四、農村市場“山寨”食品違法案例


  龍巖市連城縣文宏酒業經營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貴州茅臺酒行為案
 
  2021年2月4日,龍巖市連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19瓶貴州茅臺酒的商標與中國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貴州茅臺?注冊商標相同,2021 年3月11日,當事人所銷售的上述19瓶的貴州茅臺酒,經商標所有權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鑒定[黔茅辨(鑒)第0013638號],其中有14瓶被辨認(鑒定)為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后經連城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貴州茅臺酒的經營額為49630元。
 
  當事人銷售的貴州茅臺酒在包裝及產品上使用了與“貴州茅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為侵犯該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其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所指向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2021年 4月 26 日,龍巖市連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如下處罰:1.沒收被我局扣押的貴州茅臺酒14瓶;2.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120000元。
 
  五、“神醫”“神藥”等虛假廣告違法案例


  1.龍巖市永定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福建客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廣告案
 
  根據舉報線索,2021年3月23日,龍巖市永定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福建客都大酒店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2月份開始,由廈門立建強數字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聯網上為當事人提供其經營項目的廣告宣傳,廣告內容由當事人提供,包含有“泉水屬硫磺型溫泉,泡浴后對患有動脈硬化、風濕、關節炎、慢性皮膚病、糖尿病等有一定療效,……,對于慢性疼痛、關節疾病患者、憂郁癥、風濕癥、坐骨神經痛或運動引起的損傷等,皆有不錯的療效”等宣傳內容。當事人共支付了廣告宣傳費2465元。
 
  當事人發布的提供溫泉服務的廣告不屬于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卻在廣告中宣傳溫泉具有疾病治療功能,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龍巖市永定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5000元。
 
  2、龍巖市長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長汀銘韜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互聯網上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1年2月28日,龍巖市長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福建省長汀銘韜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天貓平臺所經營的網絡店鋪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對其天貓平臺銷售的商品頁面名稱為“5斤廣西融安滑皮小金桔新鮮孕婦當季水果止咳金橘子脆皮順豐包郵”的金桔進行了 “對于感冒所引起的喉嚨疼痛、咳嗽、聲音沙啞有一定的醫療作用”的宣傳,廣告的設計及發布費用為1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構成對食品作治療功能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2021年5月25日,龍巖市長汀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相關廣告,并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1000元。
 
  六、汽車4S店市場領域違法案例


  1.龍巖市連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連城凌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案
 
  2021年7月12日,龍巖市連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連城凌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上牌、保險等收費項目及其標準,僅憑《購車預算單》所列事項予以收費,涉嫌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違法行為,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與購車人黃某某于2020年10月8日簽訂的《購車合同》及其相關材料,其中約定豐田牌2021款CVT豪華版雷凌小型轎車的車身價為118800元,在其中的《購車預算單》中,當事人列出了車身價118800元、上牌費300元、第一年保險4500元、貸款金額利息1000元等收費項目。上述收費項目及其標準,當事人未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當事人在銷售該車時僅通過預算單告知客戶上述收費及其標準,未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上述收費項目及其標準。其行為違反了《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參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條款代號為“JG-10”、“一般情節”的規定進行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2021年 9月15日,龍巖市連城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行政罰款人民幣1600元。
 
  2、連城縣百弘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涉嫌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案
 
  2021年7月30日,龍巖市連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連城縣百弘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上牌、保險等收費項目及其標準,僅憑《購車預算單》所列事項予以收費,涉嫌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違法行為,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與購車人朱某某于2021年3月15日簽訂的《購車合同》及其相關材料,其中約定1.5T都市款東本CRV的車身落地價為183600元,預付人民幣20000元,贈送貼膜、腳墊、擋泥板、踏板、行李架,另外約定購置稅、保險憑票,在《購車預算單》上,其詳列了各項收費,其中:車身落地價在指導價195800元基礎上優惠12200元,實際銷售價格為183600元,車身首付:83600元,購置稅:16176.9元,上牌費:500元,第一年保險:4800元等收費項目。上述收費項目及其標準,當事人未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當事人在銷售該車時僅通過預算單告知客戶上述收費及其標準,未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布上述收費項目及其標準。其行為違反了《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參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條款代號為“JG-10”、“一般情節”的規定進行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2021年 9月15日,龍巖市連城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行政罰款人民幣1600元。
 
  七、米面制品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案例


  龍巖市武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武平縣欽仁食品店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21年6月24日,龍巖市市場監管局委托龍巖市產品質量檢驗所對當事人(武平縣欽仁食品店)生產經營的“生濕面”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2021年7月27日,龍巖市武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龍巖市產品質量檢驗所出具檢驗報告(No:(2021)LJSPJD1202),對武平縣欽仁食品店涉嫌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予以立案。
 
  經查,當事人購進了食品級苯甲酸鈉后,用10kg水中加入約10g的食品級苯甲酸鈉進行稀釋,爾后當事人將稀釋的水與面粉進行攪拌和面,然后進行壓面、出面、切割包裝、銷售。當事人以3.5元/斤的價格對外銷售“生濕面”,2021年6月24日共加工“生濕面”14kg,已全部銷售完畢,違法所得98元。
 
  當事人加工制售“生濕面”時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苯甲酸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規定,以及當事人在購進面粉、食鹽及苯甲酸鈉時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及在加工“生濕面”時未建立食品銷售記錄的行為違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2021年9月13日,龍巖市武平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1.給予警告;2.沒收查扣在案的食品級苯甲酸鈉40克(未去皮);3.沒收違法所得98元;4.行政罰款人民幣 50200元。
 
  八、校外培訓機構違法案例


  1.漳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好萊屋影視文化娛樂中心違法廣告法案
 
  根據漳平市12345便民服務平臺管理中心批轉的投訴件,2021年6月25日,漳平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186號好萊屋影視文化娛樂中心第三層303室的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張貼的宣傳海報內容含有對培訓的效果做出明示的保證性承諾。經查,當事人作為廣告主,在廣告宣傳中,明確對“伊嘉兒數學”的培訓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證性承諾。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漳平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行政罰款人民幣1400元。
 
  2、漳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漳平市百特英語培訓中心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1年6月19日, 龍巖市漳平市市場監管局在專項檢查中,發現漳平市百特英語培訓中心有限公司在經營場所雙面印制的廣告宣傳單印制含有“所有解釋權歸本教育所有”的內容。經查,當事人上述廣告宣傳單內容中使用“所有解釋權歸本教育所有”的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最終解釋權的用語。
 
  當事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構成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 1500元。



日期:2021-12-08
 
地區: 福建 龍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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