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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一桶裝水生產商用工業甲醛清洗凈水設備被判刑

   2022-01-07 山東高法微信號666
核心提示:因為取用方便、加熱便捷,很多家庭和單位會選擇桶裝水來飲用。但近年來桶裝水的安全問題頻發,甚至有黑心商家用甲醛清洗凈水設備,那么,非法銷售有毒有害的桶裝水將面臨怎樣的處罰呢?……(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因為取用方便、加熱便捷,很多家庭和單位會選擇桶裝水來飲用。但近年來桶裝水的安全問題頻發,甚至有黑心商家用甲醛清洗凈水設備,那么,非法銷售有毒有害的桶裝水將面臨怎樣的處罰呢?
 
  跟小編一起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吧~
 
  01


  基本案情
 
  2014年起,被告人張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日照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一封閉院落內,用購進的兩套凈水設備生產桶裝飲用水(純凈水)并對外銷售。2015年3月6日,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張某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生產、銷售桶裝飲用水,且所生產的桶裝飲用水經檢測菌落總數超標,遂對張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此后,張某某仍繼續非法生產、銷售桶裝飲用水。因其中一套凈水設備不帶殺菌消毒功能,張某某遂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工業甲醛對凈水設備進行清洗殺菌。2017年3月4日,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群眾舉報,與市公安局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張某某經營的水廠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在生產車間內提取1個甲醛溶液瓶。經鑒定,該甲醛溶液瓶內液體檢出甲醛成分,含量為264350mg/L;該水廠水井內的原水未檢出甲醛成分;抽檢的兩種桶裝飲用水中甲醛含量分別為0.05mg/L和0.08mg/L。


  02


  裁判結果
 
  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未按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即擅自生產、銷售桶裝飲用水,且在生產過程中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消毒劑清洗凈水設備造成桶裝飲用水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本案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也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應對張某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03


  典型意義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桶裝飲用水走進千家萬戶,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桶裝飲用水的質量直接關系到老百姓的健康安全。目前,因桶裝飲用水市場高度分散,各種自產自銷的小品牌充斥市場,且行業門檻和違法成本低,導致桶裝飲用水質量良莠不齊。
 
  本案就是違法生產桶裝飲用水亂象的一個縮影。工業甲醛俗稱福爾馬林,屬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上的物質,被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產,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生產桶裝飲用水,并使用工業甲醛作為消毒劑清洗凈水設備,造成桶裝飲用水中摻入甲醛成分。
 
  為懲治此類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洗滌劑、消毒劑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危害行為,《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鑒于本案桶裝飲用水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本案已入選最高法、最高檢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
 
  來源:日照中院



日期: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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