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農業農村委按照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等7部門聯合印發的《食用農產品“治違禁 控藥殘 促提升”三年行動方案》要求,完善多部門聯合會商、執法協作機制,通過農業一張圖信息技術應用,堅持“守底線、筑防線”,有效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水平。
一、定期會商,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研判。每季度上海市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海關、糧食等部門定期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會商,針對韭菜、梭子蟹、淡水魚等重點品種農產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及時化解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提升食品安全綜合治理能力。
二、跨前一步,強化農業領域行刑銜接。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公安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農產品和農資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工作的實施意見》,進一步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行刑銜接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執法聯合培訓,強化線索共享、案件移送和執法辦案信息互通。對《上海市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進行修改完善,強化農產品、農業投入品和食品安全協同監管。
三、嚴格執法,強化案件處理處罰到人。上海市食藥安辦、人民檢察院、市場監管局、農業農村委、公安局聯合印發《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銜接工作指南》,為全國首個專門關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銜接工作的系統性工作指南,對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等進行規范,有力保證“處罰到人”。11月,寶山區辦理了全市首例因銷售未經檢疫牛肉的行政拘留案件,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加大查辦力度提供了借鑒。
四、完善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協同辦案。上海市雙打辦、市委宣傳部、公安局、農業農村委、文化旅游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人民檢察院、海關聯合印發《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協作意見》,建立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組,組建知識產權專家庫,進一步健全聯絡員、線索通報、案件移送、日常信息通報等制度,完善聯合查辦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加強地理標志農產品和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為打擊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違法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協同宣傳,強化社會共治同頻共振。11月18日,上海分會場與全國主會場同步開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罰沒物品集中統一銷毀活動,市市場監管局、公安局、農業農村委、商務委、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聯合行動、集中宣傳,以食用農產品和農貿市場監管為切入點,以“查處一批違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銷毀一批違法食品,嚴懲一批違法犯罪分子”為目標,全市集中銷毀各類違法食品逾150噸,貨值約960萬元,有力打擊了農村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犯罪行為。
日期:2022-01-11
一、定期會商,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研判。每季度上海市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海關、糧食等部門定期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會商,針對韭菜、梭子蟹、淡水魚等重點品種農產品,加強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及時化解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提升食品安全綜合治理能力。
二、跨前一步,強化農業領域行刑銜接。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公安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農產品和農資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工作的實施意見》,進一步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行刑銜接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執法聯合培訓,強化線索共享、案件移送和執法辦案信息互通。對《上海市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細則》進行修改完善,強化農產品、農業投入品和食品安全協同監管。
三、嚴格執法,強化案件處理處罰到人。上海市食藥安辦、人民檢察院、市場監管局、農業農村委、公安局聯合印發《上海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銜接工作指南》,為全國首個專門關于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銜接工作的系統性工作指南,對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等進行規范,有力保證“處罰到人”。11月,寶山區辦理了全市首例因銷售未經檢疫牛肉的行政拘留案件,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案件加大查辦力度提供了借鑒。
四、完善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協同辦案。上海市雙打辦、市委宣傳部、公安局、農業農村委、文化旅游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人民檢察院、海關聯合印發《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協作意見》,建立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組,組建知識產權專家庫,進一步健全聯絡員、線索通報、案件移送、日常信息通報等制度,完善聯合查辦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加強地理標志農產品和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為打擊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違法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協同宣傳,強化社會共治同頻共振。11月18日,上海分會場與全國主會場同步開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執法行動罰沒物品集中統一銷毀活動,市市場監管局、公安局、農業農村委、商務委、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聯合行動、集中宣傳,以食用農產品和農貿市場監管為切入點,以“查處一批違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銷毀一批違法食品,嚴懲一批違法犯罪分子”為目標,全市集中銷毀各類違法食品逾150噸,貨值約960萬元,有力打擊了農村制售假冒偽劣食品違法犯罪行為。
日期: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