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6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發出FDA食字第1021300565號函,就"有容器或包裝食品的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標示規范匯整(草案)"征詢意見。
有容器或包裝食品的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標示規范匯整(草案)
壹、 法源
一、 "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內容物名稱于容器或包裝上,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二、 本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內容物為二種或二種以上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
三、 本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容器或包裝的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食品添加物于容器或包裝上。
四、 本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食品添加物的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規格標準"所定的食品添加物品名或通用名稱。
(二) 屬甜味劑(含化學合成、天然物萃取及糖醇),應同時標示"甜味劑"品名或通用名稱。
(三) 屬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用途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四) 屬調味劑(不含甜味劑、咖啡因)、乳化劑、膨脹劑、酵素、豆腐用凝固劑、光澤劑者,可以用途名稱標示;屬香料者,可以香料標示;屬天然香料者,可以天然香料標示。
五、 本法第19條規定:對于食品、食品添加物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夸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標示、宣傳或廣告。
貳、 用詞定義:
一、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的構成材料,包括內容物及食品添加劑。
二、內容物:指于食品的制造或調理過程中使用,并存在于最終產品中(雖然其形態可能已有所改變)的構成材料,不包括食品添加物在內。
三、食品添加物:指食品的制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儲存等過程中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加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食品的物質。
四、淀粉:指源自谷?;蚋恐频玫奶烊坏矸郏椅唇浕瘜W藥品處理,不屬食用化制淀粉類或食用修飾淀粉類粘稠劑者。
五、香辛料及調味料:即CNS 8048號標準所定者,系指在沒有任何夾雜物的情況下,能當作香料、調味料及供給食品芳香的天然植物產物或其混合物。
六、植物五辛素:依據"衛生署"2008年7月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2575號公告,植物五辛素指蔥、蒜、韭、蕎及興渠。蔥,包含青蔥、紅蔥、革蔥、慈蔥、蘭蔥、薤;蒜、包含大蒜、蒜苗;韭,包含韭菜、韭黃、韭菜花;蕎,即為蕗蕎;興渠,即為洋蔥。
七、復合內容物者:指以內容物為關鍵原料,再調配食品原料制成供食品加工使用的半成品。例如:"醬油"由大豆、黑豆、小麥、米等谷類原料,經發酵熟成后添加食鹽、糖、酒精等調味料調制的復合內容物。
八、食品添加物復合調制品:指以食品添加物為關鍵原料,再調配食品原料制成供食品加工使用的半成品。
參、 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稱標示原則
一、屬下述類別的內容物,可使用通用名稱標示
(一)屬糖類者,包含各種形式的葡萄糖、蔗糖、麥芽糖、果糖、乳糖、阿拉伯糖、葡萄糖漿、果糖糖漿、寡糖、楓糖等種類:
1.食品中使用糖類,可以其糖類種類名稱標示;但除蔗糖外,不可以"糖"標示。
. 例如:"果汁"中所使用的"無水葡萄糖",可標示為"無水葡萄糖"、"葡萄糖"或同意義字樣等。
. 例如:"飲料"中所使用的"葡萄糖及果糖",則依其個別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可標示為"葡萄糖、果糖"或同意義字樣地呢個。
2.食品中使用蔗糖,包含砂糖、冰糖、紅糖、白糖或粉糖等種類,可以"蔗糖"或"糖"標示。
. 例如:"面包"中所使用的"砂糖",可標示為"砂糖"、"蔗糖"、"糖"或同意義字樣等。
(二)屬油脂者,包含動物油脂及植物油脂:
1.食品中使用動物油脂,須標示動物畜種別油脂名稱;如為調和動物油,也須依個別動物油脂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個別動物種別油脂名稱。
. 例如:"餅干"中所使用的"牛油",應標示為"動物油(牛油)"、"牛油"或同意義字樣等,不可直接標示為"動物油".
. 例如:"餅干"中所使用的"牛油及豬油",應依其個別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為"牛油、豬油"、"動物油(牛油、豬油)" 或同意義字樣等,不可直接標示為"動物油".
2.食品中使用植物油脂,可以植物種類油脂名稱或通用名稱"植物油"標示;如為調和植物油,也可標示其通用名稱"植物油"或"調和植物油".
. 例如:"餅干"中所使用的"棕櫚油",可標示為"植物油"、"棕櫚油"、"植物油(棕櫚油)或同意義字樣等。
. 例如:"餅干"中所使用的"大豆油、葵花油",則依其個別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可標示為"大豆油、葵花油"、"植物油脂(大豆油、葵花油)"、"植物油"、"調和植物油"或同意義字樣等。
3.食品中使用經氫化制得的油脂,須加注標示"氫化"字樣。
. 例如:"餅干"中所使用的經氫化制得"大豆油",應標示為"氫化大豆油"、"氫化植物油"、"氫化植物油(大豆油)"或同意義字樣等。
(三)屬淀粉者,可標示其通用名稱"淀粉".
. 例如:"乳酸菌粉末"中所使用的"玉米淀粉",可標示為"玉米淀粉"、"淀粉"或同意義字樣等。
二、香辛料及調味料標示原則
(一)食品中使用香辛料及調味料,其含量不超過2%(即≤2%)時,可以"香辛料"、"香辛植物"、"調味料"、"混合香辛料"、"混合香辛植物"、"混合調味料"或同意義字樣等類別名稱標示。
. 例如:泡面所附"調味粉包"中所使用的香辛料"蔥、胡椒及辣椒",其調味料或香辛料的粉包含量占整包面體、調味油包及調味料或香辛料粉包的總含量不超過2%(即≤2%),可依其個別香辛料或調味料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為"混合香辛料"、"混合調味料"、"蔥、胡椒及辣椒"或同意義字樣等。
(二)食品中使用香辛料及調味料,其含量超過2%(即>2%),須依其個別香辛料或調味料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個別內容物名稱。
. 例如:泡面所附"調味粉包"中所使用的香辛料"蔥、胡椒及辣椒",其調味料或香辛料的粉包含量占整包面體、調味油包及調味料或香辛料粉包的總含量超過2%(即>2%),應依個別香辛料或調味料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為"混合香辛料(蔥、胡椒、辣椒)"、"混合調味料(蔥、胡椒、辣椒)"、"蔥、胡椒及辣椒"或同意義字樣等。
(三)食品宣稱"植物五辛素"素食時,則其內容物中香辛料及調味料(包含植物五辛)須依所含個別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列示,不得以"香辛料"、"香辛植物"、"調味料"、"混合香辛料"、"混合香辛植物"、"混合調味料"或同意義字樣等類別名稱標示。
. 例如:宣稱植物五辛素的"餅干"中所使用的香辛料"蔥、胡椒及辣椒",無論總香辛料含量多寡,皆須依其個別香辛料或調味料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如"混合香辛料(蔥、胡椒、辣椒)"、"混合調味料(蔥、胡椒、辣椒)"、"蔥、胡椒及辣椒"或同意義字樣等。
三、復合內容物標示原則
(一)食品中使用復合內容物,如該復合內容物原料名稱已有CNS標準所定名稱者,可以標準所定名稱標示,無須依復合內容物中個別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列示;若無標準所定名稱者,仍須依個別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列示。
. 例如:"牛肉調理包"中所使用的CNS 423標準"醬油"復合內容物,可標示為"醬油".
(二)食品中使用的復合內容物,其屬調味醬料類,作為調整食品風味,包含沙拉醬、蛋黃醬、沙茶醬、五辛料、咖喱粉、五香粉、十三香、孜然粉、黑胡椒粉、印度咖喱粉、七味粉、七色粉、梅子粉、黃姜粉、辣椒粉、番茄醬、蠔油、海鮮醬、XO醬、芝麻醬、辣椒醬、蝦油、魚露、蝦醬、豆豉、面豉、甜面醬、豆腐乳、豆瓣醬、味噌等調味醬料,可以其統稱名稱標示,無須依復合內容物中個別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列示。例如:"咖喱牛肉調理包"中所使用的"咖喱粉"及"辣椒粉"的復合內容物,可依其個別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為"咖喱粉、辣椒粉".
備注:若食品本身即為復合內容物者,包含混合調味醬料、香辛料或調味料、調和油等,須個別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列示個別內容物名稱。
. 例如:混合調味醬料"豆瓣醬",須依其個別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為"黃豆、糖、麻油、食鹽".
. 例如:混合調味料"胡椒鹽",須依其個別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為"胡椒、鹽、花椒、味精".
. 例如:"調和植物油"為"大豆油、葵花油"調制而成,須依個別內容物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為"大豆油、葵花油".
四、欲宣稱內容物的特定成分或來源的標示原則
(一)食品內容物名稱標示,如欲宣稱內容物所含成分,可以內容物名稱、并列其所含成分名稱標示,且須不致造成誤解。
. 例如:"餅干"中所使用的"魚油",可并列標示其所含成分"DHA",表示為"魚油"、"魚油(含DHA)"、"含DHA魚油"或同意義字樣等,可被民眾接受,不致造成誤解;但內容物名稱不得直接宣稱"DHA".
(二)食品內容物名稱標示,如欲宣稱內容物取自來源,可以內容物名稱并列其取自來源的原料名稱標示,且須不致造成誤解。
. 例如:"沖泡粉包"中所使用的"β-聚葡萄糖",可并列標示其取自來源的原料"酵母菌",標示為"β-聚葡萄糖"、"β-聚葡萄糖(取自酵母菌)"、"β-聚葡萄糖(來源:酵母菌)" 或同意義字樣等,可被民眾接受,不致造成誤解。
(三)另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布的"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匯整一覽表",食品中使用的"纖維素"及"果膠",建議確實列示內容物名稱及其取自來源。
. 例如:"沖泡粉包"中所使用的"纖維素"取自來源為"小麥",建議標示為"小麥纖維".
. 例如:"沖泡粉包"中所使用的"果膠"取自來源為"蘋果",建議標示為"蘋果果膠".
五、食品添加物標示原則
(一)除食品衛生管理法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外的食品添加物,其名稱應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規格標準"所訂的食品添加物物品名或通用名稱,另須同時標示其食品添加物用途類別名稱。
(二)食品添加物復合調制品中個別食品添加物或食品內容物須依其個別原料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列示,不可以自定的統稱名稱代替。
(三)食品中食品添加物若非為直接添加,是由原料帶至最終產品,如其含量極微對最終產品無實際作用,可免標示。
日期:201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