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食品時查驗供貨商資質和合格證明文件是每個食品銷售者必須履行的義務,然而,仍有部分商家企業對這項工作認識、落實不到位,在臨沂市市場監管局公布的第六批農村假冒偽劣食品整治行動典型案例中,就有一家企業因未查驗供貨商資質和合格證明文件被處罰。
臨沂菡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查驗供貨商資質和合格證明文件案
案例詳情
2021年7月30日,沂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沂水縣龍家圈街道的臨沂菡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購進的堅果超派“杏仁味沙琪瑪”,莒縣振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規格:散裝稱重,生產日期20200308,保質期10個月,提供不出發票、供貨方許可證及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執法人員于當日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警告處罰。
2021年8月19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監督檢查時發現:2021年8月11日購進的“山藥粗糧代餐餅干”,山東大昌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規格:散裝稱重,生產日期20210811,提供不出供貨方許可證及產品出廠檢驗報告。臨沂菡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處罰決定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七百三十五項之【從輕】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銷售者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商資質和合格證明文件,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導致追溯鏈條中斷。既不能保證產品質量,又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食品銷售者特別是農村地區食品批發業戶要切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保證銷售的食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對相關企業的檢查力度,切實保護廣大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2-02-19
臨沂菡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查驗供貨商資質和合格證明文件案
案例詳情
2021年7月30日,沂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沂水縣龍家圈街道的臨沂菡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購進的堅果超派“杏仁味沙琪瑪”,莒縣振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規格:散裝稱重,生產日期20200308,保質期10個月,提供不出發票、供貨方許可證及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執法人員于當日對該公司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警告處罰。
2021年8月19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監督檢查時發現:2021年8月11日購進的“山藥粗糧代餐餅干”,山東大昌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規格:散裝稱重,生產日期20210811,提供不出供貨方許可證及產品出廠檢驗報告。臨沂菡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處罰決定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七百三十五項之【從輕】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銷售者采購食品時未查驗供貨商資質和合格證明文件,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導致追溯鏈條中斷。既不能保證產品質量,又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所以,食品銷售者特別是農村地區食品批發業戶要切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保證銷售的食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對相關企業的檢查力度,切實保護廣大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2-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