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已于2013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關于食品標示新增了以下規定:(1)強制要求標示制造廠商;(2)特定商品應標明主要內容物百分比;(3)落實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標示。
如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未依規定標示,則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違規行為人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款,情節重大的,可命其歇業或停業。自定食品品名者,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如涉及摻偽或假冒,最高可處新臺幣1500萬元,產品應沒收銷毀。
日期:2013-06-20
臺灣地區"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已于2013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關于食品標示新增了以下規定:(1)強制要求標示制造廠商;(2)特定商品應標明主要內容物百分比;(3)落實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標示。
如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未依規定標示,則產品應限期回收改正,違規行為人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款,情節重大的,可命其歇業或停業。自定食品品名者,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如涉及摻偽或假冒,最高可處新臺幣1500萬元,產品應沒收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