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對27批次抽檢不合格食品開展核查處置的通知》(市監食檢函〔2022〕2?號),涉及我區1家經營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經營的佳佳營養蛋(雞蛋)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工作中,承檢機構于2021年11月26日,在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進行抽檢,該店經營的佳佳營養蛋(雞蛋)(購進日期:2021-11-22),經檢驗,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GB31650-2019)規定,檢驗結果為58.07μg/kg,標準值為不得檢出。
(二)現場檢查情況
經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經營地址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和平路街道體育館路396號的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于2021年11月21日下單,欲從供貨商昌吉市佳佳養殖廠購進15盒雞蛋,由于昌吉市佳佳養殖廠當日未產出雞蛋,遂從新疆天康優品食品有限公司調入15盒雞蛋提供給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經營的佳佳營養蛋(雞蛋)(購進日期:2021-11-22)共計15盒,總計12kg,購進價格為10.5元/盒,銷售價格為11.99元/盒,截至檢查當日已全部銷售完畢,該店雖啟動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根據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烏天市監處罰〔2022〕013號),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索取了供應商昌吉市佳佳養殖廠的資質、索證索票和新疆天康優品食品有限公司對該批次雞蛋的委托檢測合格證明,但未索取供應商昌吉市佳佳養殖廠對該批次雞蛋的相關檢測合格證明。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未從供應商昌吉市佳佳養殖廠索取該批次雞蛋的檢測合格證明,未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義務,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未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且該店能夠提供購進票據和供貨商信息,索取了該批次產品的檢測合格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給予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行政處罰: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能夠提供供應商信息和進貨臺賬,但在購進該批次不合格產品時,未從供應商處索取產品檢測合格證明。該店保證在今后的經營中,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出售給消費者的產品質量達標。
(四)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25日對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復查驗收,并將該批次佳佳營養蛋(雞蛋)不合格情況通報天山區農業農村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日期:2022-04-02
一、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經營的佳佳營養蛋(雞蛋)
(一)抽檢基本情況
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抽檢工作中,承檢機構于2021年11月26日,在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進行抽檢,該店經營的佳佳營養蛋(雞蛋)(購進日期:2021-11-22),經檢驗,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GB31650-2019)規定,檢驗結果為58.07μg/kg,標準值為不得檢出。
(二)現場檢查情況
經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經營地址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和平路街道體育館路396號的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于2021年11月21日下單,欲從供貨商昌吉市佳佳養殖廠購進15盒雞蛋,由于昌吉市佳佳養殖廠當日未產出雞蛋,遂從新疆天康優品食品有限公司調入15盒雞蛋提供給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經營的佳佳營養蛋(雞蛋)(購進日期:2021-11-22)共計15盒,總計12kg,購進價格為10.5元/盒,銷售價格為11.99元/盒,截至檢查當日已全部銷售完畢,該店雖啟動召回程序,但未能召回。
根據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烏天市監處罰〔2022〕013號),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索取了供應商昌吉市佳佳養殖廠的資質、索證索票和新疆天康優品食品有限公司對該批次雞蛋的委托檢測合格證明,但未索取供應商昌吉市佳佳養殖廠對該批次雞蛋的相關檢測合格證明。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未從供應商昌吉市佳佳養殖廠索取該批次雞蛋的檢測合格證明,未嚴格落實進貨查驗義務,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未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且該店能夠提供購進票據和供貨商信息,索取了該批次產品的檢測合格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給予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行政處罰: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能夠提供供應商信息和進貨臺賬,但在購進該批次不合格產品時,未從供應商處索取產品檢測合格證明。該店保證在今后的經營中,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出售給消費者的產品質量達標。
(四)其他核查處置措施
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25日對新疆好家鄉超市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幸福店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復查驗收,并將該批次佳佳營養蛋(雞蛋)不合格情況通報天山區農業農村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日期:202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