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公布“春雷行動2022”第二批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案例如下:
案 例 一 丹棱縣某日用品經營部經營添加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2年2月21日,丹棱縣市場監管局聯合丹棱縣公安局對全縣成人用品店開展專項檢查,在丹棱縣某日用品經營部經營場所內,發現正在銷售標識有食品批號但其產品說明上含有治療前列腺、適用陽痿早泄等字樣的萬艾可西地那非片、蟲草生精膠囊、鹿茸血等口服藥劑(丸)174盒。執法人員立即對上述物品進行了扣押并抽檢,經專業機構檢驗,上述物品均含西地那非,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處理結果:當事人經營含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因涉嫌犯罪,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部門接到案件后果斷行動,立即控制當事人,調查產品源頭,順藤摸瓜查處市級供貨商、省級倉儲點,查獲的涉案物品貨值金額已達上百萬,抓捕產業鏈條人員十余人,目前正在對省外涉案物品的制售窩點開展跟蹤調查。
案 例 三 眉山市東坡區某串串香店生產經營使用回收油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2年1月18日,東坡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東坡區某串串香店存在使用回收油的情況,立即聯合眉山市公安局東坡分局對該店進行了突擊檢查。在該店后廚發現正在熬制回收油,且有168袋(90大袋和78小袋)已加工制作完畢、且包裝好的標識為“某串串香”的火鍋底料。
處理結果:當事人生產經營回收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因涉嫌犯罪,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 例 四 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1年10月12日,東莞市市場監管局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雞精調味料”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雞精調味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11月5日,廣州市市場監管局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雞精調味料”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營養成分鈉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東坡區市場監管局收到2份不合格報告后,立即對當事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共生產了16件(20袋/件)“雞精調味料”,已銷售16件,分別銷售往東莞和廣州,有生產臺賬、入庫單、發貨單和出廠檢驗報告。該產品的成本為90元/件,售價為110元/件,貨值金額1760元,違法所得32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東坡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20元,罰款121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 例 八 眉山某糧油公司發布虛假廣告
案情介紹:2021年10月下旬,在我市開展的糧油專項檢查中,發現眉山某糧油有限公司銷售到洪雅、丹棱糧油儲備庫的菜籽油,其外包裝紙箱和產品標簽上標識有“傳統壓榨”字樣,而實際該菜籽油加工工藝為“浸出”。眉山市市場監管局立即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共生產銷售了6批次上述浸出菜籽油,使用了15416張標簽,4950個外包裝紙箱,涉案廣告費用2.35萬元;經抽樣送檢,所檢項目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處理結果:當事人在食品標簽、食品外包裝紙箱上標識與食品不符的虛假內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之規定,眉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對上述浸出菜籽油存在的問題立即改正并消除影響,對當事人處廣告費用4倍罰款9.40萬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2-04-12
案 例 一 丹棱縣某日用品經營部經營添加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2年2月21日,丹棱縣市場監管局聯合丹棱縣公安局對全縣成人用品店開展專項檢查,在丹棱縣某日用品經營部經營場所內,發現正在銷售標識有食品批號但其產品說明上含有治療前列腺、適用陽痿早泄等字樣的萬艾可西地那非片、蟲草生精膠囊、鹿茸血等口服藥劑(丸)174盒。執法人員立即對上述物品進行了扣押并抽檢,經專業機構檢驗,上述物品均含西地那非,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處理結果:當事人經營含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因涉嫌犯罪,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部門接到案件后果斷行動,立即控制當事人,調查產品源頭,順藤摸瓜查處市級供貨商、省級倉儲點,查獲的涉案物品貨值金額已達上百萬,抓捕產業鏈條人員十余人,目前正在對省外涉案物品的制售窩點開展跟蹤調查。
案 例 三 眉山市東坡區某串串香店生產經營使用回收油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2年1月18日,東坡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東坡區某串串香店存在使用回收油的情況,立即聯合眉山市公安局東坡分局對該店進行了突擊檢查。在該店后廚發現正在熬制回收油,且有168袋(90大袋和78小袋)已加工制作完畢、且包裝好的標識為“某串串香”的火鍋底料。
處理結果:當事人生產經營回收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因涉嫌犯罪,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案 例 四 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2021年10月12日,東莞市市場監管局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雞精調味料”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雞精調味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11月5日,廣州市市場監管局對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雞精調味料”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營養成分鈉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東坡區市場監管局收到2份不合格報告后,立即對當事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共生產了16件(20袋/件)“雞精調味料”,已銷售16件,分別銷售往東莞和廣州,有生產臺賬、入庫單、發貨單和出廠檢驗報告。該產品的成本為90元/件,售價為110元/件,貨值金額1760元,違法所得320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東坡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20元,罰款121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 例 八 眉山某糧油公司發布虛假廣告
案情介紹:2021年10月下旬,在我市開展的糧油專項檢查中,發現眉山某糧油有限公司銷售到洪雅、丹棱糧油儲備庫的菜籽油,其外包裝紙箱和產品標簽上標識有“傳統壓榨”字樣,而實際該菜籽油加工工藝為“浸出”。眉山市市場監管局立即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共生產銷售了6批次上述浸出菜籽油,使用了15416張標簽,4950個外包裝紙箱,涉案廣告費用2.35萬元;經抽樣送檢,所檢項目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處理結果:當事人在食品標簽、食品外包裝紙箱上標識與食品不符的虛假內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之規定,眉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對上述浸出菜籽油存在的問題立即改正并消除影響,對當事人處廣告費用4倍罰款9.40萬元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2-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