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6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767號公告,訂定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的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標示警語。公告事項如下:
一、 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的有容器或包裝食品應以中文標示下列事項:
(一) 兒童、孕婦、哺喂母乳者、老年人及具心血管疾病者不宜使用。
(二) 不得與咖啡因產品同時食用。
(三) 服用藥物者,在使用前須先咨詢醫療人員。
二、 添加苦橙的產品,苦橙所含成分「Synephine」濃度為6%以下,每日食用限量為20mg以下。
三、 實施日期:2014年1月1日起(以制造日期為準)。
日期:201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