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全市無人售賣新業態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監管,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起草了《武漢市無人售賣新業態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監管辦法》。根據有關規定,現向全市征求《武漢市無人售賣新業態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監管辦法》意見建議,請將您的寶貴意見建議于2022年10月27日前發送至郵箱294384887@qq.com“。
聯系人:蔡青;聯系電話:85333571。
附件:武漢市無人售賣新業態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
附:
武漢市無人售賣新業態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監管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無人售賣新業態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全市行政區域內以無人售賣方式銷售預包裝食品、現場加工制售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的食品經營戶及其經營行為。
在物業小區等公共場所無人售賣過濾純凈水,按照原國家衛生部印發的《關于加強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通知》執行。
第三條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全市無人售賣食品經營戶的監督管理,對通過群眾投訴、檢查等途徑發現無人售賣存在的問題進行督查督辦。
第四條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落實無人售賣食品安全監管屬地責任,建立轄區內無人售賣經營戶臺賬,并將無人售賣食品經營戶的監督檢查納入日常工作計劃,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條 無人售賣食品經營戶負責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售賣的食品安全管理。無人售賣食品經營戶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從事無人售賣經營活動的經營戶應具備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關內容與實際經營相符。
第七條 無人售賣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場所環境應衛生整潔,與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及人員。
第八條 從事無人售賣食品銷售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信息。
第九條 從事無人售賣的食品經營戶要樹立食品安全意識,定期對售賣的食品進行安全檢查,不得售賣過期、變質、污損等問題食品。禁止售賣國家明文禁止的食品。
第十條 無人售賣的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應有合規的標簽,標簽標明的內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售賣的散裝食品,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 無人售賣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應有中文標簽,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第十二條 無人售賣現場加工制售食品的,食品原材料、經營器具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經營戶要定期對食品原材料進行檢查,對經營器具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三條 無人售賣保健食品的,其標簽、說明書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真實,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
第十四條 在物業小區等公共場所無人售賣過濾純凈水,食品經營戶要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定期對水質等進行抽檢,并在機器機身公示抽檢合格報告。
第十五條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無人售賣食品經營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督促無人售賣食品經營戶落實售賣食品的安全性標準及要求。
第十六條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轄區內無人售賣經營戶臺賬,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日常巡查、專項檢查、抽檢等方式,加強對轄區內無人售賣食品的監督管理,并認真填寫監督檢查記錄。
第十七條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行政約談制度,針對售賣食品過程中易發、高發、常發等問題,對無人售賣經營戶開展行政約談。
第十八條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落實信息報告制度,對無人售賣經營戶違法違規行為處置的相關情況報告市市場監管局,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要及時通報。
第十九條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對無人售賣經營戶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強處置,對情節輕微的違法違規行為,要責令經營戶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要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相關部門。對無人售賣違法違規行為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供稿 | 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處
日期:2022-10-18
聯系人:蔡青;聯系電話:85333571。
附件:武漢市無人售賣新業態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
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
附:
武漢市無人售賣新業態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監管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無人售賣新業態食品安全事中事后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全市行政區域內以無人售賣方式銷售預包裝食品、現場加工制售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其他食品的食品經營戶及其經營行為。
在物業小區等公共場所無人售賣過濾純凈水,按照原國家衛生部印發的《關于加強現制現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通知》執行。
第三條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指導全市無人售賣食品經營戶的監督管理,對通過群眾投訴、檢查等途徑發現無人售賣存在的問題進行督查督辦。
第四條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落實無人售賣食品安全監管屬地責任,建立轄區內無人售賣經營戶臺賬,并將無人售賣食品經營戶的監督檢查納入日常工作計劃,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條 無人售賣食品經營戶負責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售賣的食品安全管理。無人售賣食品經營戶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從事無人售賣經營活動的經營戶應具備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關內容與實際經營相符。
第七條 無人售賣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場所環境應衛生整潔,與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及人員。
第八條 從事無人售賣食品銷售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顯著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信息。
第九條 從事無人售賣的食品經營戶要樹立食品安全意識,定期對售賣的食品進行安全檢查,不得售賣過期、變質、污損等問題食品。禁止售賣國家明文禁止的食品。
第十條 無人售賣的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應有合規的標簽,標簽標明的內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售賣的散裝食品,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十一條 無人售賣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應有中文標簽,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第十二條 無人售賣現場加工制售食品的,食品原材料、經營器具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經營戶要定期對食品原材料進行檢查,對經營器具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第十三條 無人售賣保健食品的,其標簽、說明書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真實,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
第十四條 在物業小區等公共場所無人售賣過濾純凈水,食品經營戶要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清洗消毒,定期對水質等進行抽檢,并在機器機身公示抽檢合格報告。
第十五條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無人售賣食品經營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督促無人售賣食品經營戶落實售賣食品的安全性標準及要求。
第十六條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轄區內無人售賣經營戶臺賬,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日常巡查、專項檢查、抽檢等方式,加強對轄區內無人售賣食品的監督管理,并認真填寫監督檢查記錄。
第十七條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行政約談制度,針對售賣食品過程中易發、高發、常發等問題,對無人售賣經營戶開展行政約談。
第十八條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嚴格落實信息報告制度,對無人售賣經營戶違法違規行為處置的相關情況報告市市場監管局,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要及時通報。
第十九條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對無人售賣經營戶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強處置,對情節輕微的違法違規行為,要責令經營戶限期整改,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要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相關部門。對無人售賣違法違規行為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供稿 | 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處
日期: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