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在天貓“**品牌旗艦店”銷售“芝麻海苔雞肉酥”,于2022年5月25日發布含有“輔食”內容的廣告網頁。經查實:“芝麻海苔雞肉酥”生產單位是江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明細表沒有生產特殊膳食食品的許可,故宣傳“輔食”沒有法律依據。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所指行為。
處罰結果
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圓整。
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嘉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嘉定區***;
2022年7月26日、8月12日,我所接**、**舉報,發現當事人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為查清事實,遂經區局批準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調查。2022年8月26日,當事人委托付志接受案件調查,本局對當事人委托人付志進行了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并查獲其它相關證據材料。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調查,當事人在天貓“**品牌旗艦店”銷售“芝麻海苔雞肉酥”,于2022年5月25日發布含有“輔食”內容的廣告網頁。經查實:“芝麻海苔雞肉酥”生產單位是江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號:SC**********。該公司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明細表沒有生產特殊膳食食品的許可,故宣傳“輔食”沒有法律依據。至2022年8月15日案發,當事人共計銷售銷售了15份,合計567.65元,退款166.93元,實際銷售額400.72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投訴登記表、“芝麻海苔雞肉酥”圖片、交易快照材料二套,證明案件來源;
2、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授權委托書一份、委托代理人付志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情況;
3、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宣傳虛假廣告內容的事實情況;
4、當事人銷售網頁一份、證明銷售數量、銷售價格情況;
5、當事人下架“芝麻海苔雞肉酥”內容網頁一份,證明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
6、江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及明細表,證明產品非“輔食”。
本局于2022年11月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嘉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同時告知當事人對本局擬作出的處罰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所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處罰,考慮到當事人的整改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行政處罰如下:
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圓整。
現要求你:
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繳納罰款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定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1月10日
日期:2022-11-27
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在天貓“**品牌旗艦店”銷售“芝麻海苔雞肉酥”,于2022年5月25日發布含有“輔食”內容的廣告網頁。經查實:“芝麻海苔雞肉酥”生產單位是江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明細表沒有生產特殊膳食食品的許可,故宣傳“輔食”沒有法律依據。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所指行為。
處罰結果
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圓整。
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嘉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所:上海市嘉定區***;
2022年7月26日、8月12日,我所接**、**舉報,發現當事人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為查清事實,遂經區局批準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調查。2022年8月26日,當事人委托付志接受案件調查,本局對當事人委托人付志進行了詢問,制作了詢問筆錄,并查獲其它相關證據材料。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調查,當事人在天貓“**品牌旗艦店”銷售“芝麻海苔雞肉酥”,于2022年5月25日發布含有“輔食”內容的廣告網頁。經查實:“芝麻海苔雞肉酥”生產單位是江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號:SC**********。該公司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明細表沒有生產特殊膳食食品的許可,故宣傳“輔食”沒有法律依據。至2022年8月15日案發,當事人共計銷售銷售了15份,合計567.65元,退款166.93元,實際銷售額400.72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投訴登記表、“芝麻海苔雞肉酥”圖片、交易快照材料二套,證明案件來源;
2、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授權委托書一份、委托代理人付志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情況;
3、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宣傳虛假廣告內容的事實情況;
4、當事人銷售網頁一份、證明銷售數量、銷售價格情況;
5、當事人下架“芝麻海苔雞肉酥”內容網頁一份,證明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
6、江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及明細表,證明產品非“輔食”。
本局于2022年11月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嘉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同時告知當事人對本局擬作出的處罰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所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處罰,考慮到當事人的整改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行政處罰如下:
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圓整。
現要求你:
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繳納罰款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定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嘉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1月10日
日期:202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