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8日,泰國食品藥品管理局(Thai FDA)辦公室發布標題為“禁止生產、進口或銷售除了裝在食品容器和包裝中的食品之外,帶有物品的食品”的泰國公共衛生部(MOPH)公告。
2007年8月30日的,關于禁止除了包裝在食品容器中的食品之外的物品措施的泰國公共衛生部公告No.304 (B.E. 2550 (2007))將撤銷,并由本規定取代: 1. 除了食品之外的物品不得包裝在食品容器中,為了保持食品的質量或標準的調味料,或食用附加品除外。 2. 除了食品之外的物品只有在其應當不會對人類健康造成危險,或誤認為該物品可以食用的情況下,才能與食品容器所包裝的東西包裝在一起。
日期:200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