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群眾舉報反映上海***餐飲有限公司銷售的菜品“和牛金箔壽司”中使用的“金箔”不是可食用的食品原料。經查,當事人點菜系統及菜單中有菜品“和牛金箔壽司”,現場在廚房中發現一瓶已開封、處于使用中的金箔。當事人將金箔作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在生產菜品“和牛金箔壽司”并對外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處罰結果
1.沒收1瓶“料理用純金金箔粉”(生產日期:2019/06/28,共0.5克);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40元;
3.罰款人民幣50000元。
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黃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餐飲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號
法定代表人:**
2022年1月19日,我局接群眾舉報反映上海***餐飲有限公司銷售的菜品“和牛金箔壽司”中使用的“金箔”不是可食用的食品原料,請求查處。
經初步調查,當事人點菜系統及菜單中有菜品“和牛金箔壽司”,現場在廚房中發現一瓶已開封、處于使用中的金箔。當事人將金箔作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在生產菜品“和牛金箔壽司”,在店內以每份人民幣58元,在外賣平臺以每份人民幣7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為進一步查明案情,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現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起將“料理用純金金箔粉”(成分:金94.43%、銀4.90%、銅0.67%)作為“金箔”原料,添加、使用在生產菜品“和牛金箔壽司”中,在店內以每份(2只)人民幣58元,在餓了么外賣平臺以每份(2只)人民幣70元銷售。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案發,當事人共生產、銷售添加“金箔”的菜品“和牛金箔壽司”2份,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40元,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14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與委托人的詢問筆錄、現場筆錄、餓了么外賣平臺截圖打印件、餓了么訂單數據記錄、制作工藝、菜單復印件、現場照片打印件、整改情況說明、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證實。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滬市監黃聽告〔2022〕**********號】,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及聽證申請。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構成了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涉案食品對外銷售量不多且案發后當事人立即下架涉案菜品,及時整改違法行為,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主動提供相關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
1.沒收1瓶“料理用純金金箔粉”(生產日期:2019/06/28,共0.5克);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40元;
3.罰款人民幣50000元。
現要求你單位: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人民幣伍萬元和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肆拾元交至本市各大國內商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1月24日
日期:2022-12-09
群眾舉報反映上海***餐飲有限公司銷售的菜品“和牛金箔壽司”中使用的“金箔”不是可食用的食品原料。經查,當事人點菜系統及菜單中有菜品“和牛金箔壽司”,現場在廚房中發現一瓶已開封、處于使用中的金箔。當事人將金箔作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在生產菜品“和牛金箔壽司”并對外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處罰結果
1.沒收1瓶“料理用純金金箔粉”(生產日期:2019/06/28,共0.5克);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40元;
3.罰款人民幣50000元。
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黃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餐飲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號
法定代表人:**
2022年1月19日,我局接群眾舉報反映上海***餐飲有限公司銷售的菜品“和牛金箔壽司”中使用的“金箔”不是可食用的食品原料,請求查處。
經初步調查,當事人點菜系統及菜單中有菜品“和牛金箔壽司”,現場在廚房中發現一瓶已開封、處于使用中的金箔。當事人將金箔作為食品原料,添加、使用在生產菜品“和牛金箔壽司”,在店內以每份人民幣58元,在外賣平臺以每份人民幣7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為進一步查明案情,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現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起將“料理用純金金箔粉”(成分:金94.43%、銀4.90%、銅0.67%)作為“金箔”原料,添加、使用在生產菜品“和牛金箔壽司”中,在店內以每份(2只)人民幣58元,在餓了么外賣平臺以每份(2只)人民幣70元銷售。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案發,當事人共生產、銷售添加“金箔”的菜品“和牛金箔壽司”2份,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40元,貨值金額共計人民幣14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與委托人的詢問筆錄、現場筆錄、餓了么外賣平臺截圖打印件、餓了么訂單數據記錄、制作工藝、菜單復印件、現場照片打印件、整改情況說明、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據證實。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滬市監黃聽告〔2022〕**********號】,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及聽證申請。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構成了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涉案食品對外銷售量不多且案發后當事人立即下架涉案菜品,及時整改違法行為,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后果;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取證,主動提供相關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如下:
1.沒收1瓶“料理用純金金箔粉”(生產日期:2019/06/28,共0.5克);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40元;
3.罰款人民幣50000元。
現要求你單位: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罰款人民幣伍萬元和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佰肆拾元交至本市各大國內商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黃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11月24日
日期:2022-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