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蛋及其制品
出口指南
禽蛋是人們攝入的日常食物中營養價值最高的食物之一,含有豐富的優質蛋白質。
我國是禽蛋種類最多的國家,近年來禽蛋類產品加工發展極其迅速,其主要出口品種包括鮮蛋、蛋制品(液蛋制品、干蛋制品、冰蛋制品、再制蛋)。其中,再制蛋包括皮蛋、咸蛋、鹵蛋、糟蛋等 。
今天就來說說我國禽蛋及其制品出口的檢驗檢疫要求和主要程序有哪些。
一
所需資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9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所在地海關備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住所地海關備案。因此,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的生產企業應辦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活禽養殖場需辦理出口食品原料養殖場備案。
01
通過“互聯網+海關”平臺
進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
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產企業可通過“互聯網+海關”(http://online.customs.gov.cn),進入首頁“我要辦”模塊中的“企業管理和稽查”項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準”業務,并根據系統申報界面的規范要求,錄入企業相關信息,向海關提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
02
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進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
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產企業可以在登錄“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后,從首頁的“業務應用”處進入“標準版應用”模塊,再從“企業資質”入口進入找到申請項并根據系統申報界面的規范要求,錄入企業相關信息,向海關提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
03
通過“互聯網+海關”平臺
進行出口食品原料養殖場
備案申請
活禽養殖場可以在登錄“互聯網+海關”后,進入首頁“我要辦”模塊中的“企業管理和稽查”項下“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養殖場備案”業務,并根據系統申報界面的規范要求,錄入企業相關信息,向海關提交出口食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申請。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名單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名單在海關總署官網(http://www.customs.gov.cn)公布(查詢方法:海關總署-企業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務)。
二
出口前需要確認事項
01>>>擬出口國家(地區)是否有準入要求
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動物疫病傳入,很多國家(地區)對允許進口的禽蛋及其制品需經官方政府批準。由于不是所有的國家(地區)都有準入要求,出口商在出口前需通過客戶問詢、海關總署網站查詢、12360海關熱線、所在地海關業務咨詢等方式確認相關要求。
02>>>擬出口國家(地區)是否有注冊要求
如出口歐盟、新加坡等境外國家(地區),對中國輸往該國家(地區)的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且要求海關總署推薦的,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產企業須向住所地海關提出對外推薦注冊申請,住所地海關進行初核后報海關總署。海關總署結合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況,以及住所地海關初核情況組織開展對外推薦注冊工作,符合條件的向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產企業及其產品應當先獲得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注冊批準后,其產品方能出口。
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產企業在境外注冊信息以進口國家(地區)公布為準。
03>>>出口食品檢驗檢疫要求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國際條約、協定的要求。
進口國家(地區)暫無標準,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無相關要求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三
出口主要程序
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報前監管申請,產地海關受理申請后,對企業提交的出廠合格證明或生產企業檢驗報告、備案養殖場出具的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貨證明文件等單證資料進行審核,要求對需要實施檢驗檢疫的貨物按照輸入國家(地區)法律法規要求、雙邊協議、相關標準依法實施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并依據上述結果實施綜合評定。
根據評定結果,海關分別做以下處理:(一)經評定合格的,形成電子底賬數據,準予出口。進口國家(地區)要求出具證書的,由海關根據規定出具檢驗檢疫證書。進口國家(地區)對證書形式和內容要求有變化的,經海關總署同意可以對證書形式和內容進行變更。(二)經評定不合格的,簽發不合格通知單,由海關書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關貨物可以進行技術處理的,經技術處理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貨主或其代理人按照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的要求,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報關。
口岸海關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口岸查驗,查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四
出口后被通報采取措施
出口產品因安全問題被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通報的,海關將組織開展核查,并根據需要實施調整監督抽檢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關提交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機構的注冊推薦等控制措施。出口產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害發生,并向所在地海關報告。
供稿:進出口食品安全處、企業管理處、沙田海關
日期:2022-12-14
出口指南
禽蛋是人們攝入的日常食物中營養價值最高的食物之一,含有豐富的優質蛋白質。
我國是禽蛋種類最多的國家,近年來禽蛋類產品加工發展極其迅速,其主要出口品種包括鮮蛋、蛋制品(液蛋制品、干蛋制品、冰蛋制品、再制蛋)。其中,再制蛋包括皮蛋、咸蛋、鹵蛋、糟蛋等 。
今天就來說說我國禽蛋及其制品出口的檢驗檢疫要求和主要程序有哪些。
一
所需資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9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所在地海關備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向住所地海關備案。因此,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的生產企業應辦理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活禽養殖場需辦理出口食品原料養殖場備案。
01
通過“互聯網+海關”平臺
進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
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產企業可通過“互聯網+海關”(http://online.customs.gov.cn),進入首頁“我要辦”模塊中的“企業管理和稽查”項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準”業務,并根據系統申報界面的規范要求,錄入企業相關信息,向海關提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
02
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進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
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產企業可以在登錄“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后,從首頁的“業務應用”處進入“標準版應用”模塊,再從“企業資質”入口進入找到申請項并根據系統申報界面的規范要求,錄入企業相關信息,向海關提交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
03
通過“互聯網+海關”平臺
進行出口食品原料養殖場
備案申請
活禽養殖場可以在登錄“互聯網+海關”后,進入首頁“我要辦”模塊中的“企業管理和稽查”項下“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養殖場備案”業務,并根據系統申報界面的規范要求,錄入企業相關信息,向海關提交出口食品原料養殖場備案申請。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名單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名單在海關總署官網(http://www.customs.gov.cn)公布(查詢方法:海關總署-企業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務)。
二
出口前需要確認事項
01>>>擬出口國家(地區)是否有準入要求
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動物疫病傳入,很多國家(地區)對允許進口的禽蛋及其制品需經官方政府批準。由于不是所有的國家(地區)都有準入要求,出口商在出口前需通過客戶問詢、海關總署網站查詢、12360海關熱線、所在地海關業務咨詢等方式確認相關要求。
02>>>擬出口國家(地區)是否有注冊要求
如出口歐盟、新加坡等境外國家(地區),對中國輸往該國家(地區)的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管理且要求海關總署推薦的,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產企業須向住所地海關提出對外推薦注冊申請,住所地海關進行初核后報海關總署。海關總署結合企業信用、監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況,以及住所地海關初核情況組織開展對外推薦注冊工作,符合條件的向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推薦。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產企業及其產品應當先獲得進口國家(地區)主管當局注冊批準后,其產品方能出口。
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產企業在境外注冊信息以進口國家(地區)公布為準。
03>>>出口食品檢驗檢疫要求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家(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國際條約、協定的要求。
進口國家(地區)暫無標準,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無相關要求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三
出口主要程序
出口商或者其代理商提出出口申報前監管申請,產地海關受理申請后,對企業提交的出廠合格證明或生產企業檢驗報告、備案養殖場出具的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貨證明文件等單證資料進行審核,要求對需要實施檢驗檢疫的貨物按照輸入國家(地區)法律法規要求、雙邊協議、相關標準依法實施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并依據上述結果實施綜合評定。
根據評定結果,海關分別做以下處理:(一)經評定合格的,形成電子底賬數據,準予出口。進口國家(地區)要求出具證書的,由海關根據規定出具檢驗檢疫證書。進口國家(地區)對證書形式和內容要求有變化的,經海關總署同意可以對證書形式和內容進行變更。(二)經評定不合格的,簽發不合格通知單,由海關書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關貨物可以進行技術處理的,經技術處理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
貨主或其代理人按照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的要求,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報關。
口岸海關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口岸查驗,查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四
出口后被通報采取措施
出口產品因安全問題被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通報的,海關將組織開展核查,并根據需要實施調整監督抽檢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關提交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機構的注冊推薦等控制措施。出口產品存在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害發生,并向所在地海關報告。
供稿:進出口食品安全處、企業管理處、沙田海關
日期:2022-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