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餐飲有限公司開設“**”餐飲店,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2022年1月28日,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生食專間內存放有不能直接入口的牛肉原料。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9日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閔處〔2021〕**********號)中,已就同一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本案檢查中,當事人仍未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冷食專間內存放有不能直接入口的牛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的規定,構成了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的違法行為。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閔處〔2023〕**********號
當事人:上海**餐飲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上海**餐飲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無聯系
地址:上海市閔行區**********
經查明:上海**餐飲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當事人于上海市閔行區**********開設“**”餐飲店,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2022年1月28日,本局執法人員在對上述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生食專間內存放有不能直接入口的牛肉原料。本局于2021年11月29日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閔處〔2021〕**********號)中,已就同一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本案檢查中,當事人仍未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搜集了以下證據材料證明上海**餐飲有限公司的違法事實:
證據一:本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1月28日對當事人經營地址上海市閔行區**********現場檢查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的客觀事實。
證據二:本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1月28日對當事人經營地址上海市閔行區**********現場檢查的照片,證明當事人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的客觀事實。
證據三:本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7月13日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的客觀事實。
證據四:當事人提供并確認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質。
證據五:當事人提供并確認的委托書、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和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身份情況。
證據六:本局于2021年11月29日對當事人作出的編號為滬市監閔處【20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打印件,證明當事人在本局對相同違法行為進行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行政處罰后,拒不改正的客觀事實。
證據七:其他證據材料。
以上證據材料均有當事人或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復印件由提供人核對與原件一致。上述證據確鑿無誤,各項證據形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2023年1月12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閔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在冷食專間內存放有不能直接入口的牛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的規定,構成了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的違法行為。
本局于2021年11月29日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閔處〔2021〕**********號)中,已就同一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此次案件中當事人仍未就該行為進行改正,故按照當事人拒不改正的情況予以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經營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建議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
現要求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壹萬(大寫)元、違法所得/(大寫)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十日內依法向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日期:2023-02-22
上海**餐飲有限公司開設“**”餐飲店,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2022年1月28日,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生食專間內存放有不能直接入口的牛肉原料。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9日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閔處〔2021〕**********號)中,已就同一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本案檢查中,當事人仍未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冷食專間內存放有不能直接入口的牛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的規定,構成了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的違法行為。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閔處〔2023〕**********號
當事人:上海**餐飲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上海**餐飲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無聯系
地址:上海市閔行區**********
經查明:上海**餐飲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當事人于上海市閔行區**********開設“**”餐飲店,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2022年1月28日,本局執法人員在對上述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生食專間內存放有不能直接入口的牛肉原料。本局于2021年11月29日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閔處〔2021〕**********號)中,已就同一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本案檢查中,當事人仍未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搜集了以下證據材料證明上海**餐飲有限公司的違法事實:
證據一:本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1月28日對當事人經營地址上海市閔行區**********現場檢查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的客觀事實。
證據二:本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1月28日對當事人經營地址上海市閔行區**********現場檢查的照片,證明當事人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的客觀事實。
證據三:本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7月13日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的客觀事實。
證據四:當事人提供并確認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質。
證據五:當事人提供并確認的委托書、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和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身份情況。
證據六:本局于2021年11月29日對當事人作出的編號為滬市監閔處【202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打印件,證明當事人在本局對相同違法行為進行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行政處罰后,拒不改正的客觀事實。
證據七:其他證據材料。
以上證據材料均有當事人或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復印件由提供人核對與原件一致。上述證據確鑿無誤,各項證據形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2023年1月12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閔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在冷食專間內存放有不能直接入口的牛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的規定,構成了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的違法行為。
本局于2021年11月29日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閔處〔2021〕**********號)中,已就同一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此次案件中當事人仍未就該行為進行改正,故按照當事人拒不改正的情況予以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經營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建議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
現要求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壹萬(大寫)元、違法所得/(大寫)元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六十日內依法向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日期: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