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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這家公司被罰款50萬元

   2023-02-25 食品伙伴網夏荷668
核心提示: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信息,上海某公司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被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50萬元。……(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違法事實
 
  2021年1月20日,上海**貿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經營需要,購買原產地為巴西的進口冷凍牛肉2003件(過磅凈重53814.87千克)。涉案進口牛肉外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標稱的貨物名稱為**********(冷凍無骨牛肉),生產企業號為******,原產國為BRASIL(巴西),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檢驗檢疫證明,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上海有限公司鑒定,該批牛肉的生產企業號“******”不在“符合評估審查要求的國家或地區輸華肉類產品名單”上,檢驗結果為:上述貨物不符合進口準入條件,為我國禁止輸入的產品。上海海關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關于商請上海海關給予法律解釋答復函》的復函中確定涉案產品來自巴西,境外企業為******,該批貨物不屬于海關總署《符合評估審查要求的國家或地區輸華肉類產品名單》內的產品。經上海市松江食品藥品檢驗所對涉案進口牛肉的沙丁胺醇、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六項指標進行檢驗,單項判定為“符合”。
 
  當事人涉嫌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規定,構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肉類的違法行為。
 
  另當事人在購買上述牛肉的過程中,未查驗食品來源方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材料,也未提供上述牛肉的海關報關單、檢驗檢疫證明等材料。
 
  當事人未遵守進貨查驗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規定。


  處罰結果
 
  一、警告;
 
  二、沒收冷凍牛肉貳仟零叁件(實際重量為53814.87千克);
 
  三、罰款人民幣伍拾萬元整。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松處罰〔2023〕**********號
 
  當事人:上海**貿易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住所:上海市金山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
 
  根據相關線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我局扣押了當事人經營的涉案物品。
 
  經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事實:
 
  2021年1月20日,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經營需要,通過微信等軟件,向廣東人“**”(身份信息不詳)購買原產地為巴西的進口冷凍牛肉2003件(過磅凈重53814.87千克),貨款共計2009950元,并于1月22日通過名為“***”的個人帳戶向“**”指定的“***”民生銀行帳戶(************)轉帳支付2009950元貨款。上述原產地為巴西的進口冷凍牛肉分裝二車(分別為1021件和982件),于2021年1月22日從汕頭出發,1月23日進入上海后,被公安機關扣留。本案于2021年12月21日由公安機關移送我局處理。
 
  涉案進口牛肉外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標稱的貨物名稱為**********(冷凍無骨牛肉),生產企業號為******,原產國為BRASIL(巴西),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檢驗檢疫證明,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上海有限公司鑒定,該批牛肉的生產企業號“******”不在“符合評估審查要求的國家或地區輸華肉類產品名單”上,檢驗結果為:上述貨物不符合進口準入條件,為我國禁止輸入的產品。上海海關對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關于商請上海海關給予法律解釋答復函》的復函中確定涉案產品來自巴西,境外企業為******,該批貨物不屬于海關總署《符合評估審查要求的國家或地區輸華肉類產品名單》內的產品。經上海市松江食品藥品檢驗所對涉案進口牛肉的沙丁胺醇、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門氏菌、志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六項指標進行檢驗,單項判定為“符合”。
 
  另當事人在購買上述牛肉的過程中,未查驗食品來源方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材料,也未提供上述牛肉的海關報關單、檢驗檢疫證明等材料。
 
  2022年12月26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制發并公告送達了滬市監案聽告〔2022〕**********號《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故視為當事人放棄上述權利。
 
  本局認為,當事人涉嫌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規定,構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肉類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違法持續時間短,涉案牛肉尚未銷售,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無社會影響,我局決定依法減輕行政處罰。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施行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除責令當事人改正外,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冷凍牛肉貳仟零叁件(實際重量為53814.87千克);
 
  罰款人民幣伍拾萬元整;
 
  當事人未遵守進貨查驗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責令改正,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綜上,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合并處罰如下:
 
  一、警告;
 
  二、沒收冷凍牛肉貳仟零叁件(實際重量為53814.87千克);
 
  三、罰款人民幣伍拾萬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伍拾萬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商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松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二零二三年二月一日 



日期:2023-02-25
 
地區: 上海
標簽: 監督 管理 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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