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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物質出口那些事兒

   2023-04-14 食品伙伴網王楠575
核心提示:食藥物質作為中醫藥和中國飲食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其兼具食品和藥品的屬性,價值逐步得到國際社會認可。那么,作為全球出口貿易大國,我國食藥物質出口有哪些管理規定?食品伙伴網帶您了解一下。……(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食藥物質作為中醫藥和中國飲食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因其兼具食品和藥品的屬性,價值逐步得到國際社會認可。那么,作為全球出口貿易大國,我國食藥物質出口有哪些管理規定?食品伙伴網帶您了解一下。
 
  01


  食藥物質的定義范圍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的《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管理規定》,食藥物質是指傳統作為食品,且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物質。食藥物質除了安全性評價證明其安全之外,還要符合中藥材資源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生態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02


  食藥物質目錄
 
  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公布食藥物質目錄,對目錄實施動態管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監督管理中有新的科學證據表明食藥物質存在食品安全問題、需要對食藥物質的基本信息等進行調整或其他需要修訂的情形,都應當研究修訂目錄,對食藥物質目錄進行調整,實施動態管理。
 
  (1)根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如下(按筆劃順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薊、山藥、山楂、馬齒莧、烏梢蛇、烏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龍眼肉(桂圓)、決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蠣、芡實、花椒、赤小豆、阿膠、雞內金、麥芽、昆布、棗(大棗、酸棗、黑棗)、羅漢果、郁李仁、金銀花、青果、魚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梔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櫞、香薷、桃仁、桑葉、桑椹、桔紅、桔梗、益智仁、荷葉、萊菔子、蓮子、高良姜、淡竹葉、淡豆豉、菊花、菊苣、黃芥子、黃精、紫蘇、紫蘇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棗仁、鮮白茅根、鮮蘆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2)根據《關于當歸等6種新增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公告》(2019年第8號),將當歸、山柰、西紅花、草果、姜黃、蓽茇等6種物質納入食藥物質目錄管理,僅作為香辛料和調味品使用。
 
  (3)根據《關于對黨參等9種物質開展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衛食品函〔2019〕311號),對黨參、肉蓯蓉、鐵皮石斛、西洋參、黃芪、靈芝、山茱萸、天麻、杜仲葉等9種物質開展食藥物質生產經營試點工作。試點生產經營需嚴格按照試點方案進行。
 
  03


  以食品用途出口食藥物質的相關規定
 
  企業出口食藥物質應依據商品使用的具體部位、商品狀態、商品生產工藝等,向主管海關申報預期用途,明確“藥用”或者“食用”。申報為“藥用”的,相關檢疫及監督管理按照《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執行。申報為“食用”的,相關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按照海關總署有關出口食品的規定執行。“食用”食藥物質出口應當遵守《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相關管理規定。“食用”食藥物質出口相關監督管理程序和要求如下。
 
  (1)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
 
  企業應當根據《關于公布實施備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種目錄的公告》(質檢總局2012年第149號公告)判斷原料種植、養殖場是否需要向所在地海關備案。原料種植場備案應當符合《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規定》(2012年第56號公告)相關管理規定。海關統一公布原料種植、養殖場備案名單。海關依法采取資料審查、現場檢查、企業核查等方式,對備案原料種植、養殖場進行監督。
 
  (2)出口生產企業備案
 
  企業應當向住所地海關備案。通過中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系統向所在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并上傳材料。主管海關對申請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核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
 
  (3)日常監督管理
 
  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海關對轄區內出口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日常監督檢查和年度監督檢查。
 
  企業應當建立供應商評估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生產記錄檔案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相關記錄應當真實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企業應當保證出口食藥物質包裝和運輸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應當在運輸包裝上標注生產企業備案號、產品品名、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
 
  (4)對外推薦注冊
 
  輸入國家或地區對中國出口生產企業有注冊要求的,需要對外推薦注冊企業。出口生產企業須向住所地海關提出申請,住所地海關進行初核后報海關總署。海關總署結合企業信用、監督管理以及住所地海關初核情況組織開展對外推薦注冊工作。
 
  (5)出口申報前監管申請
 
  出口生產企業、出口商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定,憑合同、發票、裝箱單、出廠合格證明、出口食藥物質加工原料供貨證明文件等必要的憑證和相關批準文件向產地或者組貨地海關提出出口申報前監管申請。海關受理申請后,根據輸入國家(地區)檢驗檢疫規定和企業備案情況,結合日常監督管理,依法實施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
 
  (6)出口抽查檢驗
 
  出口食藥物質經海關現場檢查和監督抽檢符合要求的,由海關出具證書,準予出口。不符合要求的,經技術處理合格后方準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經技術處理仍不合格的,不準出口。企業對海關作出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進出口商品復驗辦法》(海關總署第240號令修正)相關規定申請復驗。
 
  (7)風險監測及風險預警制度
 
  海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國家出口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劃。
 
  出口食藥物質存在安全問題,出口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并向所在地海關報告。海關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向同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門通報。
 
  小結
 
  我國對于食藥物質的監管有明確的食藥物質目錄,并對目錄實施動態管理。企業出口食藥物質應當明確“食用”或者“藥用”。以食品用途出口的食藥物質,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按照海關總署有關出口食品的規定執行。



日期:2023-04-14
 
行業: 進出口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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