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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標志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試驗,需要重做或補做試驗項目時,所用受試樣品是否必須與原受試樣品同批號?

   2023-05-26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審評中心582
核心提示:保健食品——共性問題解答:對于標志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試驗,需要重做或補做試驗項目時,所用受試樣品是否必須與原受試樣品同批號?……(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對于標志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試驗,需要重做或補做試驗項目時,所用受試樣品是否必須與原受試樣品同批號?
 
  答:原則上應該使用與原受試樣品同批號的樣品進行試驗,如果原來的樣品已超過產品保質期,可以使用另外批號的樣品進行試驗,但應說明理由。



日期:2023-05-26
 
標簽: 衛生 保健食品
行業: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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